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工作 土地评估采购合同公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局)2024)
一、合同编号:21028420240407000002
二、合同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ETCG2024-0208
四、项目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联系方式:0411-85283533
供应商(乙方):大连国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
联系方式:135007959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B包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项目共分四个包,四个区域的土地评估单位,其中B包:长兴岛街道横山路-八岔路以西,南至海边区域;服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2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评估单位合同国地.pdf
评估单位合同国地.pdf
合同编号: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B包委托方(招标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受托方(投标人)::大连国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4月7日签定地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2024年4月7日-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招标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楼法定代表人:濮存山项目联系人:张晓明联系方式:85283533通讯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09室电话:传真:8855283533传真:885280811电子信箱:174942276@qq.com受托方(投标人)大连国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法定代表人:吴晓斯项目联系人:李中玉联系方式:13238186633通讯地址: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电话:0411-85632566传真:0411-85615677电子信箱:dlground@163.com本合同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B包)项目(包号)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投标人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咨询内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服务2.咨询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3.咨询方式:出具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土地报告。第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服务期内,在接到任务后,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间完成。第三条为保证投标人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以具体项目委托书为准2.提供工作条件:(1)协调相关单位;3其它:无招标人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按招标人要求第四条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报酬总额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以及相关收费标准的50%。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抱龙支行地址: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19号帐号:805002209000157投标人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抱龙支行地址: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帐号:805002209000157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招标人的权利1.1根据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投标人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1.2有权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招标人反映的有关投标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1.3因投标人违反协议规定给招标人或招标人造成损失时,及/或因投标人原因引起招标人或招标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招标人或招标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投标人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投标人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1.4受理招标人对投标人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情况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通知投标人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1.5招标人对招标人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投标人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招标人主张或要求。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标人的权利1.1依约收取相关合同价款。1.2有权拒绝招标人及招标人提出的除投标人承诺及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1.3有权对招标人在项目任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并要求招标人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2.投标人的义务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招标人及招标人的利益。2.2接受招标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设计任务,保证不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2.4在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协议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将有关本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2.7建立填报制度。每次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合同原件一份。2.8投标人承担项目任务,应派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2.9投标人的定点项目经办人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唯一被授权人。如需更换经办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2.10投标人承接工程任务时,应在投标时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名单中选择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第六条违约责任1.投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经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项目任务的;1.2投标人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承担任务的;1.3投标人所承担的任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招标人业务的;1.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1.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招标人、招标人或第三方发现的;1.7出现重大责任事故;1.8本协议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累积达到三次的;1.9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1.10向招标人提供回扣的;1.11任一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履约情况评价为“较差”的(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的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业务水平,现场机构人员配套情况,与采购单位配合情况,定点投标人对定点采购程序的熟悉程度和后续服务情况等);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2.对投标人履行协议情况,招标人有权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3.监督管理: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投标人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之一。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投标人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估价结果报告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招标及响应文件、合同等要求。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项目完成后,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评审验收申请,招标人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评审通过后,由招标人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调确定。第八条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第九条双方确定,招标人按照投标人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投标人不承担责任。2.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的效期内,招标人利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的效期内,投标人利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招标人指定张晓明为招标人1项目联系人,投标人指定李中玉为投标人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投标人联系人应及时向招标人通报研究工作的进程,并向招标人提出有关协作事宜;2.招标人联系人有责任向投标人了解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1.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1.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1.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的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大纲定义和解释;2.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遇不可抗力影响工作进行时,工作顺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长兴岛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立即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盖章)投标人(盖章)地址:太连统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09地址:WT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挂被授权人:被授权人:电话:0411-85283533电话:0411-85632566传真:0411-85280811传真:0411-85615677邮政编码:116317邮政编码:11630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合同编号: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B包委托方(招标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受托方(投标人)::大连国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4月7日签定地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2024年4月7日-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招标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楼法定代表人:濮存山项目联系人:张晓明联系方式:85283533通讯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09室电话:传真:8855283533传真:885280811电子信箱:174942276@qq.com受托方(投标人)大连国地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法定代表人:吴晓斯项目联系人:李中玉联系方式:13238186633通讯地址: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电话:0411-85632566传真:0411-85615677电子信箱:dlground@163.com本合同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工作定点单位采购项目(B包)项目(包号)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投标人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咨询内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土地评估服务2.咨询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3.咨询方式:出具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土地报告。第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服务期内,在接到任务后,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间完成。第三条为保证投标人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以具体项目委托书为准2.提供工作条件:(1)协调相关单位;3其它:无招标人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按招标人要求第四条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报酬总额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以及相关收费标准的50%。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抱龙支行地址: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19号帐号:805002209000157投标人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抱龙支行地址: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19号1幢1-18室帐号:805002209000157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招标人的权利1.1根据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投标人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1.2有权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招标人反映的有关投标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1.3因投标人违反协议规定给招标人或招标人造成损失时,及/或因投标人原因引起招标人或招标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招标人或招标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投标人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投标人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1.4受理招标人对投标人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情况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通知投标人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1.5招标人对招标人迟延支付合同款项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投标人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招标人主张或要求。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标人的权利1.1依约收取相关合同价款。1.2有权拒绝招标人及招标人提出的除投标人承诺及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1.3有权对招标人在项目任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并要求招标人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2.投标人的义务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招标人及招标人的利益。2.2接受招标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设计任务,保证不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2.4在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协议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将有关本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2.7建立填报制度。每次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合同原件一份。2.8投标人承担项目任务,应派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2.9投标人的定点项目经办人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唯一被授权人。如需更换经办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2.10投标人承接工程任务时,应在投标时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名单中选择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第六条违约责任1.投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经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项目任务的;1.2投标人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承担任务的;1.3投标人所承担的任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招标人业务的;1.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1.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招标人、招标人或第三方发现的;1.7出现重大责任事故;1.8本协议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累积达到三次的;1.9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1.10向招标人提供回扣的;1.11任一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履约情况评价为“较差”的(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的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业务水平,现场机构人员配套情况,与采购单位配合情况,定点投标人对定点采购程序的熟悉程度和后续服务情况等);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2.对投标人履行协议情况,招标人有权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3.监督管理: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投标人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之一。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投标人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估价结果报告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招标及响应文件、合同等要求。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项目完成后,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评审验收申请,招标人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评审通过后,由招标人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调确定。第八条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第九条双方确定,招标人按照投标人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投标人不承担责任。2.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的效期内,招标人利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的效期内,投标人利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招标人指定张晓明为招标人1项目联系人,投标人指定李中玉为投标人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投标人联系人应及时向招标人通报研究工作的进程,并向招标人提出有关协作事宜;2.招标人联系人有责任向投标人了解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1.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1.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1.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的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大纲定义和解释;2.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遇不可抗力影响工作进行时,工作顺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长兴岛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立即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盖章)投标人(盖章)地址:太连统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09地址:WT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挂被授权人:被授权人:电话:0411-85283533电话:0411-85632566传真:0411-85280811传真:0411-85615677邮政编码:116317邮政编码:11630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评估工作 土地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