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采购合同公告(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2024)
一、合同编号:11N40769113020241
二、合同名称: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4CCS00553
四、项目名称: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
地 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关街65号
联系方式:0354-2071197
供应商(乙方):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建设南路 22 号 1 幢 3 层 C02 室
联系方式:1863559266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76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下辖9处水文站、12处墒情站、18处报汛站、248个雨量站,10个水位站,246眼地下水常规监测井,点多、面广、线长。为了加强各类站点监测看护任务,需要采购看护、观测服务,做好日常巡逻监测,隐患排查、汛期雨量数据监测记录等。服务要求:1、派遣人员从事看护任务和日常事务;2、严格遵守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相关规章制度;3、接受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检察人员的监督;4、在对派遣人员雇佣过程中,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认为其能力(素质)不能够胜任工作,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将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换人员;5、供应商应提供完整针对该项目的服务方案;其余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服务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服务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
2.合同金额(元):676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中标合同.pdf
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合同(11N40769113020241).pdf
NO:LWPQ2024-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协议甲方: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乙方: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白签订日期:2024年5月29日11三K1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协议甲方: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电话:0354-2071197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关街65号乙方: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电话:8373182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亚日街7号环亚时代广场B座4楼41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一、合作形式:乙方是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资质的用人单位,甲方是合法的用工单位,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对派遣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相关定义:“劳动关系”是乙方与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派遣员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派遣员工接受乙方的人事管理,成为乙方的成员,被派遣到甲方工作,接受甲方工作管理并从乙方或甲方领取薪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并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二条派遣人数、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不超过甲方用工总量一定比例的原则下派遣人员名员工到甲方工作,甲方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到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晋中的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第三条派遣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乙方每次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次派遣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3月31日有效。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录和增加派遣员工可以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招聘要求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自行招录,招录完成后由甲方确定派遣员工信息并将加盖公章的《派遣员工名册》交由乙方,乙方负责签约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人员,一般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手续。第五条派遣员工的退回(派遣员工减少)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退回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经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同意额外支付被退回派遣员工一个月劳务费(代通知金)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退回,并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同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为退回派遣员工重新安排新的派遣工作,乙方重新派遣时4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约定条件,因派遣员工不同意导致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乙方。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原用工约定,经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原用工约定达成协议的;1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oc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原用工约定后,仍需裁减人员的;X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用工约定无法履行的;6、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四、甲方无正当理由退回派遣员工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3方同意后方可退回,因退回导致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派遣员工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尚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职业危害告知、检查及隐害整改制度一、岗前告知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5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二、作业场所告知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定期将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三、职业危害检查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2、明确职业危害的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四、隐患整改1、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责。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第七条工伤、职业病、非因工死亡责任一、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甲方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并及时做好先期救助处理工作和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工伤申报程序工作。二、派遣员工非因工死亡,乙方应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终止等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程序工作。三、派遣员工发生因工伤事故伤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依法应支付派遣员工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负责办理支付。第八条劳务费结算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包括:1、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口、住房公积金口单位应缴纳部分;63、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口、住房公积金口个人应缴纳部分;4、劳务派遣服务费;5、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补偿金、赔偿金、工亡补偿等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的费用)。二、劳务费标准:1、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标准由甲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但不得9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口、住房公积金口缴费基数按本地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3、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勘测站2024临工50元/人/月、看护员、观测员60A0元/人/月;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当月实际派遣员工人数×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当月实际派遣员工人数以双方确定的《劳务派遣费用表》人数为准;派遣期不满一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按一个月计算;4、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房三、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发放方式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按(A)方式发放;【(A)乙方直接发放;(B)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放。四、劳务费结算方式和时间:231、发放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A)方式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合同款从人员到岗试运行五日合格后起付,由甲方向乙方提前支付合同价款40%的费用,剩余合同价款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将劳务费在每季度前一并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开具劳务费发票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发放的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代扣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和个人所得税)汇入派遣员工工资卡中。2、发放工资(B)方式甲方应将劳务费在每月日前一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开具劳务费发票。7.3、账户信息甲方账户名称: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税号:12140000407691130X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晋中市新集支行04382001040003952地址电话:晋中市榆次区东关街65号0354-2071197乙方账户名称: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税号:91149900MA7XJUU147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351905766710801地址电话: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亚日街7号环亚时代广场B座4楼414室8373182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2、可根据确定的用工期限,要求乙方依法与首次被派遣的员工约定试用期;3、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乙方;4、向派遣员工公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遵章守纪的情况;5、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6、对派遣员工,甲方可以支付除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以外的其它待遇,具体方式由甲方按规定自行决定,并承担由此而增加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支付的责任;7、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8、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派遣员工实施退回权;9、乙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甲方义务:1、甲方应为派遣员工履行下列法定义务:8(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3)告知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和工资报酬;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定;(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福利待遇;(5)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带薪休假;(6)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岗前培训;(7)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8)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9)甲方没有给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派遣员工与乙方发生纠纷仲裁诉讼等事项造成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支付。(10)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甲方应当负责与被派遣员工取得联系全面协助税务申报及退补税事宜;(11)甲方保证被派遣员工不得因发工资主体变更向税务提出申诉乙方,在此期间甲方负责与被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家2、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TE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代为发放并代扣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或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未及时履行3307代发工资义务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产生的劳资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自行招录或甲方已用工的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前的劳动纠纷由甲方负责;5、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6、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依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2、按时收取和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甲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9二、乙方义务:1、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2、及时发放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并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及时处理与派遣员工间的劳动纠纷;4、对于甲方按本协议退回乙方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5、负责建立、接转、管理派遣员工档案;6、负责为派遣员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新参、停缴、转移、续接和兑现待遇等工作;7、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有调整的,及时通知甲方;8、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9、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10、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遵纪情况,对甲方和派遣员工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一条协议期限顺延、续约、解除及终止一、本协议期内,如果甲方陆续使用新招收的派遣员工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至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中《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最晚终止日期。