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泰安市城市管理局2024)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本级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900000202402000081A_001
二、合同名称: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900000202402000081
四、采购项目名称: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本级
地 址: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16号
联系方式:0538-8538278
供应商(乙方):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576号
联系方式:1379316563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设计服务
无
1
216
21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期限为20日历天,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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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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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编号:SDGP370900000202402000081A_001计划编号:37090000008900120240011采购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本级供应商: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泰安市山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设计人(全称):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项目,项目地点为泰安市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1.2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等要求。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国家、省、市现行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等。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及泰安市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三条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4.2项目规模:本项目主要是对青年路(岱北街-财源街、灵山大街-南湖大街)两段总长1.48公里,温泉路(辛泰铁路-泮河大街,长1.20公里),东岳大街(迎胜路-奈河东路,长2.71公里)等三条市管道路进行维修整治及东岳大街沿线部分交叉口进行改造。4.3设计要求:1、青年路(岱北街-财源街、灵山大街-南湖大街),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及上基层,对受损的下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2、温泉路(辛泰铁路-泮河大街),水泥混凝土路面:对原有路面进行病害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对受损的上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3、东岳大街(迎胜路-奈河东路),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及上基层,对受损的下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4、东岳大街路口改造:(1)乐园街与东岳大街交叉口,乐园街两侧通过拆除人行道、压缩绿化带,开辟单独非机动车道,优化渠化设计。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2)科山路与东岳大街交叉口,对原路口进行渠化优化,改造人行道,增设机动车道等。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3)迎春路与东岳大街交叉口,迎春路两侧通过拆除人行道、压缩绿化带,开辟单独非机动车道,增加单独右转车道,优化渠化设计。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针对以上内容进行现场设计及施工现场服务等后续服务工作。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5.1发包人负责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如有)。5.1.1设计任务书;5.1.2规划地段现状地形图;5.1.3规划管线图;5.1.4检测报告;5.1.5原设计图纸;5.1.6养护资料。5.2发包人协助设计人搜集的有关资料、文件。5.3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使用的资料,设计人应注意保密,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发包人将追究设计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20日历天内完成并交付成果,并出具8套施工图图纸。第七条费用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及相应规定,经招标确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元整(¥2160000元),包含设计人完成所有成果(并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所需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外业调查费、工程设计费、现状调研、修改完善及资料费、税金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所有费用。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2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人提供服务成果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招标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可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工费。在未签订补充协议设计人已同意不再收取返工费用时,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价款,未及时支付设计价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9.1.6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时间、份数提交设计成果(出现本合同中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以设计规范为准,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9.2.3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的设计(方案)审查或专家论证及技术交底、现场服务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或论证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10.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权利,除用于教学与科研目的以外,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由于设计人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可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按程序审批完成,并提供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为止。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12.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设计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5号楼邮政编码:271000邮政编码:250031电话:0538-8538278电话:0531-68939955时间:2024年05月29日时间:2024年05月29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设计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范围内的项目。1.1.8设计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设计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设计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设计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设计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设计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设计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设计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设计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设计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设计人无法胜任工程设计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人明确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设计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设计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设计人在工程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设计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设计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设计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设计人3.1设计人权利3.1.1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内容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设计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设计人义务3.2.1设计人应按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工作。3.2.2设计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设计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设计人开展工程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设计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3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在设计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设计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设计人造成的工期延误设计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1)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设计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设计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设计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成果份数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八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设计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5.4成果验收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设计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设计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设计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设计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设计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设计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设计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停工期间,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设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已开始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设计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设计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4.2设计人违约14.2.1设计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设计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设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设计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设计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设计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设计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设计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设计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设计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设计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设计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设计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设计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设计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设计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诺函、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报价清单;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内容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设计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诺函、工程设计变更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答疑书、通知等);(8)定标前往来函件;(9)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内容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10)其他合同文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规定。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耿煜然;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0538-8538278;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高猛;设计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5165101949。1.7保密保密期限:十年第2条发包人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设计人明确设计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2.2.2在设计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设计人在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2.2.3发包人应及时为设计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场地外围通行道路、接通临时电源水源),并承担其费用。2.2.4若现场需要看守,提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2.2.5工程设计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设计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设计人的人员一起验收。2.2.6设计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费。2.2.7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所需费用甲方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停、窝工,工期相应顺延外,结算价格不予调整;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设计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2.2.9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不得擅自修改、转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索赔。2.2.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2.3发包人代表姓名:耿煜然职务:/联系方式:0538-8538278授权范围:1、与设计单位配合;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设计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第3条设计人3.1设计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3.3项目负责人姓名:高猛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151651019493.3.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3.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或因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设计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设计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3.3.3在工程设计前,提出设计纲要,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3.4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设计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3.3.5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3.3.6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3.3.7施工人员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3.3.