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2024)
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04
一、合同编号:Z1303242400802301 二、合同名称: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合同公告 三、项目编码:HB2024053480050003 四、项目名称: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地址:卢龙县城东大街 联系方式:刘斌 供应商: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102国道(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旁) 联系方式: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0335-30172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 规格型号: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完成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938000 合同金额:1938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程建设地点位于起于205国道,下穿京秦铁路至终点卢昌交界,路线全长0.581公里。 工期:65日历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6-04 八、合同公告2024-06-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6-04 采购人:
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承包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合同协议书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已接受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蛇刘线南祖石门段K92+327-K92+908,全长0.581公里,拟对该段进行大修,三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4米,路面宽12米;增设排水设施;小桥涵与路基边缘同宽;涵设计荷载标准为公路-II级。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叁万捌仟元(¥1938000)。3、承包人项目经理:朱佳楠。承包人项目总工:王志文。4、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6、发包人根据财政拨付本项目的资金情况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5日历天。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承包人(公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4日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地址:卢龙县城东大街邮编:06640021.1.2.6监理人:发包人为本项目委托的监理单位。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5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5万元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无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人进场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7天内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3%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1316.1合同期内不调价。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517.2.1(2)材料预付款比例: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0%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月平均支付额的0.3%。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19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20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1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2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以及电子文档1套。2318.5.1单位工程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4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5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1年。2620.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从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支27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从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支。28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签约施工合同额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签约施工合同额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签约施工合同额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公章):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承包人(公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6月4日,日期:2024年6月4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公章):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承包人(公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6月4日,日期:2024年6月4日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致: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招标人)鉴于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与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以下称“业主”)签订蛇刘线南祖石门段大修工程第/合同段工程,为按合同文件规定实施和完成该合同段工程施工,减少与雇佣民工(以下称民工)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单位愿意作出如下承诺:一、承包人保证按下列条款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承包人(含承包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与在施工现场的所有民工在用工前分别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含承包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与民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和工资的发放时间。(三)承包人(含承包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保证足额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民工工资。二、承包人(含承包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保证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及时兑付民工的劳务费用,若因此产生纠纷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可由业主在暂扣的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剩余价款中直接向其兑付上述费用,若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剩余工程价款不足以兑付,业主可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三、业主、业主的上级单位或业主委托的有关单位有权随时抽查我单位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我单位愿无条件积极予以配合,并无条件接受业主因此对我单位做出的任何处理决定。四、承包人违反上述条款之一,且未能在业主确定的期限内纠正,则同意业主无条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业主有权将承包人列入秦皇岛市公路建设市场不受欢迎的施工单位名单,承包人自愿五年内不再进入秦皇岛市公路建设市场参与承包或分包公路工程建设。五、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是构成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盖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6月4日质量生产责任书甲方: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乙方: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质量责任,特订立工程质量责任书,条款如下:一、甲方责任: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2.制定完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并督促项目部实施。3.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资料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4.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5.负责报批创优计划,并进行技术指导。6.审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负责质量的企业内控,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的企业自控核定。7.组织并督促项目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对质量责任人的考核、评比。按照公司质量奖罚规定,实施质量奖罚。8.工程质量责任书与竣工资料一起归档保存。二、乙方责任:1.项目经理即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2.乙方应设专职质量管理员、资料员,落实分项工作责任人,应把质量管理工作和职责分解并落实到每个责任人。3.乙方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要求制订项目部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把质量责任贯穿到每个施工过程。4.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5.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三检”制度等有关质量检验制度,认真组织各分项工序的完成验收和工种交接验收工作,形成记录,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6.乙方应做好图纸会审的自审工作,熟透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分工施工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努力克服施工中的质量通病。7.乙方应订立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8.乙方应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及时做好原材料验收和复试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如有违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9.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竣工后资料原件一套递交公司存档。10.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好质量回访工作,根据保修要求,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落实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时组织保修,努力使用户满意。1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甲方(盖章):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乙方(盖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及广大职工的家庭幸福,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责任书。第一条:订立责任书双方:甲方: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乙方: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条: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项目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本工程完工为止。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2、负责开展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比活动,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奖优罚劣。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4、负责对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级安全教育。5、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第五条:乙方责任及义务:1、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参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活动及主持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3、负责对新进场的职工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对班组内新老职工进行合理的搭配,对新职工起传、帮、带作用。4、班组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招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组,无“三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需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支出相应的工资额,为职工配备劳保用品,并随时关注班组内工人的身体及心理、思想动态。6、需认真开展好“三上岗、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对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7、特殊工作必须由持有本专业有效证件人员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种的一切设备,支架。甲方(盖章):卢龙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乙方(盖章):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