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造价鉴证服务 工程结算审核采购合同公告(西南林业大学2024)
一、合同编号:4530000HT2024074240101
二、合同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YNZC2024-G3-01259-YNCK-0015
四、项目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南林业大学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寺300号
联系方式:0871-63864002
供应商(乙方):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145号盛迪大厦三楼
联系方式:1831450712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0530石林校区-弘润 - 终稿.pdf
云南省财政厅制签订地点:合同编号:4530000HT2024074240101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YNZC2024-G3-01259-YNCK-0015●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第1页共26页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西南林业大学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300号邮编:65022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投标人公章)名称: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汇都国际二期D栋邮编:65022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0871-63132289签订日期: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B座6楼邮编:65003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0871-68171078,第2页共26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西南林业大学咨询人(乙方):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2.项目地点:西南林业大学指定地点。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涵盖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勘测、设计、监理、造价、检测等合同的结算审核服务,具体项目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服务内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相关的审核工作,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和造价鉴定服务合同、业务委托书等满足项目质量、时限和保密等要求,达到提升管理效能、促进结算准确性的效果。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为:在预算控制价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业主委托的所有造价鉴定服务为止。具体要求:按照采购人项目委托书要求30内完成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成果。四、服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及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标准、项目造价管理规定及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规范和委托人的相关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五、服务费支付1.服务费用计算:本项目投标报价以下列工程结算审核所列收费基数和,第3页共26页收费标准进行下浮75%,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1200元的,同比例下浮收费即按1200*(1-下浮率)进行收费。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X)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备注咨询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X)X≤200200<X≤500500<X≤20002000<X≤50005000<X≤1000010000<X≤50000X>50000备注工程结算审核基本费委托审核的造价金额2.4‰2.1‰1.8‰1.5‰1.2‰0.9‰0.6‰工程结算审核成效附加费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之外的金额3%3%3%3%3%3%3%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内的金额不计取成效附加费2.服务费用支付:审核成果验收合格,工程造价鉴定服务费依据本合同或补充合同(如有)约定支付。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专用条件及附录;5.通用条件;6.合同谈判记录等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并且以上合同文件的顺序构成争议的解释顺序。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第4页共26页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2.订立地点:西南林业大学。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肆份,咨询人执贰份。,第5页共26页委托人:西南林业大学(盖章)咨询人: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_(签字)代理人:_________(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30100734326560A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300号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汇都国际二期D栋账号:账号:91201101000284711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老年支行邮政编码:650224邮政编码:650224电话:0871-63863897电话:0871-63132289传真:传真:0871-63132289电子信箱:shenjichu@swfu.edu.cn电子信箱:kmhrzj@163.com,第6页共26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第7页共26页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第8页共26页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造价鉴定团队及人员3.1.1项目造价鉴定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造价鉴定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造价鉴定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鉴定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第9页共26页(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第10页共26页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学校有关规定及委托人具体要求。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咨询人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咨询人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4.1.2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咨询人。若因委托人通知不及时导致咨询人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展工作,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咨询人按本合同咨询费用的/支付违约金。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违约责任:4.2.2逾期违约金:因咨询人原因成果报告编制造成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编制周期,每延期一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累计计算,如逾期超过20个日历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咨询人应当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未支付费用不再支付。4.2.3咨询人应严格加强所属工作人员的执业道德的教育及监管,并且应承担因咨询人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再次编制、审(核)计发生的咨询费用,如因此逾期,咨询人还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4.2.4咨询人应服从委托人在业务内的工作安排,若因咨询人未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发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咨询费中扣减,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第17页共26页4.2.5造价成果质量违约金:(确认偏差的依据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云南省现行工程造价依据等,但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且已无法开展现场复核和采取其他措施核实的、或者因争议解决未进行明确而导致的错误不属于咨询人的单方责任)若咨询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现重大偏差(偏差认定:以上级或行业规范更严的标准认定;没有上级或行业规范标准的,以审定金额+/-5%的范围认定)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本合同工程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依据其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风险。4.2.6咨询人必须确保服务质量,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咨询人承担暂定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并由咨询人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4.2.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达5次的,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咨询人承担10万元违约金,并由咨询人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4.2.8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咨询结束后由委托人所有,无论本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委托人均有权不受限制的使用。