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4条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设计人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相应顺延,价格不予调整。第5条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八份。5.4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7天。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间不因市场或政策变化、不因设计任务规模的变化而变动,且已包含但不限于相关设计(含方案设计、各类施工图设计及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等)、设计变更、专家论证、现场咨询服务(后续服务)、修改完善及资料费、招标代理费、税金、施工直至竣工备案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一切服务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及等各项应有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考虑风险系数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人提供服务成果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招标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7.3.2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5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设计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10.2.2设计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约定:/第14条违约14.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相应顺延,价格不予调整。14.2由于设计人造成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4.3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费用千分之二。14.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订金;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15.2设计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附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GF-2015-02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设计人(全称):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项目,项目地点为泰安市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1.2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等要求。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国家、省、市现行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等。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及泰安市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三条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4.2项目规模:本项目主要是对青年路(岱北街-财源街、灵山大街-南湖大街)两段总长1.48公里,温泉路(辛泰铁路-泮河大街,长1.20公里),东岳大街(迎胜路-奈河东路,长2.71公里)等三条市管道路进行维修整治及东岳大街沿线部分交叉口进行改造。4.3设计要求:1、青年路(岱北街-财源街、灵山大街-南湖大街),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及上基层,对受损的下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2、温泉路(辛泰铁路-泮河大街),水泥混凝土路面:对原有路面进行病害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对受损的上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3、东岳大街(迎胜路-奈河东路),铣刨破损严重的既有沥青面层及上基层,对受损的下基层挖补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破损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施划交通标线,更换损坏的中分带护栏;保留交通信号灯,更换地磁线圈。4、东岳大街路口改造:(1)乐园街与东岳大街交叉口,乐园街两侧通过拆除人行道、压缩绿化带,开辟单独非机动车道,优化渠化设计。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2)科山路与东岳大街交叉口,对原路口进行渠化优化,改造人行道,增设机动车道等。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3)迎春路与东岳大街交叉口,迎春路两侧通过拆除人行道、压缩绿化带,开辟单独非机动车道,增加单独右转车道,优化渠化设计。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等。针对以上内容进行现场设计及施工现场服务等后续服务工作。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5.1发包人负责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如有)。5.1.1设计任务书;5.1.2规划地段现状地形图;5.1.3规划管线图;5.1.4检测报告;5.1.5原设计图纸;5.1.6养护资料。5.2发包人协助设计人搜集的有关资料、文件。5.3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使用的资料,设计人应注意保密,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发包人将追究设计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20日历天内完成并交付成果,并出具8套施工图图纸。第七条费用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及相应规定,经招标确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元整(¥2160000元),包含设计人完成所有成果(并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所需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外业调查费、工程设计费、现状调研、修改完善及资料费、税金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所有费用。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2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人提供服务成果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招标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可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工费。在未签订补充协议设计人已同意不再收取返工费用时,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价款,未及时支付设计价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9.1.6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时间、份数提交设计成果(出现本合同中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以设计规范为准,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9.2.3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的设计(方案)审查或专家论证及技术交底、现场服务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或论证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10.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权利,除用于教学与科研目的以外,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由于设计人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可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按程序审批完成,并提供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为止。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12.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L/1设计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盖章)(盖章)LT77C司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大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保(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5号楼5人泄露、复制或转让。由于设计人向第三人泄露、复制或转让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可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按程序审批完成,并提供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为止。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12.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设计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5号楼邮政编码:271000,邮政编码:250031电话:0538-8538278,电话:0531-68939955时间:2024年05月29日,时间:2024年05月29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设计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范围内的项目。1.1.8设计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设计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设计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设计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设计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设计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设计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设计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设计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15.2设计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设计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设计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设计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设计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设计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诺函、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报价清单;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内容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设计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诺函、工程设计变更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答疑书、通知等);(8)定标前往来函件;(9)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内容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10)其他合同文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规定。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耿煜然;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0538-8538278;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高猛;设计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5165101949。1.7保密保密期限:十年第2条发包人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设计人明确设计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2.2.2在设计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设计人在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2.2.3发包人应及时为设计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场地外围通行道路、接通临时电源水源),并承担其费用。2.2.4若现场需要看守,提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2.2.5工程设计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设计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设计人的人员一起验收。2.2.6设计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费。2.2.7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所需费用甲方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停、窝工,工期相应顺延外,结算价格不予调整;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设计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2.2.9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不得擅自修改、转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索赔。2.2.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2.3发包人代表姓名:耿煜然职务:/联系方式:0538-8538278授权范围:1、与设计单位配合;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设计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第3条设计人3.1设计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3.3项目负责人姓名:高猛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151651019493.3.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3.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或因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设计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设计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3.3.3在工程设计前,提出设计纲要,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3.4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设计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3.3.5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3.3.6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3.3.7施工人员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3.3.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4条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设计人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相应顺延,价格不予调整。第5条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八份。5.4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7天。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间不因市场或政策变化、不因设计任务规模的变化而变动,且已包含但不限于相关设计(含方案设计、各类施工图设计及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等)、设计变更、专家论证、现场咨询服务(后续服务)、修改完善及资料费、招标代理费、税金、施工直至竣工备案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一切服务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及等各项应有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考虑风险系数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人提供服务成果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招标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7.3.2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5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设计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10.2.2设计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约定:/第14条违约14.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相应顺延,价格不予调整。14.2由于设计人造成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4.3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费用千分之二。14.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订金;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15.2设计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附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祁L长实织审州田《H审长州安茶r温审册田串治州车串摈串开博琪务各招品I000000司SS品10000002855二n目0B营F002221西屋世8二2502品博琪务各1器博琪务各卖0牛H聊长H十盗审攫出H聘长H十聘审州审州银田关审H光套Pm审册-要审州准H车州井套一滨般审册和和-招痼用宝叩H搜把区窴印H攫虚联*HH的H这H外滨H框H健H祖H柜H器聘HH出田图保H00媒衰超诚医米解m4m4尔尔瓶资尔蜜尔车塑尔让让mm6K聚的只吸州中KK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