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引水渠修缮 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2024)



一、合同编号:4530000HT2024080830101

二、合同名称: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和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四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YNZC2024-J2-02200-YZGF-0382
四、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和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四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凤凰路143号
联系方式:0877-6130360
供应商(乙方):云南玉溪综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右冯新村B区1幢14号二楼
联系方式:1510873906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省三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监理 数量:1.00 单价(元):169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监理服务

主要标的名称:省三所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数量:1.00 单价(元):94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2.合同金额(元):263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和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终稿).pdf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理人(全称):云南玉溪综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和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地点(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九溪所区)3.工程规模: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共三条引水渠需要进行修缮,修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毛石砌筑沟帮、沟底浇筑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填补、沟底三面30厚1:2.5防水水泥砂浆粉光、人工清沟底淤泥、毛石挡土墙等内容。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增20立方米隔油池(位于干警食堂、学员食堂)共两座;新增10立方米隔油池(十大队、十一大队、十二大队、十三大队、十四大队各一座)共五座;干警食堂至污水处理站排污管道改造扩容DN500/DN400管(干警食堂至干警办公区为DN400管共66米,其余为DN500管140.5米);各强戒大队卫生间至化粪池排污管道改造扩容DN400管共282.1米等内容。4.工程工期: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宁江,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3003765。五、签约酬金总价(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小写:¥26380.00元。(其中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监理服务费¥169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整、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费¥948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元整)。监理费用为实施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设备、税收、利润、平行检测费和物价等一切因素,委托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监理费用(包括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等)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六、期限监理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的全程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七、服务内容:1.施工(服务)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目标控制,安全生产监督、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应定期回访。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并参与审核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组织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立卷、验收和移交等工作。3.保修期内,协助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参与原因调查分析、协助确定责任归属,协助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工程并参与验收,协助审核修复费用。八、监理服务质量要求1.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2.投标单位应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组织机构,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大纲中,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要求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有效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3.根据工程规模、目标要求和监理特点,要求监理企业做出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施工监理大纲,确保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等。4.投标单位应确实有效的组织好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本工程特点,明确驻现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人员岗位职责与其资格业绩,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善始善终坚守工地,履行职责。5.投标单位应保证提供足够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其费用由监理公司自行承担。6.监理单位承诺主要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所配备的监理检测仪器按时全部到位,否则视同违约。九、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十、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2.订立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43号。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监理人:住所: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43号住所: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右冯新村B区1幢14号二楼邮政编码:653100邮政编码:653100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建行玉溪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玉溪玉江支行账号:53001658637058000003账号:534701050018010044575电话:0877-6130333电话:0877-2072282传真:传真:0877-2073181电子邮箱:电子邮箱:zhpm666@163.com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解释1.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四控三管一协调),受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全面监理,具体工作内容以采购人实际委托的为准。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暂无。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九溪所区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派驻监理服务人员:蔡兴、殷绍能;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平分所引水渠修缮项目监理服务派驻人员:辛光裕、申秀丽。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为保证监理工作开展,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及监理人员不得更换。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理。在涉及工程延期0天内和(或)金额0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规范要求提交。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实物现场移交。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余斌;电话:18087770519。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监理合同金额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乙方技术支持电话:13170658003,联系人:宁江。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开具发票:监理人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5.2支付酬金付款方式:所有服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乙方提供甲方要求的对应金额发票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款的100%即:¥:263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注: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迟,责任由乙方承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2变更6.2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6.2.1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3暂停、解除与终止6.3.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按完成工程监理工作计算,不因工程暂停或延期另行计算监理服务费;6.3.2在监理过程中,如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监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产生的工程监理费用由发包人按正常工作酬金额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监理费;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已完成的监理工作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7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0%。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国家机密的永久保密。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保密期限5年。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如有,另行协定。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无限制。9.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按合同监理服务范围执行。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按合同监理服务范围执行。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全程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无2.生活用房无3.试验用房无4.样品用房无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合同签订后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合同签订后5.施工许可文件1合同签订后6.其他文件1合同签订后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无2.办公设备无3.交通工具无4.检测和试验设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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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引水渠修缮 隔油池和排污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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