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车燃油采购合同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2024)
阿尔山市教师发展和招生考试中心公车燃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备案文号:阿财购备字[2024]00512号
二、合同名称:公车燃油
三、项目编号:阿财购备字[2024]00512号
四、项目名称:公车燃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阿尔山市教师发展和招生考试中心
地址:阿尔山市教育园区
联系方式:18304841444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桥中大街37号
联系方式:136548537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公车燃油
1,333(升)
¥7.50
¥10,000.00
公车燃油
合同金额: 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06日至2024年06月06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中国石油成品油采购框架合同.pdf
阿尔山市教师发展和招生考试中心
2024年06月06日
合同编号:NMGXA2022004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与阿尔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成品油采购框架合同签订地点:乌兰浩特市签订日期:2日2月2日22年甲方(卖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乙方(买方):阿尔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董效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成品油,下称“油品”)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到甲方加油站持昆仑加油卡加油,具体成品油标号以甲方投放市场销售的成油品标号为准:甲方向乙方销售的成品油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成品油价格2.1本框架合同总金额预估为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具体以乙方到甲方加油站实际加油量为准。2.2本框架合同中,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网点加油,油品价格以国家发改委当期公布价格为准。3、付款方式:3.1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按先款后货原则,可选择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消费后根据消费情况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值操作前确定开票类型),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卡相关业务,甲方收到预付款后将等额充值至乙方加油卡主卡账户内,由乙方自行向副卡分配资金。甲方依据税务局要求按乙方已发生消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按照乙方选择的发票类型),用于乙方报销。若年底结算时,乙方仍未将年度内预付款消费完毕,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费额开具发票,用于乙方报销。3.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采购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3.3甲方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兰浩特新桥中街支行帐号:0608048809022300337如有变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4、油品交付乙方自行组织车辆至甲方所属加油站加油,加油行为结束即为交货完成。5、计量及标准乙方至甲方所属加油站加油,甲方确保所有加油站加油机已经过国家质量计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6、质量及标准甲方确保所属加油站所售油品均符合国家关于成品油相关标准。乙方若对质量提出疑议,需在通知甲方的前提,双方共同将加油站油品取样并送第三方测试机构司用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或甲方承诺的质量要求,乙方有权要求2010016甲方退换货,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7、合同变更与解除7.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7.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7.2.3乙方若在实际业务中,存在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经甲方查实的,可单方解除合同。7.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7.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8、不可抗力8.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9、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效力10.1本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0.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0.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页为《成品油采购框架合同》的签字页)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阿尔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102年3月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车燃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