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上南中学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1666520242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上海市上南中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40402187250-15099996
四、项目名称:2024年上海市上南中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上南中学
地址:华绣路260号
联系方式:50193602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亦乐(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68168733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上海市上南中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5942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详见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规格型号:详见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59423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上海市上南中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11N4250166652024201).pdf
2024年上海市上南中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1666520242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上南中学,乙方: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亦乐(男)地址:华绣路260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454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122电话:50193602,电话:13681687332传真:,传真:联系人:王老师,联系人:谭诗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甲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获得本项目所列货物和伴随服务(详见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纸质合同附件),并接受了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以下简称“合同价”)。1.项目情况本项目包括:详细清单见附件。2.合同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及质保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5942300元整(大写:伍佰玖拾肆万贰仟叁佰元整)。2.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交货期:2024年8月20日前,具体交货期详见投标文件。2.4质保期限:1)木器不低于8年;2)化学实验室排风设备不低于8年;3)教学仪器(物理DIS实验室仪器设备、化学数字化仪器设备、生命科学数字化仪器设备)不低于5年;4)教学仪器(理化生常规教学仪器)不低于2年。2.5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2.6签订后的合同总经费不得超过财政结算金额;合同签订后在设备安装中再发生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安装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设备详细清单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2.7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备详细清单中的各类内容。2.8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凡损坏相关学校项目现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乙方须恢复原状或赔偿。3.验收和测试3.1验收地点:各相关学校。3.2甲方授权的验收代表为:甲方代表。3.3验收注意事项:乙方必须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在安装调试成功、试用后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文档,请甲方组织验收工作。3.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全部内容实施,保证通过验收。4.合同条款资料表条款号内容12售后服务标准:见售后服务承诺书13备件:按“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14.4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按售后服务承诺执行16付款方法和条件: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不超过30%合同款。2、设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不超过20%合同款。3、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4、以上合同款的支付以财政专项资金到甲方账户为前提。(并以工程管理事务中心下发的“支付指令”为支付依据。)5、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允许因“四舍五入”而有所差异。7履约保证金: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执行。(本项目不适用)33.2本合同条款附件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澄清文件及纸质合同附件。5.合同声明5.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5.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通用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资料表;5.3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5.4验收之后对产品质量等产生争议、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的,请在发生争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5.5背离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包括合同条款附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二)通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资料表条款号内容12售后服务标准:见售后服务承诺书13备件:按“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14.4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按售后服务承诺执行16付款方法和条件: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不超过30%合同款。2、设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不超过20%合同款。3、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4、以上合同款的支付以财政专项资金到甲方账户为前提。(并以工程管理事务中心下发的“支付指令”为支付依据。)5、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允许因“四舍五入”而有所差异。7履约保证金: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执行。(本项目不适用)33.2本合同条款附件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澄清文件及纸质合同附件。二、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机构系指接受“买方”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公司。(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8)“天”指日历天数。(9)“交货”指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均已完成,设备能够正常开启使用。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其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6.2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为保证项目按期顺利履约,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交一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需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本项目要求的服务期限,若服务期限因故延后的,乙方须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后。(2)履约保函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中得到补偿。履约保函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费用由卖方承担。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隐蔽质量问题的,买方追溯的时效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交货和单据10.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11.运输11.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12.伴随服务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买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情况见合同资料表),以期限最长的为准。14.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4.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付款16.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17.价格17.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8.变更指令18.1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和/或(4)卖方提供的服务。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19.合同修改19.1除了合同条款第18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0.转让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分包21.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21.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1.3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1.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22.卖方履约延误22.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3.误期赔偿费23.1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0.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结束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4.1卖方出现除第23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2)如买方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将在24.1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24.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5.违约终止合同25.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5.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26.不可抗力26.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7.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争端的解决2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向买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9.2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30.适用法律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31.通知31.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1.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32.有关税费3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33.保险33.1乙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险均由乙方自行投保。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合同生效及其他34.1本通用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合同正文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34.2本通用合同条款有附件(见合同正文中的“合同条款资料表”),本通用合同条款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34.3本通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买方)与供应商(卖方)签订,以签订日期在后的最新版本为准。签约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更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