咨询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否则咨询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2.9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咨询人任何费用,咨询人应当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4.2.10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无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因咨询人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则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咨询人任何费用,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4.2.11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另行委托所需费用、委托人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委托人为索赔支出,第18页共26页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咨询人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委托人全部损失。咨询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款,委托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咨询费用中扣除。4.2.12咨询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配合委托人工作的,委托人付款期限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2.13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咨询人之日起合同解除,委托人不再支付咨询人任何费用,咨询人应在三日内返还委托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成果资料,配合委托人完成工作交接。咨询人逾期履行的,按“逾期违约金”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5.2支付方式委托人可采用电汇、银行转账及支票等方式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委托人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采用电汇及银行转账方式,应汇至本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账户。5.3支付酬金本项目无预付款,甲方在按合同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并履行完相关财务报销手续,财务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若因乙方未通过验收或提交不符合甲方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甲方付款至乙方基本账户。乙方提供基本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老年支行,第19页共26页账号:912011010002847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26560A乙方保证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乙方提供的基本账户信息有问题导致付款出错由乙方对产生的后果负责。以上费用的支付均应以完整提交全套资料为前提,全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审定的成果文件;工程结算审核计算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广联达钢筋、图形、安装等算量文件,人工算量部分提供电子表格版或纸质版的计算底稿);询价文件;编审双方核对过程记录、来往函件及委托人提供的全套资料等,以上文件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造价咨询服务费包括了:直接成本(现场造价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造价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等)、税金、利润等及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包括定额站备案审查费用及组织专家审核会的会务费等一切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附加服务酬金、额外服务酬金、赶工费、工程延期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再计取。咨询人收款前应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委托人收到发票后才能付款。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另行支付酬金。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无。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第20页共26页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2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无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合同履行期起始之日至工程正式完工。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及使用保密资料。否则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8项进行处理。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第21页共26页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吴建莲,送达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300号西南林业大学审计处,电子邮箱:shenjichu@swfu.edu.cn。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陈桂燕,送达地点:昆明市盘龙区汇都国际二期D栋2501室,电子邮箱:1378273540@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对方全部承担。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①双方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②双方承诺不损害对方及相互间的利益。9.补充条款特别约定:学校实际承担的工程造价鉴定服务费最终不得超过合同预算金额: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该预算金额不包含施工方、服务方等应承担的成效附加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咨询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三日后视为咨询人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咨询人收到;委托人将通知留置在咨询人办公场所的,视为咨询人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咨询人或咨,第22页共26页询人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收到。如咨询人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咨询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损失咨询人自行承担。咨询人邮寄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汇都国际二期D栋2501室联系人:陈桂燕联系电话:18213952971传真:0871-63132289邮箱:1378273540@qq.com,第23页共26页第四部分廉政合同委托人(甲方):西南林业大学咨询人(乙方):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确定工程甲、乙双方秉公行事,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庆典活动。二、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应予拒绝和检举,经乙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的,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处理。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如有违反,对乙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四、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项目施工合同,由此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甲乙双方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要严格履行>,如有违反,对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要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此《工程廉政合同》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伍份,甲乙双方纪检监察机关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八、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4页共26页项目主要人员附表:序号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资质及证号本项目拟任职务本项目工作内容联系方式1尹雯倩女本科土建高级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11155300007788项目负责人成果文件审核137691957172陈桂燕女本科土建中级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11195300007181土建负责人成果文件及过程资料的复核182139529713李思奇男专科土建中级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11235300006185土建专业人员成果文件的编制151987568024姜德杰男专科土建初级工程师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21235300000770土建专业人员成果文件的编制130386865455叶燕林女专科安装中级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14195300007211安装专业负责人成果文件及过程资料的复核187249956006苏琴女专科安装中级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11225300003921安装专业人员成果文件的编制184691628627申高慧女本科安装中级工程师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24235300001724安装专业人员成果文件的编制15925166879,第25页共26页政府采购国内招标中标通知书宸凯2024政第011号弘润建设咨询(昆明)有限公司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项目编号:YNZC2024-G3-01259-YNCK-0015),经评标委员会推荐,贵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下浮率):下浮75%。请贵公司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买方签订服务合同。特此通知,感谢贵方对本项目的支持。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5月16日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B座6楼邮编:650118电话/传真:0871-68171078,第26页共2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造价鉴证服务 工程结算审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