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整治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该公告信息由“”自动推送至本网站,联系电话:400-0471-010】
一、合同编号:ESZCWSS-C-G-240113.1B1
二、合同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
三、项目编号:ESZCWSS-C-G-240113.1B1
四、项目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联系方式:13847732442
供应商(乙方):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九街坊纪检委统建南楼4单元102室
联系方式:131348495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
1(项)
¥2,150,205.00
¥2,150,205.00
无
合同金额: 2,150,2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零贰佰零伍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13日至2024年08月12日
履约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DOC061724-06172024102445.pdf
DOC061724-06172024102445.pdf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06月19日
附件:DOC061724-06172024102445.pdfDOC061724-06172024102445.pdf
采购合同书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于SFI这甲方(发包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6月12日政府采购合同发包人(全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676F法定代表人:徐峰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联系人:高海斌;联系方式:13847732442。承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6BQA80法定代表人:刘莎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九街坊联系人:王志刚;联系方式:15149458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交结果、磋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江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工程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1一(三)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施工内容为主(四)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五)工程承包范围: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合同工期(一)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二)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3日。(三)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12日。三、质量要求(一)乙方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评定EE标准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符合甲方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要求。上述工程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二)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3%的工程款;3.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9535(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零贰佰零伍元整,(¥2150205.00元)(含税),最终合同价以审核定价-2-为准,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费、安装费、勘察设计费、特殊情况赶工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措施费、现场施工设施费、维护保修费、质检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费用。如遇到政府审计对甲方多支付工程款项的核减,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缴,乙方应无条件返还。(二)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三)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5%,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5%,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数额的发票及其他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报账要求的资料,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及发票中记载的为准且户名须与本合同承包人一致,否则视为转包。鉴于甲方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甲方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四)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开户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专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错误支付等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收,否则视为转包,承担违约-3-责任。五、合同文件构成、签订时间及地点(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企业资质;4.发包人资质;5.补充合同(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签订时间及地点:1.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2.签订地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自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已获得合法授权且具有本合同签署权。(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六、甲方对乙方工程的监督甲方及甲方委派的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等质量及管理进行监督,当乙方工程质量、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局部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费用。七、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诺(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二)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三)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四)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或维护期内承-5-担保修或维护义务;(六)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七)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承包人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九)承包人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长产损失;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等情况发生。九、违约条款(一)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提供质保服务或怠于属于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的,应继续赔偿其余损失。(二)如有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6-(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延误最终成果交付时间超过20天,乙方仍不能交付成果,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时,甲方有权另选其它施工方,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余款;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五)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人身与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于5_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如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_5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_5_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L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予免除其责任。-7一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甲、乙双方因项目执行事宜发生争执的,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三、其他本合同预留的双方地址及联系人,是能够收到对方各类文书,包括法律文书的法定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人,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按照该地址和联系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文件,从该文件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甲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18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入或委托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帐号:帐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49458222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8-采购合同书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SFI之上甲方(发包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H中签订日期:2024年6月12日政府采购合同发包人(全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676F法定代表人:徐峰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联系人:高海斌;联系方式:13847732442。承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6BQA80法定代表人:刘莎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九街坊联系人:王志刚;联系方式:15149458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交结果、磋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江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工程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1一(三)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施工内容为主(四)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五)工程承包范围: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合同工期(一)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二)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3日。(三)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12日。三、质量要求(一)乙方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评定EE标准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符合甲方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要求。上述工程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二)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3%的工程款;3.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9535(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零贰佰零伍元整,(¥2150205.00元)(含税),最终合同价以审核定价-2-为准,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费、安装费、勘察设计费、特殊情况赶工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措施费、现场施工设施费、维护保修费、质检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费用。如遇到政府审计对甲方多支付工程款项的核减,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缴,乙方应无条件返还。(二)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三)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5%,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5%,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数额的发票及其他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报账要求的资料,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及发票中记载的为准且户名须与本合同承包人一致,否则视为转包。鉴于甲方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甲方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四)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开户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专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错误支付等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收,否则视为转包,承担违约-3-责任。五、合同文件构成、签订时间及地点(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企业资质;4.发包人资质;5.补充合同(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签订时间及地点:1.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2.签订地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自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已获得合法授权且具有本合同签署权。(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六、甲方对乙方工程的监督甲方及甲方委派的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等质量及管理进行监督,当乙方工程质量、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局部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费用。七、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诺(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二)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三)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四)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或维护期内承-5-担保修或维护义务;(六)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七)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承包人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九)承包人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长产损失;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等情况发生。九、违约条款(一)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提供质保服务或怠于属于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的,应继续赔偿其余损失。(二)如有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6-(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延误最终成果交付时间超过20天,乙方仍不能交付成果,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时,甲方有权另选其它施工方,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余款;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五)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人身与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于5_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如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_5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_5_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L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予免除其责任。