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大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路局2024)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十堰市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PRZJ-CG-2023039
四、项目名称:十堰市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路局
2、地址:武当山皇榜路12号
3、联系方式:13733576366
4、供应商(乙方):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7幢401室
6、联系方式:138183084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十堰市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
4、主要标的单价:49801474.45元
5、合同金额:4980.14744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40日历天;履约地点: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381450-2023-0017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0-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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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日期:二O二三年十月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十堰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十堰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2.工程地点: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十交发【2023】49号)4.资金来源:补助资金(部、省)和地方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十堰武当山S227老武线路面大修工程,该项目起点位于武当山景区大门口,起点桩号K0+000,路线总体由北向南,经磨针井、太子坡、紫霄止于乌鸦岭,终点桩号K24+132,终点位于乌鸦岭,全长24.132千米,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7米。对路基路面进行病害处理,对边沟涵洞台帽进行修正完善,对交安设施进行更换维护,对路域环境进行整治等。6.工程承包范围:①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间的后续服务及配合项目业主进行项目评估、奖励申报工作等。②施工内容包含:标段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l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捌拾万零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肆角伍分(¥49801474.45元)。其中:工程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捌拾万零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肆角伍分(¥49801474.45元)。(最终金额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暂列金额(¥240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戴宇施工技术总工:张斌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要求;(8)承包人建议书;(9)投标报价清单;(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上月30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发包人住所地处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3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柒份。发包人:(公章)m承包人)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子宗(签字)2023年1月30日2013年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43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第1.1.3.13: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第1.1.6.9: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44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46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47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费单价按鄂建办(2021)2263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调整。④.绿化工程清单缺项部分组价原则:按“②公路工程清单缺项部分组价原则”计价。《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缺项部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鄂建办[2018]27号文《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照鄂建办(2020)42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调整。补充第15.3.4—15.3.6项:15.3.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3.5承包人不按照图纸或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边坡坍塌、滑坡等灾害属于约定的承包人过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但因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15.3.6承包人应在相应变更工程完成后45日内提交完整的变更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15.5款约定为: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第15.6款约定为: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第16.1款约定为:本项修改为:合同期内不调价,如果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材料价格参照(基期价格为:水泥、石料、砂料按《丹江口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3季刊6月份);除水泥、石料、砂料以外的按《十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市区(2023年5月份);十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按《湖北省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23年5月))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修改为: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改为95(1)清单工程量根据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数量,据实予以调整。(2)除一百章、改线部分桥梁外,其它清单项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单价*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计算。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投标总价一暂列金、暂估金额)(招标控制价总价-暂列金、暂估金额)。(3)一百章、改线部分桥梁单价,按15.3.2变更定价原则重新组价。一百章内容按监理与业主批复后方案实施,以实际验收工程量据实结算,保险费及安全文明生产费按相关规定费率计取,但一百章总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一百章总额*承包人报价下浮率。17.2预付款第17.2.1项约定为:17.2.1预付款无17.2.2预付款保函不适用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17.3.6进度付款本项目按季度上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每个计量周期工程价款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支付实际额度的50%,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价款未达到1000万元的累计入到下个计量周期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累计不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8.5%,预留1.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原波形护栏拆除:本项目中拟拆除的22620m波形梁钢护栏考虑残值;拟拆除的波形梁护栏暂估重量260t,每吨残值按市场行情单价2000元/t,后期据实结算。本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中未涉及波形梁钢护栏的残值费用,结算时考虑残值据实计算。17.5交工结算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3)目修改为:96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十二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下同)完成与发包人的工程标段结算,并签署工程标段结算证书。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期限:项目审计完成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修改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56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8.竣(交)工验收本款增加第18.1.5项:18.1.5竣(交)工验收和交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18.3竣(交)工验收18.3.2项补充:竣(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交)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交)工资料,完成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款补充:缺陷责任期为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730天。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9719.2缺陷责任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2.3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本款细化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五年的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2)在全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投标总报价(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98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4‰,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进行支付。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20.4其他保险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必须为其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驻地建设等临时设施和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不单独支付。补充第20.5款20.5第三者责任险本款细化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价格清单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费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进行支付,但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若工程承包合同分阶段签署,则保险费也分阶段计量与支付。21.不可抗力21.2不可抗力的通知第21.2款补充:21.2.3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21.2.