二、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三、派遣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环境恶劣,严重危害派遣员工身体健康的;10四、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派遣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五、除本条三、四项的情况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按通知当月的管理费标准向对方赔偿。提出方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前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第十二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三条其他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每月确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增减名册》、《劳务派遣费用表》等往来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乙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正本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专连签订日期:2024年5月29日签订日期:2024年5月29日11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协议甲方: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电话:0354-2071197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关街65号乙方: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电话:8373182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亚日街7号环亚时代广场B座4楼41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一、合作形式:乙方是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资质的用人单位,甲方是合法的用工单位,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对派遣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相关定义:“劳动关系”是乙方与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派遣员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派遣员工接受乙方的人事管理,成为乙方的成员,被派遣到甲方工作,接受甲方工作管理并从乙方或甲方领取薪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并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二条派遣人数、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不超过甲方用工总量一定比例的原则下派遣人员/名员工到甲方工作,甲方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到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晋中,。第三条派遣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乙方每次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次派遣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录和增加派遣员工可以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招聘要求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自行招录,招录完成后由甲方确定派遣员工信息并将加盖公章的《派遣员工名册》交由乙方,乙方负责签约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人员,一般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手续。第五条派遣员工的退回(派遣员工减少)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退回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经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同意额外支付被退回派遣员工一个月劳务费(代通知金)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退回,并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同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加附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为退回派遣员工重新安排新的派遣工作,乙方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约定条件,因派遣员工不同意导致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乙方。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原用工约定,经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原用工约定达成协议的;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原用工约定后,仍需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用工约定无法履行的;6、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四、甲方无正当理由退回派遣员工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退回,因退回导致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派遣员工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尚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职业危害告知、检查及隐害整改制度一、岗前告知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二、作业场所告知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定期将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三、职业危害检查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2、明确职业危害的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四、隐患整改1、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责。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第七条工伤、职业病、非因工死亡责任一、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甲方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并及时做好先期救助处理工作和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工伤申报程序工作。二、派遣员工非因工死亡,乙方应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终止等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程序工作。三、派遣员工发生因工伤事故伤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依法应支付派遣员工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负责办理支付。第八条劳务费结算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包括:1、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3、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4、劳务派遣服务费;5、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补偿金、赔偿金、工亡补偿等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的费用)。二、劳务费标准:1、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标准由甲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本地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3、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勘测站2024临工50元/人/月、看护员、观测员60元/人/月;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当月实际派遣员工人数×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当月实际派遣员工人数以双方确定的《劳务派遣费用表》人数为准;派遣期不满一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按一个月计算;4、双方约定的其他应依法纳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三、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发放方式: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按(A)方式发放;(A)乙方直接发放;(B)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放。四、劳务费结算方式和时间:1、发放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A)方式: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合同款从人员到岗试运行五日合格后起付,由甲方向乙方提前支付合同价款40%的费用,剩余合同价款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将劳务费在每季度前一并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开具劳务费发票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发放的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代扣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和个人所得税)汇入派遣员工工资卡中。2、发放工资(B)方式:甲方应将劳务费在每月/日前一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开具劳务费发票。3、账户信息甲方账户名称:晋中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税号:12140000407691130X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晋中市新集支行04382001040003952地址电话:晋中市榆次区东关街65号0354-2071197乙方账户名称:山西伯乐遇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税号:91149900MA7XJUU147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351905766710801地址电话: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亚日街7号环亚时代广场B座4楼414室8373182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2、可根据确定的用工期限,要求乙方依法与首次被派遣的员工约定试用期;3、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乙方;4、向派遣员工公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遵章守纪的情况;5、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6、对派遣员工,甲方可以支付除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以外的其它待遇,具体方式由甲方按规定自行决定,并承担由此而增加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支付的责任;7、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8、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派遣员工实施退回权;9、乙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甲方义务:1、甲方应为派遣员工履行下列法定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3)告知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和工资报酬;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定;(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福利待遇;(5)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带薪休假;(6)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岗前培训;(7)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8)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9)甲方没有给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派遣员工与乙方发生纠纷仲裁诉讼等事项造成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支付。(10)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甲方应当负责与被派遣员工取得联系全面协助税务申报及退补税事宜;(11)甲方保证被派遣员工不得因发工资主体变更向税务提出申诉乙方,在此期间甲方负责与被派遣员工进行沟通。2、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代为发放并代扣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或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未及时履行代发工资义务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产生的劳资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自行招录或甲方已用工的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前的劳动纠纷由甲方负责;5、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6、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依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2、按时收取和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甲方违约,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二、乙方义务:1、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2、及时发放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并代扣代缴各项法定费用;3、及时处理与派遣员工间的劳动纠纷;4、对于甲方按本协议退回乙方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5、负责建立、接转、管理派遣员工档案;6、负责为派遣员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新参、停缴、转移、续接和兑现待遇等工作;7、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有调整的,及时通知甲方;8、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9、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10、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遵纪情况,对甲方和派遣员工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一条协议期限顺延、续约、解除及终止一、本协议期内,如果甲方陆续使用新招收的派遣员工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至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中《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最晚终止日期。二、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三、派遣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环境恶劣,严重危害派遣员工身体健康的;四、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派遣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五、除本条三、四项的情况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按通知当月的管理费标准向对方赔偿。提出方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前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第十二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三条其他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每月确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增减名册》、《劳务派遣费用表》等往来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乙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2024年5月29日,签订日期:2024年5月2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文测报及设施维修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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