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配备 公网集群对讲机采购合同公告(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 JLZDCGB-20240418-02-08
二、合同名称: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应急通信装备)第八标段
三、项目编号: MB1C222611711348480014
四、项目名称: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应急通信装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本级
地 址: 吉林省松原市西松原大路488号
联系方式:15843801897
供应商(乙方):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松原市开发区
联系方式:188438291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防水定位对讲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PH790U
主要标的数量:74
主要标的单价:3260.00
合同金额: 25.014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三个月供货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5-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6-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应急通信装备 第八标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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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JLZDCGB-20240418-02-08-(SYZD)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应急通信装备)(第八标段)公网集群对讲机、防水定位对讲机合同书·甲方: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签订时间:7024年5月30日1告知函单位名称: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单位为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应急通信装备)第八标段公网集群对讲机、防水定位对讲机的中标方,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期为:乙方应于《总体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现将合同履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贵单位应按照总体协议的约定向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支付5%的履约保证金。请将支付凭证截图附协议和合同后。2、交货时限。如果贵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我单位有权要求贵单位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用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误期超过30日的,我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贵单位支付误期赔偿的同时要求贵单位承担5%的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贵单位其他责任的权利。3、质量保证。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参数发生冲突时以对我单位有利为准。对未经我单位书面许可随意更换配件、更改型号、或以次充好,恶意提供劣质标的等不良行为,我单位将按合同追究贵单位责任,并拉入诚信黑名单,上报消防局及财政主管部门。未按时整改的,按照合同追究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贵单位其他责任的权利。4、知识产权。贵单位应保证我单位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其他一切权利的主张。如果发生此类问题,贵单位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5、服务保证。贵单位应确保售后服务、伴随服务效率和质量。望贵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认真履约,保证质量,诚信供货。6、合同签订。请完善合同尾页联系人、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等相关重要信息,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订,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订的,需提供授权书,授权书需附在合同之后。7、合同附件。签订合同时,乙方根据投标文件和产品实际情况,完善合同附件内容(除投标文件外),并作为合同一部分,附在合同之后。8、合同信息请勿私自更改,若有错误信息需要更改,请及时联系甲方联系人。9、贵单位请认真核对收款账号信息并在收到本告知函7日内在告知函上明确回复同意告知函内容、盖章并送回我单位,本告知函视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本告知函与合同内容冲突,以合同内容为准。10、合同共计打印5份,其中4份胶装,1份散装(便于扫描),盖南京名能列章签字后邮寄到:吉林省松原市西松原大路488号42同意以上告知内春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t(盖章)中标单位盖章只35月32024年5月200日1>024年5AAI世095352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台同编号:JLZDCGB-20240418-02-08-(SYZD)签订地点: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签订日期:204年5月30日·需方(甲方、订货方、采购人):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供方(乙方、投标人、中标人):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需方、甲方、采购人、买方)需求的“公网集群对讲机、防水定位对讲机”(货物名称)经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编号为ZYGJ-CZHW-2437-08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中标人、卖方、投标人)第八标段(包号)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与乙方订立的《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应急通信装备)(第八包)总体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公网集群对讲机海能达型号:PDC680、规格:PDT和公网LTE,PDT/模拟无线频率:350-400MHz,信道间隔:12.5kHz/20kHz/25kHz。内置蓝牙5.0,采用单北斗独立卫星定位,防护等级IP68:自带3.6英寸屏幕:电池容量2400毫安24450.00.8900防水定位对讲机(核心产品)中兴高达型号PH790U(3),规格:工作频段:350MHz~400MHz,显示屏2.0英寸:频率间隔:12.5kHz/20kHz/25kHz;支持单北斗独立卫星定位:支持模拟集群、数字集群、模拟常规、数字常规:内置蓝牙4.0;防护等级IP68:743,260.002412403二、合同价款I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壹佰肆拾元,(小写)250140元。该总价包含货物的成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涉及到该货物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需方除本费用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不承担任何费用。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3.1交货地点: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指定地点(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盼盼大路4900号战勤保障基地,收物人:王子豪,手机:18804480808)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货物在途的一切风险及运输、卸货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验收合格。,13.2交货时间:乙方应于《总体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3.3.考虑到乙方供货单位较多的实际情况,在甲方和乙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强制乙方变更乙方在投标时做出的供货时间承诺,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合同签订。.四、展约保证金4.1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已与乙方签订《总体协议》,乙方向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交了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再单独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4.2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索赔金额/罚金,甲方有权报告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扣留其保管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抵扣或委托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出具独立保函的单位主张索赔。4.3无论履约保证金、独立保函,甲方随时都有权对由乙方生产的尚未使用的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库存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向乙方主张索赔。五、付款5.1合同签订前乙方向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75042元)货款;到货并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等额的符合需方要求的税务发票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0%(175098元)货款;货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达到甲方要求,向乙方无息返还5%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付款前,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415.2若因乙方未及时在合同供货期限内供货或因验收不达标,甲方有权接触合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货款,同时甲方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还需支付甲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诉讼费、标的物涨价产生的差额等。六、货物质量和验收6.1关于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和验收,按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与乙方签订的《总体协议》内容执行。6.2乙方交付全部货物后30日内,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验收小组对全部货物进行到货验收。如到货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根据验收报告对问题进行整改或更换。甲方对货物验收通过,并不代表对货物的隐蔽瑕疵予以接受,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隐蔽瑕疵,无论发现隐蔽瑕疵之日距到货验收之日是否超过质保期,甲方均有权自发现隐蔽瑕疵之日起1年内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6.3其他验收方面的约定,按照采购人与乙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执行。