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食品安全检验 农村食品监督抽检采购合同公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知识产权局)2024)
一、合同编号:4530100HT2024006140701
二、合同名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项目7标段(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KMZC2024-G3-00756-RWZX-0020
四、项目名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项目7标段(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
联系方式:0871-64110657
供应商(乙方):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1地块(云南万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楼11层A区
联系方式:1539134960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农村食品监督抽检 数量:1.00 单价(元):37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合同正文
2.合同金额(元):37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1_政府采购合同(标段7 商测).pdf
#idc error#0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邮编:李麦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际电话:签订日期:2024.6-13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1地块(云南万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楼11层A区邮编:650021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面凤电话:11391349603签订日期:2024-6-13丙方(鉴证方单位章)名称:云南闲威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贸数字港T一号楼5楼\邮编:6500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检染李清、张J月电话:0871-68179455y委托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受托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委托事项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具备如下条件,进行下述服务:1.受托人具有所要求检验项目的资质,按标段项目明细对各产品进行检验02.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及数据汇总、报告整理。对500批次任务均衡开展抽样工作,二季度需完成总任务的30%-40%,三季度需完成总任务的70%-80%,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并出具数据分析报告。556批次快检任务、56批次上浮任务按照委托人指定,在202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报告出具、上传等工作。3.人员要求:受托人须组建能够完成相应项目的专业人员队伍。4.样品抽取:受托人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人员抽样时应持所在单位发放的有效抽样资质证件。5.样品保存:抽样检验结论合格的,受托人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受托人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保存至保质期结束。26.样品检验:受托人依照《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检验工作,其所列相关检验方法,受托人应尽可能的使用第一法进行检验。受托人在接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质量控制:受托人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和招标公告以及承检合同的要求,制定针对中标任务的质控方案,并在整个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此质控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同一样品应该保证“双进样”,当检出疑似不合格或者问题样品时,应至少保证换人、换机进行复核。同时,受托人还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检验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应按照样品编号进行一对一整理建档留存。8.数据审核:受托人具有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数据审核专门技术人员3人以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数据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避免出现检验项目漏检、食品分类错误、数据填报错误、使用标准错误等数据质量问题。9.信息报送:受托人负责将食品抽检的抽样信息、检验结果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受托人在检验中如有发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风险因素,应严格执行24小时限时上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数据分析:受托人具有开展食品检测工作数据分析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关组织保障措施。受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结果数据统计,并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撰写数据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等。11.不合格食品总体发现率不得低于3.2%,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发现率不得低于3.4%。12.不合格报告经复检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出具不合格报告的初检机构承担3。13.培训要求: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对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按要求对多批次抽检不合格企业开展检查指导,查找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风险分析。14.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受托人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之外使用检验数据。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人民币小写3750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该费用为含税价,除上述费用外,委托人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委托人一次性支付。3.其它:委托人支付款项之前受托人必须提供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受托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三、委托人权利义务1.向受托人提出检验需求,指导、监督受托人开展抽检工作;2.取得和使用具有法定效力检验结果的权利;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4委托人有权对为本项目实施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检测数据进行抽查、评定,若发现受托人数据造假,或将检验工作外包、分包、转包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承诺的事项存在不实、造假等严重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人相关法律责任,且受托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四、受托人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检验费用;42.保守检验样品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在甲方要求之外使用检验数据;4.向委托人提供检验费用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委托人有权对为本项目实施的检验机构(受托人)的检测过程、检测数据进行抽查、评定,若发现受托人数据造假,或将检验工作外包、分包、转包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承诺的事项存在不实、造假等严重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受托人相关法律责任,且受托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任务。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有关情况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7.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各标段中标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分别进行一次交叉检查,对实施项目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检测数据等进行抽查,评定,若发现受托人在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有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擅自发布或泄露、瞒报或谎报抽检监测数据、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擅自将抽检监测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检监测项目进行分包等严重违规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人相关法律责任,且受托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1损失。交叉检查顺序具体为:1、8标段中标人对2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2标段中标人对3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3标段中标人对4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4标段5中标人对5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5标段中标人对6标段中标人:6标段中标人对7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7标段中标人对1、8标段中标人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流通处。五、违约责任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应诚信为本,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除不可控因素和食品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得违反本合同,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包括质量、服务等事项)且未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整改到位,委托人有权扣除受托人应完成检验任务的相应检验费用;2.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受托人所收费用按实际工作量扣除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委托人;3.受托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收,并且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受托人还应当赔偿损失;4.受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承担。5.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6.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六、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6o?n: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七、声明及保证委托人: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受托人:1.受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八、保密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15年。7POA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委托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768号。受托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1地块(云南万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楼11层A区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十、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5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十一、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十二、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8(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三、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器2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五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十四、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9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十五、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六、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安全检验 农村食品监督抽检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