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沟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和湖泊局202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和湖泊局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YGSL0078-202401-02
二、合同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二标段)
三、项目编号:CYGSL0078-202401-02
四、项目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和湖泊局级
2、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25号
3、联系方式:13872549885
4、供应商(乙方):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青年天地
6、联系方式:0717-7853464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4344884.77元
5、合同金额:434.48847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履约地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8-2024-0043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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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河二标段工程合同.pdf

工程编号:CYGSL0078-202401-02合同编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发包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水保(水旱灾害防御)建设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5月29日1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2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造价咨询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结算进行审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3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4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5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6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7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任命的代表、通讯联系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1.1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通讯联系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1.15造价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任命的造价工程师及通讯联系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8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9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10(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6级以上地震。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延误一天处罚1000元/天,但最终累计支付逾期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发包人不设工期提前奖。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原因出现的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7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现行规范验收的合格标准。凡是发现工程实体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似情况返工或负责修复至验收合格为止。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条款补充:14.1.7承包人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与监理人委托的平行检测机构和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同一单位,且检测的取样、检测必须在宜昌市水利工程检测监管平台上运行,否则检测结果在法人和政府验收中不予认可。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条款修改为: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68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时,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则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取费标准和施工时当期本地材料信息价格水平和行业预算定额编制补充单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单价,则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时的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水平和行业预算定额编制补充单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如有)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约后填入)。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6.1.2方式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宜昌市工程造价信息》宜昌市2024年2月材料信息及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因本项目施工工期短,不允许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定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工程量。工程量的计量原则按水利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及相配套的国家、省、市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标准、规范、文件执行。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69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承包人应严格控制石方洞挖施工工艺,原则上不得超、欠挖。若因特殊地质条件发生超挖,由设计单位地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后报总监审核,业主同意后方可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项目的办公、生活、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用房、宿舍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按《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文要求计算,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实结算。其他临时设施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实结算。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签订合同一个月内预付合同价款的30%。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款的付款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或阶段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肆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4)关于付款比例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按阶段经各方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90%;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完工结算审核(审计)额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一年后无息返还(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水函〔2019〕102号)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70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过程中,应每次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支付不低于总支付款的20%以上金额,并能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审定(审核)工程价款的1.5%。17.4.2本条款修改为:待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且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17.4.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1.5%,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若选择A或者B,则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完工结算审核(审计)额的100%。A.支行或以上级别的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出具保函B.保险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函C.工程结算价款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一年后无息返还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条款修改为: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的20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递交符合要求的完工结算资料;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承包人送审的完整且合格结算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支付。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总额超出政府部门审计(财政评审)审71定金额,其超出部分承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发包人,否则从预留款项中扣回。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准确、完整、齐全的有关技术材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等。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发包人/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验收等。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由发包人负责组织。72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工程合同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为;保险费率为;保险期限为。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1)从承包人进场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承包人按相关保险约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含在工程项目相应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条款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出台的政策执行)。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15日历天内;保险条件: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其他险种,承包人凭保险发票但不得超过投标报价金额报销。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73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为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为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9)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或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包人拒不整改被实施行政(刑事)处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10)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3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1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2)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24.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74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以下方式任选其一A.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合同争议协调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活动。25.补充条款25.1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且承包人承担每人次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75第3节合同附件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协议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水保(水旱灾害防御)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标段)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开标后招标人与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往来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补充资料;(9)图纸;(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肆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柒角柒分(¥4344884.77)。4.承包人项目经理:李院平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合格等级。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6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杨启明,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洪沟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