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解决,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向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需赔偿甲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损失。7.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乙方在交付货物时,须附着由“消防装备物资信息采购系统”统一发行·I的装备物资二维码(或RFID),二维码要清晰整洁,固定牢固且具有永久性,扫描后显示信息要包括产品信息、图片、使用说明等详细信息。58.4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i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2年,保修期3年,保修期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人工、备品、备件及耗材承诺保证供应且价格优惠。在质量保证期中甲方发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或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区分质量问题的性质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亦会根据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就乙方未提供质量合格货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移送。,、9.2售后服务要求:9.2.1、货物最终由采购人验收,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的产品标准,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并提供完整的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要求提供),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资料为标准,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全部技术参数为准进行验收。如果在现场的安装和调试由于投标人的责任被延.L误,则质量保证期将相应延长。验收发现恶意提供劣质标的,如以次充好、低于招标技术参数、同批货物中明显有不合格产品等情况,采购人无论使用与否,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所有与认证鉴定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9.2.2、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1、备件供应:质保期内的人工、备品、备件及耗材免费供应。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人工、备品、备件及耗材承诺保证供应且价格优惠;提供全寿命周期的主要耗损件、易损件及更换总成的目录和年度价格清单,并承诺保证供应且价格合理。2、有完善售后体系2.1所投产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投标人必须及时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外、正常服役期内,有义务继续提供维修、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免费负责维修和更换零部件。如有重大质量问题,必须按照国内相关6.I法律规定、商务合同约定程序进行退货、更换装备等。2.2提供售后培训和定期巡检。装备交付时对指战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学懂弄通并熟练操作。每年派技术人员到消防救援站进行巡检,建立常态化培训和巡检机制。2.3投标人需设立24小时值守电话13578992949,保证畅通并即时响应售后受理渠道。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开展维修。遇不可抗力,不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达维修地点的,要及时通知报修单位并说明原因。2.4提供联勤联动机制。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处置,要快速响应,投标人需选派素质好、业务精的人员遂行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现场抢修等应急技术服务。2.5投标人对消防救援队伍提出的维修需求,要及时响应、远程指导修复。对不能修复的,要派技术人员12小时内到场维修。国内有配件的一般故障在48.1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一周内修复。2.6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在寿命期内发现的设计、制造缺陷,投标人负责召回,召回时间不得超过60日。十、质量保证10.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0.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7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1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且需方提出索赔,具体以本合同或者采购人与乙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I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需方报请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将根据《总体协议》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于供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有权要求供方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8L1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违约问题处理13.1误期赔偿13.1.1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金以合同总价5%为上限。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误期超过30日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展约保证金,对于供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需退还全部货款,另外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诉讼费、标的物涨价产生的差额产生的费用等。13.1.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1.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1.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从设备余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1.5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需方向供方追责的权利。13.2产品质量问题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及时维修更换,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甲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对于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若因乙方提供相关手续资料不及时,影响甲方使用的,按照本合同误期赔偿执行。13.3货物验收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按照验收下达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技术要求的,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对于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9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款,另外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诉讼费、标的物涨价产生的差额产生的费用等。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取回货物,费用自理,如乙方拒绝或延期取回,甲方及用户可自行选择处理方式,且可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十四、不可抗力14.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等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五、税费15.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5.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六、争端的解决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16.2如果调解不成,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10、I行。16.5本合同产生争端,双方同意按《总体协议》第八条执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供方因其违约而给需方造成损害的,需方有权扣留全部展约保证金,对于供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另外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诉讼费、标的物涨价产生的差额产生的费用等。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取回货物,费用自理,如乙方拒绝或延期取回,甲方及用户可自行选择处理方式,且可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7.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八、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1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二十、适用法律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二、合同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4、中标通知书;5、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甲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三、合同附件1、售后服务承诺书·.2、保修期内基础巡检服务承诺3、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承诺4、投标产品实物三视图5、保修期内备品备件(替换件)及耗材的数量及价格明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五、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需方负责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12.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贵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址:松原市西松原大路488号吉粮康郡#网点111室余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印印洪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38000电话:15943801897电话:18843829110传真传真i联系人:富泽联系人:任丽明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尔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户名称: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账户名称:吉林省松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09120609011911904账号:22050167403800000583年月日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OY5YD194I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备配备 公网集群对讲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