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修缮 业务用房提升改造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SXJTZB-ZC-CS20240410
二、合同名称:涝店和机场派出所房屋修缮项目-西安市鄠邑分局机场派出所业务用房提升改造项目
三、项目编号:SXJTZB-ZC-CS20240410
四、项目名称:涝店和机场派出所房屋修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
地址:鄠邑甘亭街办政法路12号
联系方式:029-84825691
供应商(乙方):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14号
联系方式:029-8481205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西安市鄠邑分局机场派出所业务用房提升改造项目
1(项)
¥915,000.00
¥915,000.00
西安市鄠邑分局机场派出所业务用房提升改造项目
合同金额: 9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7月14日
履约地点:西安市鄠邑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2.pdf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建总同编号:2024(1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承包人(全称)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机场派出所房屋修缮项目工程地点:西安市鄠邑区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对机场派出所用房进行改造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要求。五、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价(大写):玖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915000.00元该款项属专款性质,由发包方依据材料向财政局报批,待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将款项支付至发包方账户后,由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及招标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6月5日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鄠邑区_--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住所:住所:西安市鄠邑区箭门西路14号日月1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BP025356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029-84812052传真:传真:029-8481205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支行帐号:帐号:6100170560805000353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1030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内容的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其序号与通用条款中条款一一对应,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有变动的,按照专用条款执行。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虫标通知书:(4)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6)本合同通用条款;(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及西安市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国家现行和相关技术规程;(2)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3)工程所在地行业的标准、规范;(4)发包人施工图纸的具体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1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套图纸,其中套竣工图归档(工程完工时提供)。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工作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五日内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日内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现场并配备水电表,表外由承包人施工并承担费用。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月以表摊量(加耗损分摊量)计量按西安市建设用水,用电等费用标准计价,结算时不再调整。(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七且内提供发包人已知的情况,其它由承包人自行勘测和解决。(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发包人积极办理,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在开工前完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七日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十日内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协商确定。(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中的协调配合工作。2、承包人工作2.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为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必要的办公桌椅和设备。(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并承担费用。(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相关的对外协调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接交之日起七日内。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2、工期延误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条。四、质量与检验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17条,除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程验收外,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验收及竣工验收。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约定1.1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中确定的各项综合单价均包括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的施工期间如下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具体指:①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②施工项目所耗用的人工、机械的价格,当在基准日后有法律、法规与规章并通过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强制性价格调整时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③施工难易程度、气候条件、地质地基条件的变化以及本合同第43条、第27.1条规定之外发生的其他意外困难事件引起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即承包人完全能够自我控制的管理费用支出、利润水平高低等的风险。④施工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澄清时间内所确定的工程量的变化。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当前款约定风险内容、幅度以外的风险因素出现时,调整合同价款,但不进入综合单价,即按“差价”方式处理。具体调整合同价款办法按本合同第27条执行。(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合同价款调整2.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具体方法参照本条款第(3)目],发包人确认。(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所谓参照即换算执行);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先确定一个综合单价,然后再乘以中标总价与招标最高限价的比率作为结算时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做调整:①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②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本条款第(3)目规定调整其综合单价后再计算措施项目费,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仍按原中标系数标准执行,按新变化的基数计算、调整相应的措施项目费。(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增减幅度在本合同第26.2.(2).④目约定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量。(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3条款办理。(6)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调整报告起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调整报告已经确认。(7)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合同签订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50%作预付款,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5日内累计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5日内一次性退还承包人。六、材料设备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1.4(1)款(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1.4(2)款(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通用条款》31.4.(3)款(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1.4.(4)款(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1.4(5)款(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1.4.(6)款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中标人报价时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图纸要求并且达到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合格产品。2.2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与设备区别下列几种不同情况,分别计价。(1)当发包人在风险控制投标单位自主报价材料、设备表中给出材料、设备的指定品牌与档次时,投标人在保证指定品牌与档次的情况下对其材料、设备单价自主进行报价,且应承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并据此单价进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在施工期间,若发包人没有改变品牌,且市场价格波动未超出上述幅度范围时,任何情况的发生都不得成为其调整此种自主报价材料与设备价格的依据,此种情况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亦不做调整。在施工期间,若材料、设备价格市场波动幅度超出上述约定幅度时,超出幅度的部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7.1.(6)条款的相应规定处理。但此种材料或设备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2)对发包方在“报价表”中没有给出指定品牌、档次的材料与设备,投标方在保证这些材料、设备必须是施工图所要求的“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对其单价按市场价进行自主报价,且应承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3)在施工期间,若发包人调换指定品牌与档次时,将对实际使用品牌与档次的材料、设备进行认价,结算时以认价结果与该材料、设备单价找差价,与实际使用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跌幅度没有关系,即品牌认价。并按下式计算差价并调整合同总价款:调换指定品牌与档次材料设备的差价=材料消耗量×(确认新品牌单价一合同单价)。但此种材料或设备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当调换后的品牌与档次在“报价表”中能找到对应者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7.1.(6)条款的相应规定处理。七、工程变更1、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变更,按下列各项执行:(1)合同中已有使用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划》、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13《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费率执行投标人报价时所报的费率)可根据相关计价规则重新组价,并按中标价与上限控制价的比例进行优惠。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电子文档陆套,晒印蓝图和完整资料文件陆套。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2、竣工结算2.1结算审查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37.3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委托审价机构在90日内进行审查确认。经审计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确认后支付工程价款。2.2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2)施工合同;(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6)双方确认的工程量:(7)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8)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9)其他依据。3.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价差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必须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但其基数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本身。5.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3)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4)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规费和税金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7.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办理计算。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9双方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据实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双方盖章的结算单为准。10.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予以签收(签收不视为认可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0.5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7.6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的工程款项属专款性质,由发包方依据材料向财政局报批,待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将款项支付至发包方账户后,由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未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至发包方账户导致发包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每推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影响到发包人使用另行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除按合同价款的2%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国务院27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L2、争议2.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4.1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4.4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修缮 业务用房提升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