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市松江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所、上海市松江区景观管理所、上海市松江区渣土管理所)2024)
一、合同编号:11N7345608592024601
二、合同名称: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 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7000240430195593-17110397
四、项目名称: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荣路东路2111号5、6号楼
联系方式:57742109
供应商(乙方):上海至逸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男)
地址:
联系方式:1518982907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378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聘请第三方专业监管单位对天马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管。通过第三方的专业巡查、数据审核及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核查运营数据真实性以及环保标准执行情况,从而保障天马焚烧厂的稳定、高效、环保运行。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需求服务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需求
2.合同金额(元):
378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 的合同(11N7345608592024601).pdf
合同编号:11N7345608592024601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中标单位:上海至逸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价:大写:叁佰柒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3785000服务合同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根据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公司经评标、中标公示等程序后,已确定上海至逸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中标人。第一条:项目地点及范围1、项目地点:松江区佘山镇青天路669号(松江天马焚烧厂)2、项目服务范围:包括对松江天马焚烧厂一、二期的监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责任1、乙方作为甲方对松江天马焚烧厂实施运营监管工作的同时,派员提供专业的监管服务以协助甲方提高松江天马焚烧厂运营监管水平。全面、实时监管,随时掌握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应急时间、非常规任务量的监管。2、乙方应配备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监管人员,负责本厂监管工作。①监管项目总负责人至少1人,须具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实厂运营管理或监督管理经验3年及以上,负责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满足现行关于运营第三方监管制度的制定、落实),供委托人决策。同时须具有中级或以上相关专业职称。②监管项目现场负责人至少1人,须具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实厂运营管理或监督管理经验3年及以上,对本项目的直接实施主要负责,人员的调度等。同时须具有中级或以上相关专业职称。③现场监管服务人员至少4人,须具有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或监督管理经验,负责巡视现场作业、审核运营文件、监督改善作业、追踪监管意见、编写监管记录等各项工作,具有初级或以上相关专业职称。④后勤团队:除上述人员外,乙方还应筹组后勤支持团队,团队须由机械、锅炉、汽机、化水、热控、电气、环工、安全、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协助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必要时,根据甲方要求需增加或更换上述工作人员。3、乙方应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方案予甲方,督促运营方落实纠正。4、乙方应根据监管服务内容的规定和现场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测评及监管报告。5、作为甲方的技术顾问,驻厂监管组需确保每日驻厂监管。6、制定并向运营方提供明确的监管考核标准。对运营方员工资质、工艺设置、工况条件、设备配置等要素进行检查。定期(每月)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运营方提出监管检查结论和建议。7、乙方应保持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8、须为被监管运营商保守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发布任何运营监管信息。9、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检查内容包括定期检测废水、环境空气、烟气、炉渣指定指标;定期抽测活性炭等质量。具体监测内容和频次如下:(1)监测频率:废水、炉渣(12次/年),环境空气、烟气、活性炭(4次/年),其中废水和烟气抽取其中两个排口即可。(2)监测内容:①废水:pH、SS、COD、BOD5、氨氮、悬浮物等;②环境空气:臭气浓度;③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④炉渣:热灼减率;⑤活性炭:碘吸附值、灰分、粒度、水分。检测要求:检测单位需具备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认证证书且具备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备相关资质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6、《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_1025-2016)》等现行标准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10、其他监管服务的相关要求详见「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与「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监管工作手册」)。11、乙方应定期协助环卫中心对湿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运营进行检查。12、乙方应注重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旦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后果。13、乙方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管理,不得发生有意刁难运营单位、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14、乙方应完成甲方交办的应急性或其他工作任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为完善监管工作,甲方应授权乙方向松江天马焚烧厂的运营商要求查阅运营相关文件的权利,初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运营设施许可规范、运营手册、保养维修手册、设施运转与维护状况纪录(含大修计划与报告)、环评承诺、备品配件量信息、运营商运营计划、整改建议、人力组织与配置等。2、为使提供的监管服务能贴近甲方需求,甲方应要求松江天马焚烧厂的运营商使乙方可依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察看所需的信息。3、甲方应提供乙方监管工作所需的办公室,上下班交通、电话(包括电话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4、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定期支付服务费用。第四条: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项目实施期限:2、服务总费用金额为:3785000元(大写:叁佰柒拾捌万伍仟元整),即每季度经费为:元(大写:)3、经甲方验收后,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具符合前季考核结果相应金额的发票向甲方请款,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25日内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合同最后一次服务费用请款将并入尚未请领的余额,经甲方确认无争议后,此款项将在本合同结束日起60天内支付。第五条:奖惩办法为提升考核效果,将考评成绩与服务经费挂钩,期间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监管服务考核评价表(附表一)每月对乙方进行考评:1、考核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①月度综合考评:凡当月综合得分<90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成绩每降低1分,作业经费扣1万元(以此类推)。②年度汇总:凡连续三个月或年度汇总得分<90,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2、检测服务处罚:凡检测内容每少检测一项扣1万元,检测频次每少一次扣1万元。第六条:税费1、本合同涉及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双方征收的税项均由双方各自负担,需要为本合同支付印花税由乙方承担。2、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构要求对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进行征收的税项,乙方应自行向税务机构缴纳。3、甲方同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税费可以获得减免税,甲方将协助乙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机构办理减免税。第七条:验收1、乙方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送前一个月的监管报告于甲方提报验收,甲方应于接获乙方提报验收的程序完成后于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若甲方超过10日未表达异议,则视同验收。2、若提交的监管报告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必须在乙方提送监管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乙方提出改正要求,乙方则须于接获甲方的改正要求后10日内改正。第八条:违约和合同的解除1、若监管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款的1‰计算逾期违约金。2、逾期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得自应付价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乙方另行交纳。3、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可免除乙方交付监管报告的义务。