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采购合同公告(阿克苏技师学院(阿克苏地区高级技工学校)2024)



一、采购人名称:阿克苏技师学院(阿克苏地区高级技工学校)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中伟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克苏技师学院(阿克苏地区高级技工学校)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61101000012107218
五、合同编号:11N45792646020249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北京中伟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详见附件

1.0
8400
84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克苏技师学院(阿克苏地区高级技工学校)
联系人:刘旭程
联系电话:18690998239
传真:/
地址:阿克苏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北京中伟天业&拜城水资源总站-审计业务约定书-阿克苏技师学院智慧校园(1).pdf

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阿克苏技师学院(阿克苏地区高级技工学校)乙方:北京中伟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阿克苏技师学院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委托目的与工作范围(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编制阿克苏技师学院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进行审核。(二)乙方通过执行审核工作,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下列方面发表审核意见:(1)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的规定编制;(2)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阿克苏技师学院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和项目建设财务情况。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地反映甲方本次审核的工程财务核算状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和交付资产情况。2.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的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核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甲方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配合乙方获取外部证据,配合乙方获取相关的文件和函证,配合乙方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指导编制、工程结算审核相关会计师、工程师沟通,必要时陪同乙方员工去工作现场检查等。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核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5.后期服务到审核通过为止。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发表审核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或缺失,乙方不对因此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关责任。2.审核工作涉及实施审核程序,以获取有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金额和披露的审核证据。选择的审核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核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核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总体列报。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为甲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4.乙方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核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核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6.在审核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内部控制存在乙方认为的重要缺陷,可能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议书。但乙方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议书。7.乙方的审核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甲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5天之内)出具审计报告,后期服务到审核通过为止;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因为甲方的原因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乙方可延期出具审计报告。2.在服务结束时,乙方提供最终书面形式的审计报告,若甲方需要依赖乙方在服务结束时提供的口头意见或作出的口头汇报,甲方应告知乙方,乙方应提供相关意见的书面确认文件。除非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上述书面确认文件,否则甲方无权依赖乙方任何口头意见或口头汇报。四、业务收费及支付方式(一)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新计价费[2003]19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办法》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审计服务按照送审总造价700.00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收取,收费价税合计为人民8400.00元整(大写:捌仟肆佰元整)。(二)乙方完成审核报告初稿时,甲方支付本次审计服务费的100%,即人民币8400.00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一)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四)如果由于非乙方人为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不再进行,或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且甲方未对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时,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务费用总额的10%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五)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代垫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六)本次服务费用请汇入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北京中伟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都支行银行帐号:20000051232500057244558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拾(10)日书面通知甲方。任何一方因以上信息变更未按本约定书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责任。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一)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肆份。(二)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核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报告数据及相关内容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核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核报告。(三)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成果,都只是基于甲方的利益和信息要求而向甲方提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服务成果均不得被整体或部分地复制、引用或披露(甲方内部使用的情况除外)。六、保密条款(一)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获取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乙方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乙方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乙方的服务,不经甲方允许,乙方可以披露曾为甲方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提及甲方的名称或使用甲方的LOGO(徽标),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八、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九、终止条款(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北京中伟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2024年5月8日,签约日期:2024年5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项审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