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停车泊位 预算编制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4)
中山市实施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中山市实施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20001077270526532405310398
项目业主:
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中山市实施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20001077270526532405310398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1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根据业主要求,负责对业主单位的项目造价书进行预算编制工作,3个工作日内提供初步成果文件,编制报告交1式5份纸质报告文件及电子版文件。
合同附件
中山市实施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合同.pdf
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4-06-19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委托合同书工程项目:中山市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工程地点:坦洲镇委托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咨询人: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中山市坦洲镇公共停车泊位项目(一期)项目预算编制2.项目概况:本项目停车泊位主要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环洲北路、德溪路、文华路、嘉联路、七村大道和第三工业园区等现状市政道路共计3856个路内停车泊位,工程建设费用约为2278万元。3.服务内容:工程预算编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方案资料进行预算编制,出具预算书。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优先顺序如下: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酬金结清后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委托人(公章):咨询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通讯地址:坦洲镇金斗大街17号通讯地址:中山市坦洲镇潭隆南I路23号佳境康城119卡之一电话:电话:1339258809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账号:账号:4432110104002857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4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电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车确定的附加服务;.1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5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6咨询专业人员(咨询人应在3天内无条件更换),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原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1第十四条咨N咨询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4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及开支)。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并应向委托人赔偿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1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及开支)。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及开支)。7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经咨询人催促仍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8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生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无特殊理由,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自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开始起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支付的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叁个工作日16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9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防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就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资料一套。第三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咨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损失,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抵扣,委托人有权继续向咨询人追偿。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预算编制费:该项目造价咨询费暂定为人民币¥66921.65量元,最终造价咨询费用计取方式:以中介预算价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下浮20%计取。2、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预算编制费:按变更预算价绝对值为基数,按上述收费标准按定额累进计算方法计算(最低收费按2000元一宗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的附加服务酬金:无1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第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一、咨询人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住建部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且具;联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或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为:系方式:,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1、代表咨询人开展业务工作,对外沟通联系总对接人,负责对外统一协调相关的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2、主持项目有关造价服务的工作;3、确定工作内容,负责各专业造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控工作进度;4、负责对造价质量的监督审查工作;5、在执业范围内签署有关造价文件等。二、咨询人的工作内容包括:(1)熟悉图纸,踏勘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情况,及时提出工程预算图纸疑问表;(2)标准工期的计算,收到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定额工期报告;(3)编制中介工程量清单和造价;12(4)现场对数前需出具概算与预算对比表;(5)按要求对主材价格进行说明,并将网上截图作为附件,当个别材料需要进行询价的,需提供有效材料询价单(每种材料必须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单);(6)需到委托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对数;(7)配合复审单位审查;(8)配合招标过程有关发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和造价的修正等业务等;(9)造价备案;(10)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预算编制,需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编制;(11)核对执行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等;(12)无论服务期内还是服务期结束后,咨询人均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有关工程审计工作、法律诉讼工作和相关部门对于本工程的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提供资料、参加会议、现场接待、回答相关部门的提问等),否则,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进行诚信扣分。三、咨询人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将作为委托人的结算依据。四、在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将可能会对部分造价内容进行业务咨询,咨询人不得拒绝提供此项服务(必要时须以n书面答复),委托人无须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五、提交时间和预算成果要求:1、预算编制: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提交关于预算编制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预算书。咨询人需提供的预算成果包括:(1)中介预算报告书一式七份;(2)工程量计算稿一式两份;13(3)定额工期报告一式两份;(4)工程预算图纸疑问表一式两份;(5)概算与预算对比表一式两份(6)主材价格说明(含截图)一式两份。(所有纸质成果须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版一份,电子版需刻录成光盘移交)2、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预算编制:咨询人必须自收到委托人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预算书。咨询人需提供的变更预算成果包括:(1)变更预算报告书一式三份;(2)变更工程量计算稿一式两份;(3)价格说明(含截图)一式两份。六、所有预算成果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盖章的预算成果并送至委托人。七、咨询人现场到位时间要求:勘察现场、工程会议及工程变更等情况需要咨询人到现场处理,咨询人需响应委托人的要求,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八、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1、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2、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支付方式:待咨询人完成本合同所委托的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全部任务,在本工程施工招标结束后20天内,由咨询人提出支付申请,支付预算编制费的80%;工程结算14审核后,如咨询人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其他需要扣罚的情形,则支付剩余预算编制费。3、施工过程中变更预算编制费用支付方式:提交变更预算成果后一次性支付。4、若本合同款项由镇财政或市财政拨款的,需镇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支付,如因政策影响使拨款未能及时到位,咨询+P人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委托人也无须向咨询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利息和经济赔偿。5、若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需提前书面告知委托人,并办好相关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合同款无法正常支付等情况均由咨询人负责,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6、上述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九、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委托人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若咨询人未完成中介预算初稿或已完成中介预算初稿但未经审核单位审核的,则委托人无须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若咨询人完成了中介预算初稿并经审核单位审核的,则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预算编制费的80%,计费基数为经审核单位审核的中介预算价。除此以外,咨询人同意不再追究委托人的任何责任。十、如咨询人计算的中介预算价出现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等情况,导致偏差(即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等部分占经审核单位审核的中介预算价的比例)高于3%低于4%(不含4%),咨询15人要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偏差高于4%(含4%)低于5%(不含5%),咨询人要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偏差高于5%(含5%)低于6%(不含6%),咨询人要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依此类推,上限价为本合同最终结算咨询费。如果咨询人尚未收取或可收取的预算编制费不足以抵扣应支付的上述违约金,则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限期内支付,若咨询人没有在限期内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追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十一、如因咨询人原因导致中介预算价出现错项、漏项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委托人视情况轻重对咨询人进行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咨询人此后不得承接委托人的中介业务。十二、如果咨询人在实施本合同内容时,出现服务质量差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工程量、价错漏严重,工期延误等,委托人除执行附加协议条款第十条约定对咨询人进行诚信扣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并解除合同,咨询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重新聘请第三方编制预算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损失、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十三、通知方式约定以双方各自住所地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和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任何一方将有关文书送达该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对方。十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双方约定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16法院起诉。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停车泊位 预算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