4、乙方监管不利导致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5、甲乙双方因下列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契约当事人的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契约责任:6、战争、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豪雨、冰雹、水灾、土石流、土崩、地层滑动、雷击或其他天然灾害7、交通中断或民众非理性的聚众抗争,而使履约人员无法抵达履约标的处8、毒气、瘟疫、火灾或爆炸致履约标的遭破坏9、履约人员遭杀害、伤害、掳人勒赎或不法拘禁10、其他经甲乙双方协议认定确属不可抗力者11、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事由发生或结束后,其属可继续履约的情形者,应继续履约,并实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九条:合约终止与清算1、若乙方遭甲方逾期违约金罚款的累计总额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甲方得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当乙方接获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依书面通知上所载的日期停止合同的服务且按甲方要求进行交接及退场。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若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按时提送监管报告并经甲方验收,而甲方却不依合同规定的时间给付服务费用,乙方得以书面向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履行责任与义务,但须于终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通知甲方。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善意并有秩序的提前终止合同。4、上述合同终止时当月服务费用的计算如下:(当月服务日数(含假日)/当月日历天数)×(年度服务费用总金额/12个月)第十条: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乙方的工作成果由甲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乙方应无条件的向甲方转让对于任何工作成果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著作权。第十一条:保密条款为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包括:1、工作成果;2、甲方为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涉及甲方与运营商的商业秘密的材料;3、一方在另一方接触之前特别指定为保密的口头和书面信息;4、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外公开任何内容。6、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7、并非由于接受方的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8、在另一方透露之前已为接受方知悉或可得的信息;9、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10、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11、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第十二条:争议处理双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第十三条:其他通知依本合同规定所为的通知,如以特快专递邮寄或电传下列地址,即视为送达甲方: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地址:荣路东路2111号5、6号楼乙方:上海至逸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3号楼1楼199-163室合同修改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修改,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概不生效。或者以签订补充协议书为之。适用的法律本合同的法律含意、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视同本合同的一部分。松江天马焚烧厂(天马焚烧厂)运行实施第三方监管服务采购项目。(含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与谈判文件)投标文件、监管工作手册、中标通知。本合同以中文签署,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甲方: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盖章)法人/授权代表:储钱欢地址:上海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5号楼乙方:(盖章)法人/授权代表:王圆地址: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3号楼1楼199-163室签订日期:2024-06-04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江桥支行开户银行账号:03001952535附表松江区废弃物末端处置考核表考核日期:202X.X考核地点:天马焚烧厂序号项目考核内容分值扣分得分备注1人员管理(20分)(1)按要求配置人员,每日至少安排三名人员:其中一名项目总负责人或者项目现场负责人,两名现场监管人。人员应按时到厂,一经发现迟到早退扣1分/次,缺岗扣2分/次,未按要求配置人员,扣5分。201人员管理(20分)(2)应按规定参加监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要,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会议不按规定参加、无会议纪要的扣1分/次。201人员管理(20分)(3)按规定巡厂核查并记录,巡厂时按规定着装,不符合着装的扣1分/次,漏巡扣1分/次。采样检测时,应按规定派员现场稽核,不按规定扣1分/次。201人员管理(20分)(4)监管人员需遵守厂内的各项安全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的扣1分;导致人员自身发生安全事故的扣5分,严重安全事故的扣10分。202现场监管(55分)(1)按「松江天马焚烧厂(天马焚烧厂)运行实施第三方监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与「松江天马焚烧厂(天马焚烧厂)运行实施第三方监管服务采购项目运行实施第三方监管服务监管工作手册」的具体措施方案实施监管,违反招标文件或监管手册要求的扣3分/次;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不正常运行、人员安全事故的扣10分/次;造成停产的扣20分/次。552现场监管(55分)(2)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等运营事件应及时上报,未符合规定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552现场监管(55分)(3)第三方监管应对焚烧厂进行科学预判,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预警,并提出相关建议,未552现场监管(55分)提出预警或者建议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3分。552现场监管(55分)(4)每年不少于四次针对焚烧厂运营情况开展评价和咨询,并递交成果报告,没有提供成果的扣5分/次。552现场监管(55分)(5)监管会议重要事项应协助列管追踪并记录,没有追踪记录的扣2分/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监管数据应进行定期比对、检查、审核工作应按时提供审查意见,如果无提供审查意见或意见与实际不相符合扣2分/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553成果提送及文件管理(15分)(1)每月监管工作成果报告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甲方,每延时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若甲方对监管工作成果报告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则应在10日内改正并报送甲方,每延时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153成果提送及文件管理(15分)(2)检测服务凡检测内容每少检测一项扣1分,检测频次每少一次扣1分。153成果提送及文件管理(15分)(3)对于运营方递交的运营管理计划文件应及时向业主方提供审查意见,不符合的扣3分。153成果提送及文件管理(15分)(4)项目监管资料按规定建档存查,不按规定归档的扣2分/次,造成无法查阅后果的扣4分。154行政配合情形(5分)协助业主方督促运营方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业主方交办的其他应急性任务,未按照管理单位要求,办事拖拉、推诿的扣3分,拒不配合的,扣5分。55廉政管理(5分)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管理,不得发生有意刁难运营单位、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扣5分。5合计合计合计100廉洁协议立协单位:甲方:乙方:为了在本服务项目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服务项目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承包、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验收、工作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各方:十四、其他补充或修改内容: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协议作为本服务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一式五份)与本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其他补充或修改内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日期:通用条款第一条名词解释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条合同履行筹备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2、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本服务计划(大纲)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4、承包商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9、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述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12、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第六条合同保密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第七条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5)被指控违犯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导致工伤事故。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合同总价的20%违约罚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焚烧厂营运第三方监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