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 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维护 网络接入服务 互联网云安全专线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宁夏数据与应用中心)2024)
【合同详情】
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合同
一、合同编号:20240613HT000003
二、合同名称: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40514JJ000002
四、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宁夏)维护项目(2024年度)网络接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
地址:朔方路160号遥感调查院
联系方式:09513957512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
联系方式:189951101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互联网云安全专线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带宽200M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4900
合同金额:3.49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合同-电信.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宁夏银川市]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亚东]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金荣]GNOO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网IP地址。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速率的90%。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二条服务内容第1页共16页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2.1甲方使用乙方[200M]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办公使用],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务需求单为准。业务实际开通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业务号:9510000259047业务开通速率:[200M],上行[200M]、下行[200M]公网IP地址数量(个):[1]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3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3.1.3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4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3.1.5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6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可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7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1.8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3.1.9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第2页共16页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3.1.11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3.1.12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HI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甲方I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3.1.13甲方承诺遵守附件一《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和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甲方须按价赔偿。3.2.7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四条业务的开通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I第3页共16页:!L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4.2条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甲方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含税价(价款)34900元,税率6%。合同服务期为12个月,费用合计34900元(大写:叁万肆仟玖佰元整)。6.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开户行:[宁夏建行银川西夏支行]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账号:[64001220100050005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000455250129P]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电话:[0951-3957507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开户行:[商银行银川西城支行]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账号:[29020021090210076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763203316T]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电话:[0951-6016232]6.3甲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按年支付甲方按年支付相关费用:在业务开通后按年支付使用费用34900元,甲方需以十二个月为周期,在下一个周期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乙方缴纳本周期度的使用费。(2)其他支付6.4.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6.4.2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第4页共16页t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6.4.3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贝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8.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1]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服务期限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的,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及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3]%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9.2如果因甲方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此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业务的申请。以上关停处置措施第5页共16页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有可能导致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相关网站被关停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就该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乃至终止提供服务。同时,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9.4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使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总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6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9.5.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9.5.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5.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9.5.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9.5.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9.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乙方]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第6页共16页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服务期限12.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12]个月,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如双方决定继续合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13.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第7页共16页合同编号:NXYCF2401073CGNOO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联系人:[张俊]电话:[13895609168]邮编:[750021]电子邮件:[/]3CGNOO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联系人:[王军生]电话:[18995110792]邮编:[750001]电子邮件:[18995110792@189.cn]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以下无正文)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第8页共16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4176合同编号(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调查院1T20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13895609168202年16月61日73CGNOO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果数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189951107921A年16]月[6]日第9页共1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服务 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维护 网络接入服务 互联网云安全专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