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舍维修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金汇实验学校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8754320241
二、合同名称: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2107240422193128-12107340
四、项目名称: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金汇实验学校(虹桥)
地址:红松路81弄18号
联系方式:34685931
供应商(乙方):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壹新(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91839103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14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45 日历天项目经理:王蓓蓓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23202327346
2.合同金额(元):
114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的合同(11N42508754320241).pdf
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875432024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金汇实验学校(虹桥)乙方:上海雅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壹新(男)地址:红松路81弄18号,地址:上海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2幢208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103电话:34685931,电话:13918391032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华晓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下列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4年金汇实验暑期校舍维修项目工程地点:虹桥镇红松路81弄18号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闵虹府批【2024】11号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及投标文件,如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及数量少于或低于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要求的,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要求为准。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由于不可控因素造成可用于施工的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合同工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对该工程另行确定的开竣工时间组织实施。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实行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款(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肆万元整(¥1140000元)增值税率:9%。计价形式为(在以下价格形式中打√)□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以本条合同总价款为上限。若工程量、工程内容发生变化,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认可。合同总价款已包含:(1)人工费: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2)安全文明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2.承包人在每次应付款期限前10日应按国家相关税法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根据财务要求确定发票类别)。因承包人延期提供发票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承包人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本合同履行期间增值税率如遇税务政策及法规调低,乙方应当退还税率调低部分的差额。如增值税率调高的,本合同总价不变。3.发包人的开票信息:公司全称:上海虹桥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34204314XC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红松路支行银行:442970038838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N192室电话:33580797六、支付方式本工程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报告为准,若遇国家审计的项目,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照如下约定分次支付: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9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预付款已包含本工程的合同清单组价之全部人工费,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月足额将人工费支付至实际施工人员。2.进度款:(1)工程完成总进度的50%支付至合同价的4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3)完成审价及财务竣工决算或国家审计(如有)后,支付至最终竣工决算结果/国家审计的97%。(4)发包人已支付金额超过最终竣工决算结果/国家审计审定价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退还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退还,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质保金:发包人预留最终审定价的3%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下称“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两年](如该处未勾选的,默认两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等承包人应付款项后向承包人无息退还剩余质保金,质保金不足抵扣承包人应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农民工工资结算方式、人工费拨付约定(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1.1承包人应及时开设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本项目的人工费。1.2承包人承诺按照沪人社规(2022)20号文的规定向专用账户及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及结算周期:2.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优先支付人工费。承包人应当与分包单位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分包单位按月足额向建筑工人发放月基本工资。建筑工人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资发放信息应当由乙方、分包单位及专用账户所属银行三方同步确认,同步监督。2.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优先支付人工费。承包人及各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约定将人工费支付至实际施工人员。承包人如因违约应向发包人赔偿或存有其他应向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各期工程款时直接抵扣后支付,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全部人工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3)人工费拨付周期的约定3.1本合同中的合同清单组价之人工费,实际价格以最终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或国家审计(如有)结果为准。发包人已支付人工费超过最终审定人工费金额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退还。3.2本合同预付款中已包含本工程的合同清单组价之全部人工费,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按约将人工费足额直接发放到实际施工人员账户。承包人确认妥善安排款项发放进度,不得以发包人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比例作为拒绝按月支付人工费的理由。3.3承包人分别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与工程款账户,其中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及人工费支付。承包人按要求分别开立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1)工资专用账户:该农民工工资专户办理结束后由承包人提供。(2)工程款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以下无正文)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变动的,以发包人变动的为准。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变动职权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5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代表不称职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附件3:廉洁协议发包人:上海虹桥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承包人不得为牟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竞标、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竞标权。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上海虹桥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等本工程所涉及的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塑胶场地为6年;6.绿化工程免费养护1年,运动场草坪免费养护2年;7.城市道路(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工程),为1年;8.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为【】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质保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内直接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需抢修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抢修后经相关部门确认非工程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本工程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本工程审定价款的3%。(不计息)。五、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协议书1.3条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等承包人应付款项后向承包人无息退还剩余质保金,质保金不足抵扣承包人应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六、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5: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保函编号:致受益人:上海虹桥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保人,(以下简称被保人)为受益人,工程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需办理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保证人已接受被保人的请求,愿向受益人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二、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担保的期间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四、本保函担保期间内,被保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由保证人根据本保函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1、因被保人原因而造成合同约定施工期延误;2、施工工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3、不能正常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五、受益人按本保函第四条规定,要求我行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将书面索赔通知书在保函有效期间内送达我行。六、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受益人支付本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七、本保函不得转让。八、本保函保证人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九、本保函在担保期内,如受益人要求提前解除担保部分金额,须提供给保证人《提前解除[履约保函]通知书》。十、本保函解除担保效力,被保人须一并提供本保函原件及受益人签章确认的《解除[履约保函]通知书》。十一、本保函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6: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档案及时交结承诺书承包人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并完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递交时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工程完整有效的审价资料、竣工资料等全部移交发包人以供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审价单位完成工程审价结算,并完成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尾款支付时需承包人配合的其他工作。(二)逾期后果:1.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审价资料、竣工资料的,每逾期提交资料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直至提交完整有效的审价资料、竣工资料。承包人逾期14天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直接进行审价,双方按照直接结算审定价作为竣工结算总价,相应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逾期提交超过30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加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承包人并应赔偿。2.承包人清楚知晓,迟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将可能导致结算审定价少于报审价格,承包人承诺因此造成的审减责任自行承担。3.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审价单位要求时限配合完成工程审价结算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如累计违约超过30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加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承包人并应赔偿。4.如因承包人怠于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而导致工程无法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处罚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二、竣工档案预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区城建档案部门对竣工档案预验收。施工单位应报送符合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竣工交工档案【】套、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套、工程照片档案以及专业级专题录像档案【】套。以上报送档案部门的一套必须为原件,供发包人自行存档利用一套,交工程维护方使用一套。对违反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规定套数的或达不到档案编制要求的,5%的工程款将不予支付,如因此导致罚款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另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凡在责令限期内报送完毕的,5%的工程款项将支付到位。以上事项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责任。承诺人(承包人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确认书(同投标人员名单)承包人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员名单组件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如下:序号岗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质量员4材料员5施工员6安全员7资料员8标准员9劳务员发包人有权按照不低于每季一次的频次开展履约考核,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二、人员变更条件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完成更换。三、关键岗位到岗履职要求(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每月施工天数的80%。(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以上事项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责任。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6-13,日期:2024-06-1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