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远安县公安局2024)
远安县公安局本级远安县公安局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关于远安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保险的报价函
三、项目编号:420525-2024-00367
四、项目名称:远安县公安局车辆保险采购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远安县公安局本级
2、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城东大道69号
3、联系方式:18871598364
4、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5、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6、联系方式:1339615614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鄂E4091警)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3063.69元
5、合同金额:0.49952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30日至2024年05月30日;履约地点:远安县公安局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5-2024-0036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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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安县公安局公务车辆保险的报价函(4995.23).pdf
关于远安县公安局公务车辆保险的报价函远安县公安局:贵单位鄂E4091警公务车保险,将于2024年6月15日终保;鄂E4099警公务车保险,将于2024年6月5日终保。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收付管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我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代缴保险费。现将鄂E4091警、鄂E4099警两台公务车辆保险报价如下:鄂E4091警:交强险保费840元,商业险保费2223.69元,共计3063.69元。鄂E4099警:交强险保费665元,商业险保费1266.54元,共计1931.54元。两台车保险费合计4995.23元。请贵单位在上述车辆保险到期前,及时投保处理。特此函。2024年5月17日P14快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