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2024)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SZCG2022000014-B
二、合同名称:【延续合同】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招标项目(B包)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CG2022000014
四、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招标项目(B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二路113号劳动就业大厦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3楼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招标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项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0000000
合同金额:1000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2个月,深圳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0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12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GGJY—CYB—013—202404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2024年高新投续签).pdf
甲方协议编号:GGJY-CYB-013-202404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甲方: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二路113号劳动就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智荣乙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樊庆峰,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有关政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r15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11业的通知》(粤财金(2020)39号)要求,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二、术语定义1.“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采用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提供增信,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者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2.“小微企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在职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3.“经办银行”,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担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4.“每月担保计划”,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按月向甲方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计划担保额度。每月担保计划的最终额度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乙方。每月乙方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当月担保计划最终额度的120%(不含本数)。三、合作事项1.根据《实施办法》等文件,甲方与乙方开展合作,由乙方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如2若乙方因该担保事项发生代偿损失,可向甲方请求支付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应分担比例的代偿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结算机制均不构成甲方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2.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人仅指小微企业借款人,不包括个人借款人,乙方仅对小微企业借款人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3.对拟向乙方申请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乙方有权进行独立评审,并按照评审通过的方案与经办银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共同或分别签署相关协议。四、风险分担及追偿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清的,乙方与经办银行应当向共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向乙方提出代偿申请,由乙方按其与经办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代偿范围和分担比例代为清偿。2.甲方与乙方共同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发生代偿,乙方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向经办银行全部履行代偿责任后的30个自然日内,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相当于其代偿金额50%的代偿金,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齐备的代偿申请资料后20个自然日内将分担代偿金支付至以下账户(下称乙方账户),但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情形的除外:账号:755918077710966户名: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分担代偿金时,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为:3(1)支付分担代偿金申请书;(2)乙方已进行代偿的证明文件,如代偿款支付凭证等乙方可以出示证实付款的实质性文件;(3)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实际发放贷款的划款凭证等项目贷款放款证明文件;(4)《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款企业或第三人与合作担保机构签署的反担保系列文件等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5)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方案。4.甲方的分担代偿金率(当年累计支付分担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超过该比例后,甲方不再承担分担代偿金责任。5.甲方支付分担代偿金后,乙方与经办银行仍应当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甲方、乙方和经办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受偿的部分。五、担保费用1.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向借款人收取。2.就每一笔创业担保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的计算公式为:担保费=贷款已放款金额*年化担保费率*X,(其中,年化担保费率=0.8%,X≤1)公式注解:4L本公式中的“X”与贷款期限相关,贷款期限以“年”为计量单位换算为系数“1”,如果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借贷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以其他时间单位表述的,按1年=12个月=365天(闰年则按1年=12个月=366天)的关系换算,但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本数)的情况下:X限定为1。3.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甲乙双方结算担保费时,乙方应提供本季度拟结算担保费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相关资料、台账。甲方对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台账审核通过后,通知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于收到乙方的合法有效发票之日后向乙方支付担保费。4.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前结清的,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5.对于本协议约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若借款人仅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未提前结清的,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对乙方审批时限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实施办法》时限审批及配合放款。2.甲方于每月5日前对乙方当月的担保计划完成备案。当乙方的当月担保计划完成度达80%时,甲方可以对乙方发出提醒;当乙方5的当月担保计划完成度达100%时,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当月担保业务。本次合作协议期限内,若乙方开展担保业务超过其在甲方备案的担保额度的120%(不含本数)的次数达2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分担代偿金后,对于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有权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受偿。4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分担代偿金及担保费。5.甲方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处理好本协议约定的相关问题。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有权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名单的情况下,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出具不予担保意见。2.乙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措施作为其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并有权根据项目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与甲方、经办银行、借款人等相关方签订合同。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发生代偿后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分担代偿金。4.乙方在承担代偿责任后,对于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有义务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当受偿的份额。5.乙方应于每月25-30日期间向甲方申报下月担保计划(签约首月担保额度应不超过1亿元),乙方应建立动态数据监测机制,确6保在甲方通知乙方的每月担保计划的最终额度内开展担保业务。每月乙方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当月担保计划最终额度的120%(不含本数)6.乙方应当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和风险预警,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准确了解借款人信用程度。7.乙方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代偿债务追收制度,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防止不当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征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偿。8乙方对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担保时,应当设立相应台账,并接受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代偿应承担部分。9.在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代偿损失核销时,如需乙方提供相关材料,乙方应当予以配合。10.乙方在本次合作协议期限内进行的担保业务,需在甲方业务系统的担保机构环节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具担保意向书等文件。乙方不按规定业务流程审批的贷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暂停担保业务期间仍以创业担保贷款名义继续担保的贷款,由此产生的担保费、贴息以及逾期代偿责任(含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支付或分担。八、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1.甲乙双方任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应具备的能力、资质或职能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一方停止本协议的执行,并采取有7效措施保证协议停止执行前根据本协议已发放的贷款,继续按本协议规定执行。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除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九、其他1.本协议任何条款,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法规有规定的,或本协议已有约定,但国家、省市对创业担保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发生重大政策变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协议终止。2.以下文件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SZCG2022000014-B】号招标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实质性条款;(3)中标通知书;(4)本协议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细化文件。上述文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约定为准。3.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另一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8甲方、乙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期限至2025年6月9日(含当日)止或本次合作协议期内新发生的担保费累计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6款约定的担保费最高额之日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双方特别约定:对于前述终止日之前经办银行已放款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甲乙双方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除此特别约定情形之外,该终止日之后本协议终止;对于本协议生效之前经办银行已放款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甲乙双方按照原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该等贷款业务所产生的担保费不纳入本协议中担保费最高额计算。5.此次签订本协议为【SZCG2022000014-B】号招投标采购项目项下协议第【贰】次续签(亦即为【SZCG2022000014-B】号招投标采购项目项下总计第【叁】次签订)。(以下无正文)9(本页为《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签署页,协议编号为GGJY-CYB-013-202404)甲方(公章):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2024年6月9日乙方(公章):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082024年6月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深圳创业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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