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毁修复工程公开选取施工监理服务 水毁修复工程公采购合同公告(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2024)
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开选取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开选取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53224565112392403290246
项目业主:
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
服务机构:
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开选取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53224565112392403290246
合同总金额:
¥1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5月2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外业和内业)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和各参建方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合同附件
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监理合同.pdf
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 2024-05-31
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达路通ZHONGDALUTONG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甲方(委托人/业主):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乙方(监理人):虫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关于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选取(采购项目编码:4453224565112392403290246)的采购结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地点:郁南县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全部内容。服务范围及内容:监理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外业和内业)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和各参建方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结算与决算等的有关工作。工程投资额:578,909.00元。工程工期:与施工工期相同(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款;③本合同专用条款;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上述组成部分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次1序在先者为准。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未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或双方产生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等执行。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县本工程结束之日为止,但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除外。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合同效力而发生变化。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执贰份,监理单位执贰份。甲方: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乙方: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89号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9号邮编:邮编:610042电话:0766-7301789电话:1857809620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云浮城南支行账号:账号:7237765348662024年4月23日签订日期:2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经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第2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4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7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提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3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卜·含义。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1卜^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T程”足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程。(1)“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由接投资贞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方,经及(2)“,^方其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4)“(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6)“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7)“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8)“时问段c(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第2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释时,以汉语合|i司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4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5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第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日标,公l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提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7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提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效力变化而变化,因监理人未履行保密义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第8条监理人履行本合同应尽的义务及法律规定、行业规定的其他应尽的义务。业主的义务第9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云第10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1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谊作出书面决定。第12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飞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3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4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5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及爱护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第16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与比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17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认可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4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6)工程建议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人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定权;但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监理人应提起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时,方可行使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18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便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19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5业主的权利第20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21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2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23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4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25条委托人履行本合同应享有的及法律规定、行业规定的其他权利。监理单位的责任第26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限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一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27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监理人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第28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29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有关合理费用。业主的责任第30条业主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第31条在监理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6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合理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2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33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34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35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42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36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条或第35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继续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条37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38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催告通知后7日内监理人没有答复的,委托人可在发出催告通知后向监理人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第39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40条1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7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1条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因业主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42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43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待异议解决后,委托人方向监理人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其他第44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第45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在征得业主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46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第47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加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49条因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及违约责任,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业主(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当地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和通知等;委托人与设计人、勘察人、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第2条监理服务范围: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提供监理的服务。承担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度与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交、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等的有关工作。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按以下内容执行建设监理(1)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交业主认可,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文件和业主检查监理工作的依据。(2)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继续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4)要求和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5)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人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6)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重要工程的施工(有可能危及周围或本身结构安全的施工等)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7)督促承包人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临近建筑物安全。(8)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并存档。(9)委托采购的货物到现场后,协助业主做好组织货物向承包人的移交检验工作。(10)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9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业主。(11)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人及时处理事故。(12)督促承包人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13)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半年、年)和最终总结,及时作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14)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各阶段、各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包人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业主组织的最终验收。(15)根据市城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16)审查承建商的竣(交)工结算。(17)对委托人要求增加的附加服务,由双方签署补充文件决定。(18)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尽的工作内容。(19)保修阶段监理: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等。(20)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监理人应尽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第3条外部条件包括:第4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图纸/签订合同当日。第5条业主应在7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6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7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委任崔亮(证号:JGJ1030558)为该项目建设的总监理工程师。第8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赔偿总额以违约责任和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1)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人员履约规定(没按承诺投入项目监理人员),或投入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到位,每人每次处罚2000元,特殊情况除外。(2)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及管理负全责,并且在本管理范围内向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监理人员是安全10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3)监理人员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违章作业或因监督不力等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服务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确保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合同期内如发生人身安全及其它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监理人负责。第9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包于价为: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其中施工期服务费为12000.00元,缺陷期服务费为零元,合同期内监理服务费不进行调整,该监理费用已包括业主应当支付的一切费用。若项目投资金额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影响服务金额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合理调整。2、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方法如下:按施工方建设进度支付,当施工方工程进度计量款累计达到50%后,可申请支付相应比例的监理服务费(施工期间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80%);当项目完工并通过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100%。付款时间是指业主提交付款申请的时间,不含其审核和支付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业主已经按期支付。第10条双方同意人民币支付酬金。第11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处理。第12条本合同未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或双方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执行。1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云浮市郁南县G234线K3087-200~K3087+250段水毁修复工程工程项目地址:郁南县建设单位(甲方):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监理单位(乙方):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日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广东省、云浮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2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并视情节在1-2年内不准参加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第五条本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月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未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或双方产生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执行。第六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甲方: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盖章)乙方: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4月23日签订日期: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毁修复工程公开选取施工监理服务 水毁修复工程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