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疗休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14996035K20249201
二、合同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2026年疗休养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中剑(采)字2024004
四、项目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2026年疗休养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
地 址:湖州市
联系方式:0572-2257075
供应商(乙方):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飞英新村15幢
联系方式:138572557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2026年疗休养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230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三年,本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履行结束。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2230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附件信息:
新国际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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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023000007浙江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说明一、为了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旅游发展要求制定本合同。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三、本合同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组成。五、本合同供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参照使用。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签订使用本合同。六、签订本合同前,旅行社应当提前提供拟签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以便旅游者能详细阅读并了解合同条款。七、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八、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修改格式条款,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样式,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九、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2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相关旅游服务的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2.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3.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特定区域和限定时间的自由活动。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至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5.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6.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或者旅行社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自行脱离旅游团队,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9.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1,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2.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3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单方变更的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地接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在其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依法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签约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游客报名表》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3.提倡旅游者携带个人洗漱用具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用餐时应当节约粮食、杜绝浪费,建议使用公筷公勺。4.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当地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私人订制旅游产品等)。5.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应当提前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并签订离团协议或者征得导游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团。6.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7.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旅途中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妥善投放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景观设施。如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旅途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活动,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9.旅途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平等协商解决或者在行程结束后处理,不得损害旅行社和同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船、车)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2.有权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4,有权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经营者的其他权利。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1,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发票。2、对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43.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安排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等。《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以××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4.出团前应当告知相关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6.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7.旅行社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并代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旅行社履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8.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9.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六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七条旅游者解除合同5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项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处理。3.旅行社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当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2项相关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费退还不受本条第2项约定的限制。第八条旅行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旅游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九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及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一条必要的费用扣除1.因旅游者原因,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6如按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二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七条第2项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十三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旅游费用,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的费用。2.旅游者因不听从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通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及第三游人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者4.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责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相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当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情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存行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方可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当在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2项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5.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特别提示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旅游者参团前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请如实告知:(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患者;列)(2)神经/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患者;7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甲方(旅游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单位住所地:电子邮箱:固定电话:手机:乙方(旅行社):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ZJ-CJ00050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北路211号(飞英新村15幢)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客票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业务培训经办人:联系电话: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组团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民警:旅游线路:浙江省内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江苏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江西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上海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安徽地区疗休养方旅游线路:邻省:福建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重庆涪陵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四川阿坝州疗体差旅游线路:对口援建:青海乌兰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四川阿坝州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新疆柯坪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西藏那曲疗休养具体线路由甲方选定后乙方执行辅警:旅游线路:浙江省内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湖州市内地区疗休养具体线路由甲方选定后乙方执行出发日期:2024年5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1日,出发地:湖州,途径地:沿途,目的地:省内、邻省、对口民警旅游时间:4晚5天/5晚6天。(含在途时间)。辅警旅游时间:2晚3天。(含在途时间)。第二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民警成人五日3000元/人,6000元/人,9000元/人。辅警成人三日1500元/人,旅游费用合计:2230500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零伍佰圆整(具体以实际出发人数9结算为准)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3种方式: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3)其他:每年度疗休养全部结束后,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于30天内以转账的方式将疗休养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湖州市工行营业部3.乙方收款账户:1205210009001074971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保险事宜:1.委托乙方购买(旅行社如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2.甲方自行购买;3.甲方放弃购买。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1.成团的最低人数:30人。2.如不能成团,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3种方式解决(可多选)(1)乙方委托无(组团社)履行合同;(2)延期出团;(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解除合同。第五条拼团约定甲方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第六条自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同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部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包价旅游产品信息披露甲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委托以下地接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法地接旅行社(全称)::无住所地:无,联系人/电话:2.乙方如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向甲方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向甲方告知委托社以下信息:代委托旅行社(全称)无住所地:无,联系人/电话: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合1.甲方如作为旅游者代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双方作出如下约定:10(1)由于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其他旅游者的身份证件、个人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和信息。(2)由于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不参与本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通过合同直接向其他旅游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文本及相关约定(包括合同条款的说明、违约责任、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和警示、旅行社责任免除等)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3)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声明,否则甲方作为旅游者代表在本合同文本、相关附件的签名,其效力及于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不承受甲方代表地位。2.乙方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由于所采购的机票、船票、车票因售价优惠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通常情况下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具体限制使用条件详见《游客报名表》《旅游行程单》等附件)。甲方行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取消机票、船票、车票实际损失在退费中扣除。3.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住所地。