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血细胞分离机分离器采购合同公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202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一次性血细胞分离机分离器(双份、单份)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40529024
二、合同名称: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合同书
三、项目编号:422800-2024-00419
四、项目名称:一次性血细胞分离机分离器(双份、单份)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
2、地址:恩施市博物馆路1号
3、联系方式:07188251971
4、供应商(乙方):武汉亨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电商中心西215室
6、联系方式:15007117795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批
4、主要标的单价:2739000元
5、合同金额:273.9(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29日至2026年05月28日;履约地点:恩施州中心血站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00-2024-0041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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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采科合同.pdf
合同编号:20240529024合同书项目名称: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甲方(采购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乙方(中标人):武汉亨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签订日期:2024年05月29日恩施州中心血站采购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委托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中标供应商为武汉亨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2、项目编号:422803202401000043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00-2024-004194、项目概况:采购适用于TrimaAccel血细胞分离机的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双份3000套、单份300套,供临床患者使用。通过ISO13485体系认证。采集的血小板保存期内为5天,保存期内的血小板质量参数满GB18469-2012《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中对机采血小板的要求,质量问题24小时响应。二、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1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双份)3000套840.002520000.002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单份)300套730.00219000.00合计小写:2739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含税)小写:2739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含税)小写:2739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含税)小写:2739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含税)小写:2739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含税)三、质量标准乙方交付的货物需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和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四、交货时间及地点、费用承担及所有权转移1、交货时间及地点:乙方按甲方需求分批次送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订货计划后七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2、费用承担:运费及卸装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做好适合物流运输的产品包装,并随货附《货物清单》(加盖合同章),详细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甲方根据货物清单内容验收货物。3、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甲方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转移,运输途中产品的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五、履约验收按照招标文件。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规格、数量交付货物。2、甲方应按时验收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严格履行交付、维护义务。5、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或订单要求的条件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七、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乙方指定陈志乐作为本合同的联系人,电话15007117795,邮箱:whhengdarui@163.com,并授权其代为签订本合同、办理结算、提供售后服务、交接文件等一切属于乙方的权利,载明的电话和邮箱为首要联系方式,送达即视为到达乙方。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原方式联系或送达的,在发出通知时即视为送达。八、付款方式1、以实际使用量结算,甲方在收到每批次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自行到甲方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甲方财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2、本合同项下款项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公司名称:武汉亨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名称:华夏银行武汉硚口支行账号:11160000000258353注:乙方应保证上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若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原指定账户付款,即视为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九、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7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捌万元整。2、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或订单要求的条件不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支付每天应按合同应付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终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应付总金额的10‰。4、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以及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十、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产品采购事宜完成之日止。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乙方:武汉亨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恩施市博物馆路1号单位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电商中心西215室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系人:欧阳苔京联系人:陈志乐电话:0718-8251971电话:027-83771966传真:0718-8251971传真:027-83771966邮政编码:445000邮政编码:4300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武汉硚口支行帐号:42050172860808090909帐号:1116000000025835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次性血细胞分离机分离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