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积水点整治工程 积水点泵站采购合同公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1012-GCZX-C2024-0010001
二、合同名称:江都北部片区积水点整治工程泰山路积水点泵站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012-GCZX-C2024-0010
四、项目名称: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
地址: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70号

联系方式:15905251100
供应商(乙方):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2号
联系方式:159525000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联系方式:1595250000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005000.00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0天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8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29 16:25: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施工合同-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2.工程地点:扬州市江都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5.工程内容: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各类施工等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各类施工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0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6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市政工程为2年。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伍仟元整)(¥3005000.00)。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3.付款方式:虫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其中合同价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审计,待审计结束后付清审计价款。付款时均扣除暂列金、暂估价(如有)1。所有工程款支付均需提供正式税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款。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汤红元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5月1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建改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1正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代表:(签字)项目审核:(签字)2024年5月28日2024年5月8日#idc error#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等非施工方办公、生活区域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扬州现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与工程相关的现行图集、施工说明,江苏省、扬州市现行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叁天内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承包人3套,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印件时,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及相应配套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管理部成员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组织网络)、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竣工图、竣工结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当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和下月计划,每周向工程师提供周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工地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报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调整原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监理、跟踪审计和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一暂估价一暂列金额)】*10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项的,应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扬价格。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变更签发、工程价款调整的审核、工期顺延的审核,核发开工通知、缓建指令,工程款支付审批权,更换或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已确认。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不能影响开工)等。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已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三套(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全部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图及相应的电子资料,经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由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由承包人负责将资料汇总整理后移交工程所在地档案馆,领取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包人应及时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三套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投标前承包人应充分踏勘现场,报价中应包括承包人所需用的已有施工单位水、电等的一切配合费用,发包人不再因此发生任何费用。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承担现场的安全、保卫、照明等责任和费用: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并按实际现场需要,提供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③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免费提供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①设计变更、②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③政策性文件调整、④下述“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的其他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全部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系数。0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波动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见11.1;(2)施工期间人工费用的调整按国家(江苏省、扬州市)颁布的政策性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3)施工期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价管理机构发布调整文件的,按其规定调整。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I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上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计价表的计算规则。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虫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其中合同价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审计,待审计结束后付清审计价款。[付款时均扣除暂列金、暂估价(如有)]。所有工程款支付均需提供正式税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款。工程结算方式结算方式:1、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按第一轮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正常计算得出总价后,再在此总价上按最终报价与第一轮投标价的让利幅度进行同比让利,作为最终结算价。2、新增项目按实结算,让利幅度按以下公式计算:(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外,其它均为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风险范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审批后执行。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U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合同价的万分之五。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规定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全部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移交所有档案资料后10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最终审计结束后。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12.4.1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视审计部门审计时间。(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14.4.3竣工结算的特别约定:竣工结算按照扬江政规(2020)2号文及竣工结算送审时期江都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并以最终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了避免承包人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最终审计核减率在5%以内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最终审计核减率在5%-10%之间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最终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全部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两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1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满后,如无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15.4保修0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原则上24小时内,特殊情况应提前到达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I(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另行商议。注:当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承包人需承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商议。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经双方协商后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江苏省及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江苏省及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该办理。承包人是否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该办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L20.3争议评审0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发包人(全称):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江都北部污水达标区泰山路积水点泵站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桥梁工程、道路工程、排水(雨水)工程、绿化工程、地下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2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2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5年(建议为5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30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2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L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请第三方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从保修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P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24年5月28日202年5月28日31#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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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积水点整治工程 积水点泵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扬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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