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项2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51163820242802
二、合同名称: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项2合同
三、项目编号:Hhhx2406-KSdqjd00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6号
联系方式:0998-2539656
供应商(乙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21幢
联系方式:010-569305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项2 数量:1.00 单价(元):173710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食用农 产品 1847 批次技 术测试 和分析 服务服务要求:1.计划食用农产品 1847 批次, 任 务量不能随意增减、变更,检验 项目为指定项目,必须做全项,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地区市场监 管局沟通协调。抽样和监测等工 作的实施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 15 号令)的要求,具体抽检对 象和品种及项目、抽样时间和频 次、抽样场所等具体要求必须按 照后期采购项目情况为准,此项 目必须在 2024 年服务时间: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 成所有 抽检任 务及数据报送工作。(具体 以签约合同为准)服务标准:1.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 办法》、《国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 年 版)》等规定执行。样品采集严格按照 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2.质量标准:服务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 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 标准、规范(从严):具有国家标准及 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 执行; 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 及规范执行;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
2.合同金额(元):173710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项2合同.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二包项目受托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宇轩1合同说明1.本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合同书由项目委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项目受托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共同签订。3.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合同内容如需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的条款若与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发生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中的该条款为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书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项目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6号电话:0998-2539656邮编:844000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托克扎克路支行银行账号:3012341409200063128项目受托方(乙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1幢邮编:101111电话:010-56930591:单位开户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银行账号:999012825710506刘宇轩干性别:男乙方负责人姓名:干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邮编:101111职务:项目负责人固定电话:010-56930588移动电话:152104121853根据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Hhhx2406-KSdqjd001)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乙方承担的任务及工作要求(一)工作任务根据2024年喀什地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任务的要求,乙方负责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1847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本次监督抽检坚持“双随机”和科学合理的原则,抽检的样品主要在生产、经营环节购买。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1.2024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喀地市监(2024)10号执行。2.抽样任务、地域、时间安排(具体实施方案由乙方提供,甲方审核)。3.负责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要求进行确认。4.负责对所有抽取的样品按规定开展检验,并按要求将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甲方。5.负责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产品应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向甲方报批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6.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抽验品种的探索性研究和质量分4析工作,注重收集、分析、研判各种食品风险信息,根据探索性研究检验的需要,对所有不同生产企业抽取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形成报告报送甲方。7.负责及时按规定将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甲方。8.按甲方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开展相关的各类会议,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含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的撰写)工作。9.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与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的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抽检工作质量。10.无(其他任务)。(二)工作要求1.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开展抽检工作。工作前应制定科学详尽的抽检方案报甲方,由其审定后方可开展工作,甲方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进行承检机构考核。2.抽样检验工作开展前,乙方应对具体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等业务培训,合同期内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前须及时填写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51I用户申请表》。3.抽样时应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程记录抽样过程,使用抽样终端填写、打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纪律反馈单》,并按要求封样、储运。对拒绝抽样的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并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甲方。4.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分散性和广泛性,在同一被抽样单位,生产环节的食品一个季度内不得抽取超过3批次,经营环节的食品一个月内不得抽取超过5批次(不同食品品种),一个季度不超过10批次,避免在同一经营单位集中抽样。抽样地点应覆盖喀什地区所有地(州、市)、县(市、区)。5.必须严格按照约定任务的要求完成抽检任务,如抽样难以完成任务量,应书面报请甲方调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承检机构执行抽检工作过程中,抽样编号组成格式为:任务类型(国抽GZJ)+年份(两位:24)+新疆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监督抽检为650000)+承检机构编号(四位数)+流水号(五位数)。任务类型(省抽SBJ)+年份(两位:24)+新疆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监督抽检为650000)+承检机构编号(四位数)+流水号(五位数)。7.对所有抽取的样品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等规定开展检验。要强化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建立保障数据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责任制,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应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管理(凡不合格样品一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一律分析原因,绝不模糊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具有单方解除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进行依法处理)。8.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主体责任。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分析报告等,应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泄露、使用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及结果,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抽检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9.当年的抽样任务于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并将所有抽检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址:https://fsp.samr.gov.cn)。乙方应在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信息,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街报告。自执行任务开始起,检出不合格样品应当日上报甲方,经审批后提交系统。2024年12月15日前将所有检验数据上报甲方。原则上抽样信息第一次系统报送时间不得晚于3月13日。自4月起,每月10日、25日前各报送一次拟公示抽检结果信息(拟公示信息报送模版另行发布)。2024年12月31日7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数据分析报告撰写提纲》的要求,完成所检品种的数据分析报告并报甲方。数据报送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10.对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11.对集中出现的不合格样品,在向甲方报告检验结果的同时还应进行原因分析,提出降低风险和日常监管意见及建议,并报送书面报告。12.不合格样品经复检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13.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14.