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旅游行程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补充或者变更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甲方(自然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盖章):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签名)研拍ID中堂使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名)日期:20年年L日月L日合同签订地:11情况说明本单位自愿放弃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2026年疗休养服务项目的预付款。特此说明!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4年05月专703431合同编号:0023000007浙江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说明一、为了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旅游发展要求制定本合同。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三、本合同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组成。五、本合同供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参照使用。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签订使用本合同。六、签订本合同前,旅行社应当提前提供拟签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以便旅游者能详细阅读并了解合同条款。七、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八、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修改格式条款,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样式,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九、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2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相关旅游服务的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2.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3.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特定区域和限定时间的自由活动。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至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5.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6.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或者旅行社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自行脱离旅游团队,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9.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1,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2.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3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单方变更的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地接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在其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依法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签约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游客报名表》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3.提倡旅游者携带个人洗漱用具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用餐时应当节约粮食、杜绝浪费,建议使用公筷公勺。4.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当地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私人订制旅游产品等)。5.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应当提前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并签订离团协议或者征得导游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团。6.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7.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旅途中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妥善投放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景观设施。如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旅途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活动,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9.旅途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平等协商解决或者在行程结束后处理,不得损害旅行社和同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船、车)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2.有权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4,有权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经营者的其他权利。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1,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发票。2、对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43.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安排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等。《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以××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4.出团前应当告知相关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6.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7.旅行社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并代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旅行社履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8.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9.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六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七条旅游者解除合同5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项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处理。3.旅行社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当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2项相关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费退还不受本条第2项约定的限制。第八条旅行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旅游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九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及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一条必要的费用扣除1.因旅游者原因,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6如按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二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七条第2项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十三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旅游费用,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的费用。2.旅游者因不听从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通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及第三游人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者4.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责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相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当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情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存行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方可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当在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2项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5.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特别提示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旅游者参团前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请如实告知:(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患者;列)(2)神经/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患者;7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甲方(旅游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单位住所地:电子邮箱:固定电话:手机:乙方(旅行社):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ZJ-CJ00050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北路211号(飞英新村15幢)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客票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业务培训经办人:联系电话: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组团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民警:旅游线路:浙江省内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江苏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江西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上海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邻省:安徽地区疗休养方旅游线路:邻省:福建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重庆涪陵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四川阿坝州疗体差旅游线路:对口援建:青海乌兰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四川阿坝州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新疆柯坪疗休养旅游线路:对口援建:西藏那曲疗休养具体线路由甲方选定后乙方执行辅警:旅游线路:浙江省内地区疗休养旅游线路:湖州市内地区疗休养具体线路由甲方选定后乙方执行出发日期:2024年5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1日,出发地:湖州,途径地:沿途,目的地:省内、邻省、对口民警旅游时间:4晚5天/5晚6天。(含在途时间)。辅警旅游时间:2晚3天。(含在途时间)。第二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民警成人五日3000元/人,6000元/人,9000元/人。辅警成人三日1500元/人,旅游费用合计:2230500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零伍佰圆整(具体以实际出发人数9结算为准)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3种方式: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3)其他:每年度疗休养全部结束后,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于30天内以转账的方式将疗休养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湖州市工行营业部3.乙方收款账户:1205210009001074971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保险事宜:1.委托乙方购买(旅行社如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2.甲方自行购买;3.甲方放弃购买。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1.成团的最低人数:30人。2.如不能成团,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3种方式解决(可多选)(1)乙方委托无(组团社)履行合同;(2)延期出团;(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解除合同。第五条拼团约定甲方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第六条自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同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部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包价旅游产品信息披露甲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委托以下地接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法地接旅行社(全称)::无住所地:无,联系人/电话:2.乙方如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向甲方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向甲方告知委托社以下信息:代委托旅行社(全称)无住所地:无,联系人/电话: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合1.甲方如作为旅游者代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双方作出如下约定:10(1)由于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其他旅游者的身份证件、个人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和信息。(2)由于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不参与本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通过合同直接向其他旅游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文本及相关约定(包括合同条款的说明、违约责任、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和警示、旅行社责任免除等)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3)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声明,否则甲方作为旅游者代表在本合同文本、相关附件的签名,其效力及于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不承受甲方代表地位。2.乙方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由于所采购的机票、船票、车票因售价优惠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通常情况下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具体限制使用条件详见《游客报名表》《旅游行程单》等附件)。甲方行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取消机票、船票、车票实际损失在退费中扣除。3.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住所地。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旅游行程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补充或者变更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甲方(自然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盖章):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签名)研拍ID中堂使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名)日期:20年年L日月L日合同签订地:11情况说明本单位自愿放弃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2024-2026年疗休养服务项目的预付款。特此说明!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4年05月专7034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疗休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