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第21.3.4项补充:(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3个月,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诉诸法律。(2)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本合99同中对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款补充第21.3.5项:21.3.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第22.1.1项补充(1)承包人或其劳务分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4.8.1款的规定支付用工人员的工资;(2)在接到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款关于从现场清除、撤除并运走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5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4)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5)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6)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了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含报备的主要人员);(7)承包人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或对指令不回复;(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22.1.2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行为和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继续履行合同,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发包人可按签约合同价的5%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承包人的应计量支付的所有工程价款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并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b)将部分工程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发包人除有权按照上款约定扣缴承包人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外,还可将部分100工程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由此增加的其他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c)解除合同,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在承包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8)目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22.1.1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从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额度的违约金。且将违约情况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降低履约信用分或信用等级。(2)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技术标准应不低于批复要求,工程规模原则上不能减少,尤其不能通过规定程序随意调整桥梁桩长、砼标号、防护工程、特殊路基的处理范围和规模等途径,达到承包人非法盈利的目的。如发包人发现有上述不良行为,扣缴合同施工图勘察设计费20%的违约金,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非法盈利费用的两倍。(3)承包人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扣缴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扣缴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响应文件。(4)承包人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未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以施工图预算的台班单价的两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5)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现场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10T付款中扣缴违约金。(6)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总工期滞后,则逾期交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的标准从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或施工资料的编制与工程实施不同步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将视情况按每次3000元/次的标准,从应支付的期中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8)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或其他资料(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1000元/份的标准从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9)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扣缴1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响应文件。(10)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应付款中扣缴农民工工资违约金2000元/次。不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维权卡和工资卡,不按月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机械租赁费等,按500元/人·次的标准从承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以上访名义围攻国家机关,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外,视情况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3000元/次的违约金。(11)由于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维护民族团结及维权等进行教育培训的,按3000元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12)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不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视情节按1000~3000元标准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承包人未能据实上报安全事故,因隐瞒、虚报等行为的,按3000元/次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13)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进行“平安工地”建设,发包人在检查“平安工地”时发现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每处(次)扣缴承包人3000元,发生一起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扣缴承包人10000元/次·人。(14)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102门、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违反施工规范及基本要求任一条、任一款的,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除限期改正外,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每次按1000~10000元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同一个问题发现两次的给予双倍违约处罚。(1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及日常管理未满足环保有关要求而导致发生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按每处(次)1000~3000元的标准从预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1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严格执行10.4款的有关内容,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每处每次按照1000~3000元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造成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生意外或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时,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将视情况扣缴承包人1000~3000元的违约金。其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1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允许更换,现场实际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填报人员相符,否则,不论同意与否均按3000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上述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限期撤换的,发包人按对等的标准违约处理。(1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签订公平、合理、明细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未签订上述合同的发包人按1000~3000元/份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19)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违规、违反操作规程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发包人扣缴双倍处罚额度的违约金。(20)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以下处理:(a)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工期严重滞后、质量标准不达标及返工处理的、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较大损失、后果较严重、工期较滞后、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b)造成发包人一般损失、产生不良后果、工期滞后、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103(c)造成发包人较小损失、产生轻微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扣缴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补充第22.4款22.4应免除发包人的责任22.4.1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22.4.2因承包人征用的施工临时用地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争议、拆迁争议,而使本项目建设受到妨碍或阻碍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补充: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法院判决结果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承包人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与分包人的纠纷也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增加第25款:25.档案管理承包人须将本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本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编制档案管理工作计划,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10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面大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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