因抽样不规范引起企业提出异议,即使超出异议时限,仍旧对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扣除该批次产品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二、甲方承担的任务(一)应及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抽检服务费用。(三)对乙方完成任务(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并依据乙方在国抽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及抽检结果分析报告撰写情况进行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验收。8(四)根据乙方当前阶段抽检任务完成质量,甲方有权力对乙方下阶段抽检任务量作出调整。(五)如果乙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单方解除合同。三、抽检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针对乙方承担的上述各项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柒仟壹佰零叁元整(¥173.7103万元)。此费用总额包含此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全部费用(含全部抽检经费),除此之外就本项目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二)付款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财务资金批准到位具备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费用(大写)捌拾陆万元整(¥86.0万元)(50%取整);08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万元)(30%取整),检验工作全面结束且甲方对乙方完成承检机构考核形成书面结论后、甲方财务资金批准到位具备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等额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剩余费用(大写)叁拾伍万柒仟壹佰零叁元整(¥35.7103万元)。(三)乙方在本合同首部填写指定收款账户信息,乙方账户信息发生改变时,应于变更前3日通知甲方。否则,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甲方填写于合同首部的开票信息开具发票。51(四)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合规发票、收据、付款申Mg请及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照被合同首部甲方账户信息出具上述材料。四、违约责任(一)非因乙方原因及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之情形,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0.3%/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各项费用等,剩余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足部分违约金:1.经过考核检查,发现抽样检验工作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10%不等;2.样品采集、检验、数据报送等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抽检计划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经警告未在三日内更正的,扣除该批次产品50%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3.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和风险监测风险发现率未达到上年平均水平,每下降1%,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5%;4.因乙方原因致使同一大类产品检验全部合格、且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视情扣除该类产品抽检经费总额的5%(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5.对检验结论判定错误的,扣除该批次产品3倍的抽检经10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6.检验结论被推翻的,扣除该批次产品5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7.对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索赔或投诉理由合理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扣除该批次产品10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8.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样品及问题样品检验报告、结果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每推迟1天,扣除未报送样品抽检经费的0.1%,累计超过15天,扣除未报送样品全部抽检经费,同时乙方应承担合同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9.漏报、错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包括信息系统数据,每月上报信息,月、季度、年终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每漏报、错报1批次样品的抽样或检验信息,扣除该批次产品抽检经费的1%;每漏报、错报每个月应上报的信息,月、季度、年终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按次数计算,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2%;10.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等不符合要求或结果为不满意的,按次数计算,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5%;11.复检备份样品存在丢失、损坏或调换等情形,造成无法编正常进行复检程序的,扣除该批次产品2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12.因抽样不规范引起企业提出异议,即使超出异议时限,仍旧对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一经发现并核实后,78扣除该批次产品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11计算);13.需调取抽样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承检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扣除该批次产品的抽检经费;抽样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丢失的,扣除该批次产品2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投标资料计算);1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三)为保证抽检工作按照规范要求顺利完成,乙方需要提供《完成任务承诺书》,如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双方商定按乙方实际完成任务量及质量支付具体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视情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20%予以扣除违约金。(四)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技术人员)无合理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中途更换,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五)乙方应在任务实施期间,定时在甲方指定地点参加任务部署会、推进会等会议,缺席2次以上,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六)合同服务期内提供24小时应急响应到场服务,响应服务处理结束后提交问题处理报告,不到场1次以上视为违约;协助做好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保障活动食品抽检工作,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七)乙方履行检测工作中违反本合同以上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中的情况的超过5次的,甲方具有单方解除权,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80%,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12B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甲乙双方确定,如乙方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或虚假检验报告,为根本违约,甲方具有单方解除权,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解除后,未履行义务终止履行。(九)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预见的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方合理损失,甲乙双方均无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降低违约金。(十)甲方单方解除权成就时,甲方有权以通知方式行使单方解除权,自乙方收到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并向甲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五、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定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病、政策变化、遭受网络攻击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日前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六、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13乙方负担。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未尽事项皆受上述法律法规约束。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它事项(一)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乙方所提供的承诺、服务方案,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三)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四)以下地址为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原通讯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与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诉讼有关的通知、信息、文件到达上述地址(变更时,以一方事先书面通知变更的新址为准)即视为送达。(五)按照中标通知书,乙方服务期限为一年,即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均衡抽检的要求,乙方在2024年12月15日前将此项目所有数据及资料上报甲方。14S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按2024年度抽检任务及要求,在2025年度喀什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项目招标活动之前、先期开展抽检工作。待2025年招标工作结束后与本大类中标供应商协商按照中标单价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食品抽检检测费用。抽样要求等同2024年项目。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6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送达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1幢联系人:刘宇轩联系电话:1521041218515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委托代理(单位盖章)2024年5月23日乙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单位盖章)2024年5月23日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