-7一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甲、乙双方因项目执行事宜发生争执的,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三、其他本合同预留的双方地址及联系人,是能够收到对方各类文书,包括法律文书的法定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人,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按照该地址和联系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文件,从该文件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甲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18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入或委托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帐号:帐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49458222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8-采购合同书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SFI之上甲方(发包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H中签订日期:2024年6月12日政府采购合同发包人(全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676F法定代表人:徐峰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联系人:高海斌;联系方式:13847732442。承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6BQA80法定代表人:刘莎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九街坊联系人:王志刚;联系方式:15149458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交结果、磋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江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工程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1一(三)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施工内容为主(四)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五)工程承包范围: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合同工期(一)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二)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3日。(三)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12日。三、质量要求(一)乙方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评定EE标准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符合甲方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要求。上述工程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二)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3%的工程款;3.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9535(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零贰佰零伍元整,(¥2150205.00元)(含税),最终合同价以审核定价-2-为准,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费、安装费、勘察设计费、特殊情况赶工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措施费、现场施工设施费、维护保修费、质检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费用。如遇到政府审计对甲方多支付工程款项的核减,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缴,乙方应无条件返还。(二)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三)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5%,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5%,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数额的发票及其他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报账要求的资料,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及发票中记载的为准且户名须与本合同承包人一致,否则视为转包。鉴于甲方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甲方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四)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开户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专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错误支付等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收,否则视为转包,承担违约-3-责任。五、合同文件构成、签订时间及地点(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企业资质;4.发包人资质;5.补充合同(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签订时间及地点:1.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2.签订地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自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已获得合法授权且具有本合同签署权。(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六、甲方对乙方工程的监督甲方及甲方委派的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等质量及管理进行监督,当乙方工程质量、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局部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费用。七、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诺(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二)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三)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四)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或维护期内承-5-担保修或维护义务;(六)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七)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承包人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九)承包人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长产损失;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等情况发生。九、违约条款(一)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提供质保服务或怠于属于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的,应继续赔偿其余损失。(二)如有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6-(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延误最终成果交付时间超过20天,乙方仍不能交付成果,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时,甲方有权另选其它施工方,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余款;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五)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人身与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于5_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如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_5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_5_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L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予免除其责任。-7一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甲、乙双方因项目执行事宜发生争执的,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三、其他本合同预留的双方地址及联系人,是能够收到对方各类文书,包括法律文书的法定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人,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按照该地址和联系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文件,从该文件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甲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18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入或委托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帐号:帐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49458222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8-采购合同书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于SFI这甲方(发包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6月12日政府采购合同发包人(全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7011738676F法定代表人:徐峰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联系人:高海斌;联系方式:13847732442。承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6BQA80法定代表人:刘莎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九街坊联系人:王志刚;联系方式:15149458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交结果、磋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江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工程地点:乌审旗嘎鲁图镇-1一(三)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施工内容为主(四)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五)工程承包范围:南物流烂尾楼安全整治工程(二次)二、合同工期(一)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二)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3日。(三)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12日。三、质量要求(一)乙方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评定EE标准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符合甲方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要求。上述工程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二)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3%的工程款;3.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9535(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零贰佰零伍元整,(¥2150205.00元)(含税),最终合同价以审核定价-2-为准,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费、安装费、勘察设计费、特殊情况赶工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措施费、现场施工设施费、维护保修费、质检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费用。如遇到政府审计对甲方多支付工程款项的核减,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缴,乙方应无条件返还。(二)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三)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5%,质保期满付合同价的5%,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数额的发票及其他符合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标准的报账要求的资料,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收款账号以本合同及发票中记载的为准且户名须与本合同承包人一致,否则视为转包。鉴于甲方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甲方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四)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鄂尔多斯市昊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开户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专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错误支付等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收,否则视为转包,承担违约-3-责任。五、合同文件构成、签订时间及地点(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企业资质;4.发包人资质;5.补充合同(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签订时间及地点:1.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2.签订地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自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已获得合法授权且具有本合同签署权。(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六、甲方对乙方工程的监督甲方及甲方委派的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等质量及管理进行监督,当乙方工程质量、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局部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费用。七、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诺(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二)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三)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四)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或维护期内承-5-担保修或维护义务;(六)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七)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承包人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九)承包人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长产损失;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等情况发生。九、违约条款(一)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提供质保服务或怠于属于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的,应继续赔偿其余损失。(二)如有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6-(三)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延误最终成果交付时间超过20天,乙方仍不能交付成果,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时,甲方有权另选其它施工方,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余款;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五)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人身与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于5_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如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_5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_5_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L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予免除其责任。-7一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甲、乙双方因项目执行事宜发生争执的,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三、其他本合同预留的双方地址及联系人,是能够收到对方各类文书,包括法律文书的法定地址和联系人。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人,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按照该地址和联系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文件,从该文件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甲方: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昊源18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入或委托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帐号:帐号:8104101220000000054757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49458222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签订时间:2024年6月12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整治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