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成不动产采(2024)17号

二、合同名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51010024210200029303

四、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323号
联系方式:61991647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
联系方式:028-621301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1(项)
¥580,000.00
¥580,000.00

合同金额: 5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02日至2025年06月01日
履约地点:成都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采购合同》(盖章扫描版).pdf
授权书(盖章扫描版).pdf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02日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成不动产采(2024)17号签订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323号签订时间:2024年5月31日采购人(甲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1冷号:510101202200043)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日正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为进一步降低登记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甲方通过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企业和服务群众。第二条服务期限及合同期限本项目采购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1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限一年,自2024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保险责任(理赔范围)1.1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除故意造成登记错误赔偿外(保险公司对故意承担举证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1.2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登记错误给不动产相关权利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2.服务内容及要求:2.1保险对象:办理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2.2保险缴费: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采购并统一支付保险费。2.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4保险责任限额(投保后在保险期间内能够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说明年度损失累计责任限额2500万元/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多次事故损失的年度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每次事故损失责任限额710万元/次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71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次保险公司在每次事故中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0万元。保费:58万/年保费:58万/年保费:58万/年2.5追溯期:20年。即在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20年内,办理的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因机构调整承接的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业务)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理赔范围)2.6免赔条件:无免赔额,无免赔率。3.理赔情形: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理赔:3.1登记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或者被撤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因该错误登记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受损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启动理赔。3.2未经诉讼或行政复议,受损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造成损失并提出赔偿请求,经被保险人确认登记错误,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保险公司启动理赔。3.3经赔偿诉讼判决,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对该登记错误没有主观故意,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判决的数额在保险限额内启动理赔。3.4前述第3.1、3.2种情形,赔偿数额由受损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启动理赔;若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由保险公司聘请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经评估后再行协商确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受损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保险公司应按照赔偿判决的数3额在保险限额内理赔。3.3情形,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判决的数额在保险限额内理赔。3.5符合上述理赔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照4.1、4.2条约定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均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4.保险理赔程序:4.1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或保险公司指定的项目服务小组日常联系人的电话进行出险通知。4.2接报案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各项目小组成员均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关于接报案事项约定:(1)保险公司仅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报道等)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4.3索赔单证审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索赔所需的材料。关于提交材料,经双方协商可提供:1)办理该笔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申请人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复印件;2)受损人提供的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明材料;3)办理该登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依据;4)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以当场、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4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4.4赔付核定除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属于保险对象主观故意造成登记错误产生赔偿外,保险公司应按照上述3.理赔情形完成理赔。乙方收到索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乙方应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索赔。4.5支付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提出赔偿请求的受损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对达成赔付协议的案件,乙方承诺: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不含1万元),在达成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案件,在达成协议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在达成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达成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第四条其他服务内容1.培训服务在保险期间内,当同类保险事故频繁发生或发生重大事故时,乙方组织对被保险人进行培训。2.风险管理服务乙方及时全面地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做好保前、保时5和保后的风险状况查勘了解,及时与被保险人互换共建意见,以防灾减灾为主导,做好防范风险工作是企业和保险双赢的有效工作。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细致、全面地了解生产安全情况,随时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相关意见,3.乙方免费提供知鸟手机APP——培训管理线上平台应用培训分类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和交流对象培训讲师培训次数其他培训承保期间根据需求定制工作人员APP平台不限次数第五条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前,乙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上合法、有效、足额的发票,甲方自收到付款申请和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遇节假日顺延)。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帐号:122558749429第六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第七条甲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甲方有权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提供服务及合同执行的情况。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对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事项及理赔义务。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完成理赔事项或无故拒绝理赔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因此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继续赔偿。73.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由此导致甲方对任何第三方产生损害的一切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48小时内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保密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方提供服务方案的保密信息,乙方承担如下义务:1.严守机密,并采取最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2.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3.除用于本合同确定的用途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妥善保管保密资料,不得损毁、遗失;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复制留存。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泄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本合同所涉全部保密材料之外,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须由乙方全额承担。8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四条补充条款相关权利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乙方单方对理赔义务及责任免除设定的条件无效。第十五条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两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第十六条附件1.项目招标文件2.项目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甲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毛文陆寿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323号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4001、4006、3704、3705、3706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账号:122558749429电话:电话:028-62130111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24年5月31日签约日期:2024年5月31日10授权书致: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第三年保险合同签订事宜,我公司授权下属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贵单位进行保险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本授权书有效期:2022年06月至2025年6月。授权人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文件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本授权书不得转授权,特此声明。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