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71101000012726579
五、合同编号:11N74522192420242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汽车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4000
4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
联系人:麦合皮热提
联系电话:18999053069
传真:/
地址:于田县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租赁合同.pdf
合同编号:11N74522192420242401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签订日期:2021年5月14日签订地点:和田地区于田县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60620980239承租方: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67452219242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租赁物2.1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长城风骏7,车牌号:新RG3E122.2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3车辆状况:良好。3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为零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6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时间的使用年限,如不续租超过部分无效。3.2租赁期满承租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通知出租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4租金及支付期限4.1租金按天计取,车辆每天租金/2000.00元,共计租2天(若因具体使用天数无法准确预计,承租方可暂缴纳押金/0元,预付租金0元,共计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4.2出租方承担,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司机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担。4.3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根据实际使用天数全额支付租金,出租方提供全额租车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收据,承租方将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收款人: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路信用社银行账号:882010112010101169291出租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同时出租方应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账号:∕4.4出租方应按支付时间出具租赁费税务发票,出租方延迟出具发票时,支付时间顺延。5出租方的权利义务5.1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保证车辆证件齐全,车辆性能良好,符合生产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车辆配备的司机应保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符合准驾型号。5.2出租方应保证车辆在租赁期间车况良好,若因车辆自身状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延误承租方行程,则出租方有义务为承租方更换车辆,若无法更换则需赔偿承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为约定车辆租赁价格的30%/天,直至车辆能够正常使用。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承租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5.3出租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否则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5.4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租赁期内应对乘座人员进行保险,如没有保险,乘座人员发生伤亡,则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租赁期内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承租方承担。5.5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5.6行车途中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引起的乘客和财物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5.7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6承租方的权利义务6.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6.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车辆使用途中产生的维修事项,承租方应先告知出租方,待出租方评估责任,若为承租方责任则承租方承担维修费,若为出租方责任则可要求出租方更换同型号车辆或承担维修费。若维修时间较长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重新提供可运行的同等型号车辆。6.3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均由出租方承担。6.4承租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车辆的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6.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6.6承租方保证及时支付出租方租金,出租方应当同时向承租方出具正式发票。7违约责任7.1在租赁期内,由于出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7.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7.3出租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7.4承租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部分租金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7.5出租方违反本合同5.1条约定,延迟提供租赁车辆或相关证照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约定租金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7.6如出租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出租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约定租金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8不可抗力8.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9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9.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承租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需要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3如出租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出租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超过1日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4非因承租方原因,租赁车辆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日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5出租方违反本合同5.1条约定,延迟交付租赁车辆或相关证照手续超过---日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6承租方延期支付租金超过日,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7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0争议的解决10.1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11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执壹份,承租方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出租方:于田县舒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联系电话:18199044488签订日期:2021年5月14日承租方: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于田县分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汽车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