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库建设 消防车库施工采购合同公告(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2024)



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EPC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400299001
招标项目名称:
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EPC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400299001001
标段名称:
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EPC

招标人: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博文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设计投标报价:下浮 16%;施工投标报价:下浮 2.8%;
中标工期:
150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时间20日历天,施工时间130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
设计负责人姓名:孙洪涛;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孙小波。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6-1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消防车库施工合同 (2).pdf
2024-06-11 12:19:07

合同编号:SLXFJ-2024-1208-A0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5《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1《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承包人(全称):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昆明航空救援支队。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o4资金来源:国债资金、地方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消防车库建筑面积3977.64平方米,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方案深化工作,按设计规范要求提供全套设计成果资料,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评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图机构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调整,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跟踪服务、协调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等后续跟踪服务。工程施工:完成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范围内及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工程内容的施工、设备安装和缺陷修复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5月27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6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2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其中设计工作时间20天,施工时间1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2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中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省市相关规定,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设计图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图纸相关审查:(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等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本次合同计价方式采用下浮率模式确定,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EPC总承包的建设特点、建设性质、市场行情及自身经营状况、设计范围、施工内容、质量要求等进行自主报价。(一)设计服务费结算价设计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设计费按相应建安工程费据实计算,同时所计算的设计服务费下浮率16%。(二)建安工程结算价:施工结算价:建筑安装结算价以经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2.80%。最终下浮率计算基数为经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在下浮范围以内。)建安工程结算价=经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1-下浮率)。注明:本项目清单及配套定额计量计价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最新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项目开工报告下发当月造价信息(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合同内有参照的参照合同内执行,没有可参照的,材料价由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四方共同市场询价确认。1L(三)项目结算价:项目结算价=设计服务结算价+建安工程结算价。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孙小波设计负责人:孙洪涛施工技术负责人:马雁南3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经发包人审定认可的价格清单;(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联合体协议书(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上月29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昆明航空救援支队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且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捌份。发包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承包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空救援支队(联合体牵头人)成员)(公章)(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不博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1B91047191530000216521569H915301005688163019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昆明航空救援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支队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邮政编码:650304邮政编码:655000邮政编码:650217电话:0459-66032051电话:0871-64143052电话:0871-63986992电子信箱:kmzsjccjz@163.com电子信箱:ynsj@orsc.com.cn电子信箱:2214234549@qq.com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宁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账号:2502018009200221202账号:134013381570账号:2502014509100011555S: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1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6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7,.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8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9.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支付前,担保期限不少于6个月。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等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格式和内容按通用条件、监理规范要求执行,4份,每月月末。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L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在达到支付节点当月的15日前报送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及发包人应尽快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具体审核方式与时间以发包人最终完成内部审核确认的时间为准。每月工程进度款按照经发包人及监理、造价审核实际完成产值的80%进行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设计费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审图,施工图造价编制审核完成后,支付至设计费的80%,剩余20%设计费审计后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宝1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4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4.5.2竣工结算审核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或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到工程审定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到工程审定造价的100%。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或审计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不计息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发生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需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经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91按照约定的程序要求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索赔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要求和发包人管理要求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7天。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需按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违约超过3次或经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拒不P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连带)承担。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上级政策规定与合同要求不一致时。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092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C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是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3(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5补充条款1、成效附加费: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审核或审计,审减超过审定金额5%时,超过5%以上的造价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支付给造价审核或审计单位。2、工程结算审核成效附加费计取方式:参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6号文中(云价综合【2012】66号)按照审计服务合同约定计取。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94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承包人(全称):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消防车库建设项目(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包人有权不经过承包人同意扣减因此95产生的费用。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承包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空救援支队(联合体牵头人)成员)(公章)(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孙博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1B91047191530000216521569H915301005688163019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昆明航空救援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支队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邮政编码:650304邮政编码:655000邮政编码:650217电话:0459-66032051电话:0871-64143052电话:0871-639869921电子信箱:kmzsicciz@163.com电子信箱:2214234549@qq.com电子信箱:nsi@orsc.com.cn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宁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账号:2502018009200221202账号:2502014509100011555账号:134013381570发包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承包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空救援支队(联合体牵头人)成员)F(公章)(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孙博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1B91047191530000216521569H915301005688163019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昆明航空救援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支队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邮政编码:650304邮政编码:655000邮政编码:650217电话:0459-66032051电话:0871-64143052电话:0871-639869921电子信箱:2214234549@qq.com电子信箱:kmzsicciz@163.com电子信箱:nsi@orsc.com.cn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宁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账号:2502018009200221202账号:134013381570账号:250201450910001155596附件2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名称名称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职称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孙小波孙小波直管部经理直管部经理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孙小波\\孙小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孙洪涛李丽春孙洪涛李丽春设计负责人材料员设计负责人材料员高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杨福斌马雁南杨福斌马雁南施工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福福造价管理质量管理苏中辉完成忠苏中辉完成忠造价工程师质量员造价工程师质量员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计划管理安全管理龚树洲龚树洲安全员安全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环境管理其他人员邹娟邹娟实名制专管员实名制专管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其他人员郭有平郭有平合同商务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技术员技术员其他人员邓发文邓发文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其他人员刘伟刘伟试验员1试验员1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其他人员储东周兴伟储东周兴伟测量员资料员测量员资料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19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车库建设 消防车库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