安徽租车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池州高新区服务企业职工上下班公交路线租车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20240530160557
二、合同名称:池州高新区服务企业职工上下班公交路线租车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CZG42024068
四、项目名称:池州高新区服务企业职工上下班公交路线租车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通港路89号
联系方式:18856849920
供应商(乙方):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号
联系方式:1735620262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客车出租客运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66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两条线4辆车早晚各1班,周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运营。2、32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2辆车来回6个班次共12班,春节假期停运。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985000.00元
合同金额:9850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履约地点池州市。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
 

合同附件.pdf

贵池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池州高新区服务企业职工上下班公交路线租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G42024068甲方(采购人):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成交供应商):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地:池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日期:2024年05月30日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通过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经采购小组评定,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Y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考核方案;1.1.2池州市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单一来源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池州高新区服务企业职工上下班公交路线租车服务;1.2.2服务内容:66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两条线4辆车早晚各1班,周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运营。32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2辆车来回6个班次共12班,春节假期停运。1.2.3服务质量:高质量出行服务。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985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伍仟元)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66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两条线4辆车早晚各1班,周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运营。484300232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2辆车来回6个班次共12班,春节假期停运。5007003…总价总价9850001.4付款方式和结算账户1.4.1付款方式: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是否支付预付款:口否;回是:金额和比例:394000元、40%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运营费用结算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具体付款方式:转账;1.4.2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账户信息:户名:是((注:填“是”或“否”;是否为政府采购贷款业务银行账户:(注:填“是”或“否”;如填“是”,则该银行账户如需变更,须经政府采购放贷银行出具书面盖章变更意见,否则不得变更账户信息)。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2024.06.01-2025.05.311.5.2服务地点:池州市;1.5.3服务方式:1、66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两条线4辆车早晚各1班,周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运营。2、32路公交专线:主城区至园区共25个站点。每天运行安排2辆车来回6个班次共12班,春节假期停运。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1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4年05月30日时间:2024年05月30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0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C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5.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5.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5.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6质量保证2.6.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6.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M2.8合同变更2.8.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8.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9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0不可抗力2.10.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0.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0.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1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2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3合同中止、终止2.13.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3.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4考核2.14.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证明文件,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考核;2.14.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进行考核,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考核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4.3考核和考核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5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5.1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变更和解释;2.15.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6履约保证金2.16.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2.16.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6.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7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事件发生7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0.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事件发生7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7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4.1合同期满且收到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考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2.14.3(一)考核程序1.提供自查报告;2.成立考核小组;3.开展考核活动;4.出具考核结果。(二)考核标准详情见附件2.16.1本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2.1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备案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附件:池州高新区32路、66路公交路线考核方案为做好池州市高新区定制公交线路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子(一)考核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分值设置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百分制。(三)考核内容1、运营安全(50分)。不发生重大行车责任死亡事故;不突破三项指标(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发生重大行车责任死亡事故,扣除运营安全50分。事故频次高于1次/季度,高出部分每次扣10分。发生人员死亡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企业具有同等责任、主责或全责的,每次扣20分;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企业具有次责的,每次扣10分。发生人员受伤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企业具有同等责任、主责或全责的,每次扣10分,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企业具有次责的,每次扣5分。2、准点率(25分)。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GB/T22484-2008),线路日发班次以准点率90%为基数,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3、满意度(25分)。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GB/T22484-2008),乘客满意率以85%为基数,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四)考核时间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原则上于次年6月10日前启动,7月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按照组织考核、考核办公室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程序分阶段进行。(五)考核程序1、自查自述: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完成自评报告及考核台账等相关考核材料后,于次年6月5日前向考核办公室递交年度考核申请材料。2、考核组考核:考核组在收到考核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意见和评价结论后,严格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结果。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可以到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公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考核组成员应当在相关审核结果上签字。3、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并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六)结果运用2024年度池州高新区32路、66路定制公交线路运营经费合同价98.5万元,运营费用结算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决定。考核结果为优秀(W85分)、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分),支付比例分别为100%、95%、90%、85%。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七)附则自合同施行日起(不包含6月),每月10号之前,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向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提供排班表、发车记录等证明文件,池州高新区管委会不定期抽查公交运行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本考核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车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