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林生产用房维修 建筑工程施工 房屋维修采购合同公告(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河北滦河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2024)



 

 

 

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6-03

一、合同编号:HB2024043270140004-3 二、合同名称: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43270140004 四、项目名称: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 地址:围场县围场镇 联系方式:刘建军 供应商:承德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 联系方式:吕广存0314-752599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房屋维修 规格型号:房屋维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72000 合同金额:572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期为70个日历日,质量标准合格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5-31 八、合同公告2024-06-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三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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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采购人:
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工程名称: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第三标段).工程地点: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辖区内发包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承包人:承德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附件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承包人:(全称)承德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第三标段)工程地点: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辖区内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内包括的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设依据:冀林草复【2024】10号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内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贰仟元整(¥572000.00元)其中:(1)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燕格柏分场场部原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工程: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玖仟零陆拾壹元壹角柒分(¥359061.17元)2(2)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五道沟分场场部业务用房电路维修改造工程: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贰仟玖佰叁拾捌元捌角叁分(¥212938.83元)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23381.64元)3、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1(¥/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卢振艳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31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十三、合同生效合同自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5日前向发包人指定账户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共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额,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诉讼费等。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承包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围场县河东街凤凰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路40号绿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4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存吕之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印广电话:0314-7556926电话:18715942777传真传专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车站路支行帐号:0411000909259030963帐号:13050168860800000398邮政编码:068450邮政编码:067000电子邮箱:jijianke6060@163.com电子邮箱:1215082672@qq.com2305经办人联系电话:2的主1383342436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总则1.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教处人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111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6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6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1.1.26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2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1.33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1.1.46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1标注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8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定处理。1.3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9(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2)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后满叁年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100%。10材料与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条的约定。10.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1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0.2.1暂估材料(工程),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暂估材料(工程)需经监理、发包人审验同意方可进场使用。10.2.2发包人对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参与采购时,承包人必须予以支持。10.2.3材料采购保管费、装卸车、运费、税、二次倒运费、配合费均包含在中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0.3样品10.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1.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1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91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11.2竣工验收11.2.1竣工组织和时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1.2.2竣工验收前工程资料的要求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整理汇总归档自开工至工程竣工的设计变更资料、隐蔽验收资料、工程质量记录、施工日志、施工会议记录、原材料检测报告单、原材料合格证、工程签证单、施(竣)工图纸、投标文件。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不提供以上审核资料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11.2.3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设计、监理对工程共同初验,初验不合格由承包方进行整改合格。初验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勘察、质量监督、规划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合格。11.3工程试车11.3.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给水系统、电气系统。11.3.2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竣工退场11.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2.缺陷责任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2质量保修12.2.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92a、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年限;b、屋面、卫生间等防水、防潮工程质保期为5年;C、供暖系统保质期为3个取暖周期;d、电线、电器、网络、给排水系统质保期为3年;e、装修工程、室外硬化质保期为3年。12.2.2.1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12.2.2.2承包人无法履行维修义务、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应支付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12.2.2.3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发包人的验收签字。12.2.2.3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13.违约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执行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93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3.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3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执行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3.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4.不可抗力14.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m/s)地震烈度(度)94.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15.保险15.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5.2其他保险(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5.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6.1合同争议16.1.1争议评审.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总监、造价单位、设计单位。(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10日内(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报酬(4)其他事项的约定:9516.1.2调解机构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16.1.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其他17.1保密要求17.1.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17.2现场管理17.2.1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组织施工,并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须的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7.2.2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悬空作业、旧保温板拆除以及在临时道路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17.2.3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7.2.4文明施工:本工程以场部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实施。17.2.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17.2.6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17.2.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场清。9617.2.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7.2.9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2)施工中根椐水、电表用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支付费用。价格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17.3其他有关规定17.3.1本工程因施工工期较紧,为节约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天内根据施工进度的要求,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全面进驻施工现场。17.3.2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现场需要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标准(包括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的数量和品牌),并报发包人审查后即组织进场施工,否则视同违约,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17.4协议解除除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本协议。17.6.1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7.4.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7.3.3双方任何一方按约定提出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17.3.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并在十日内向发包人完成移交工作。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不97支付承包人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相应损失。17.3.5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如:承包人公司内部民工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关键工期、承包人不能按约定实现合同承诺等),应赔偿发包人一切经济损失,并按上述退场条款的约定退场。18.附则18.1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承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18.2专用条款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必要补充,若与通用条款有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18.3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共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诉讼费等。.98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承包人:承德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营林生产用房维修项目(第三标段)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F.期如下:.1(1)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年限;(2)屋面、卫生间等防水、防潮工程质保期为5年;(3)供暖系统保质期为3个取暖周期;(4)电线、电器、网络、给排水系统质保期为3年;99(5)装修工程、室外硬化质保期为3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3.质量保修责任3.1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3.2承包人无法履行维修义务、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3.3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发包人的验收签字。3.4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山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24年5月31日2024年5月31日1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营林生产用房维修 建筑工程施工 房屋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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