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粪车采购合同公告(宁城县乡村振兴局2024)



宁城县乡村振兴局购置吸粪车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CFZCNCS-J-H-240033

二、合同名称: 购置吸粪车项目

三、项目编号: CFZCNCS-J-H-240033

四、项目名称: 购置吸粪车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城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宁城县党政综合楼
联系方式:0476-4277127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恒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3号公寓楼
联系方式:186467097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吸粪车
15(辆)
¥102,000.00
¥1,530,000.00
CLT5071GXEBJ6

合同金额: 1,5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宁城县国际酒店南侧停车场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吸粪车采购合同.pdf
吸粪车采购合同.pdf
宁城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06月05日

吸粪车采购合同甲方:宁城县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地址:宁城县党政综合楼乙方:内蒙古恒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3号公寓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购置吸粪车项目CFZCNCS-J-H-230082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纵昂牌CLT5071GXEBJ6吸粪车15辆,单价102000元。(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1货物清单。二、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吸粪车15辆。(二)交付方式:送货上门。(三)交付地点:宁城县国际酒店南侧停车场。(四)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纵昂牌CLT5071GXEBJ6吸粪车15辆。(五)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张化宝18646709777(六)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赵志强18747187075注:货物为多批次交付的,应详细列明每批次交付的内容、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要求、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送车司机配送,采取全程高速路线°(二)运输、保险、在途风险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7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100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对于合同车辆所涉及的隐蔽瑕疵,自甲方提出日之日起3日内,乙方做相应修理、更换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甲方要求的厂家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全程参加车辆验收,并出示在市区内固定场所所在地,方便日后查找,并在车辆交付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时间内在场,保证售后指导,接到通知后务必2小时到达现场,若未按时到达,每次扣质保金5000元。车辆在未上牌期间不允许厂家技术人员离开,上牌后试车期间全程指导驾驶员操作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离场。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53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按财政拨款时间支付(出具发票)°(二)付款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开具发票。(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恒海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英金路支行银行账号:05231401040001506九、质保金不留取质保金。十、售后服务承诺所有产品、设备售后服务不低于以下标准:(一)质保期一年。(二)在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到现场维修调试,发生的维修费用以及不合格零件的更换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立承担。(三)在质保期内,接到用户故障电话通知后,在1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在24小时内上门服务,一般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如发动机变速箱或者需要从生产厂家当地邮寄配件或总成的,以配件或总成到达车辆所在地后48小时内修复。如不能修复提供备用货物,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门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十一、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磋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二、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三、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3%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1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三)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按财政局采购办约定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四)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工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宁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宁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十六、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局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宁城县农牧局乙方名称:内蒙古恒海商贸有(宁城县乡村振兴局)限公司(章)(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亿它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大2024年5月25日2024年5月25日吸粪车采购合同甲方:宁城县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地址:宁城县党政综合楼乙方:内蒙古恒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3号公寓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购置吸粪车项目CFZCNCS-J-H-230082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纵昂牌CLT5071GXEBJ6吸粪车15辆,单价102000元。(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1货物清单。二、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吸粪车15辆。(二)交付方式:送货上门。(三)交付地点:宁城县国际酒店南侧停车场。(四)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纵昂牌CLT5071GXEBJ6吸粪车15辆。(五)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张化宝18646709777(六)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赵志强18747187075注:货物为多批次交付的,应详细列明每批次交付的内容、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要求、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送车司机配送,采取全程高速路线°(二)运输、保险、在途风险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7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100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对于合同车辆所涉及的隐蔽瑕疵,自甲方提出日之日起3日内,乙方做相应修理、更换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甲方要求的厂家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全程参加车辆验收,并出示在市区内固定场所所在地,方便日后查找,并在车辆交付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时间内在场,保证售后指导,接到通知后务必2小时到达现场,若未按时到达,每次扣质保金5000元。车辆在未上牌期间不允许厂家技术人员离开,上牌后试车期间全程指导驾驶员操作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离场。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53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按财政拨款时间支付(出具发票)°(二)付款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开具发票。(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恒海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英金路支行银行账号:05231401040001506九、质保金不留取质保金。十、售后服务承诺所有产品、设备售后服务不低于以下标准:(一)质保期一年。(二)在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到现场维修调试,发生的维修费用以及不合格零件的更换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立承担。(三)在质保期内,接到用户故障电话通知后,在1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在24小时内上门服务,一般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如发动机变速箱或者需要从生产厂家当地邮寄配件或总成的,以配件或总成到达车辆所在地后48小时内修复。如不能修复提供备用货物,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门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十一、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磋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二、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三、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3%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1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三)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按财政局采购办约定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四)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工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宁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宁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十六、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局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宁城县农牧局乙方名称:内蒙古恒海商贸有(宁城县乡村振兴局)限公司Zg(章)(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伦宝甘国大元2024年5月25日2024年5月2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吸粪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