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医保平台综合运维医保平台综合运维 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413-JZCG-G2024-0018001
二、合同名称: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医保平台综合运维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13-JZCG-G2024-0018
四、项目名称: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
地址: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

联系方式:13921029118
供应商(乙方):常州大数据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恒远大厦4楼
联系方式:151897706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医保平台综合运维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所有运维工作都需在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确认的情况下进行,运维服务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场派驻2名技术人员,现场驻场人员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备,经过不少于20天的现场工作交接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同级别人员调换。
联系方式:15189770620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00000.00元
合同金额:6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0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20 20:37: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合同1.pdf

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13-JZCG-G2024-0018合同编号:2024BSR1011采购人(采购人):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编号为JSZC-320413-JZCG-G2024-0018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特别说明: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乙方将名称由“常州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名称)变更为“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名称),因此本合同以新名称为抬头进行签订。)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2-1.2.2服务标准:所有运维工作都需在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确认的情况下进行,运维服务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场派驻2名技术人员,现场驻场人员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备,经过不少于20天的现场工作交接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同级别人员调换。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项目经理350000元2驻场运维服务人员250000元总价(含6%税)总价(含6%税)600000元1.4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服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甲方支付乙方每笔款项的另一前提是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甲方应自接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之日后15日内按照约定支付资金。1.5服务提供时间、地点和方式1.5.1提供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5.2服务地点: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3-1.5.3服务方式:按规定提供运维服务1.6检验和验收:详见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1.7违约责任1.7.1除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延期提供服务总价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0%;乙方延迟提供服务30天以上,甲方除了有权按照以上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即解除;1.7.2除不可抗力外,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则视为甲方违约,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0%,甲方迟延付款30天以上,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即解除。1.7.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即解除;-4-1.7.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已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已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7.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8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8.1将争议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8.2向(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9合同生效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12320400MB1F5563XM91320400MA1PC5DQ6F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住所:钟楼区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王食腌,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吕建联系人:王鑫腾约定送达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约定送达地址:钟楼区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4楼邮政编码:213100邮政编码:213100电话:(0519)82889580电话:(0519)83600231传真:传真:电子邮箱:-6-电子邮箱: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12320400MB1F5563XM91320400MA1PC5DQ6F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住所:钟楼区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王食腌,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吕建联系人:王鑫腾约定送达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约定送达地址:钟楼区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4楼邮政编码:213100邮政编码:213100电话:(0519)82889580电话:(0519)83600231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10610101040223842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15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五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7-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全部或部分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因乙方提供的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追究法律责任,则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8-详见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41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S:2.7.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符合甲方提供的.规范标准。、2.8延迟履行-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照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即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的期限即为不可抗力期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0-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元,若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各项损失,则甲方还有权就各项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无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3t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11-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报告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载明地址为其法定送达地址,双方往来中所有通知、文件、材料送达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拒绝签收等;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于变更前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及补充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8.4除2.18.3所述情形以外,甲方如逾期未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除了全部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外,超期时间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第三部分合同补充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6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JSZC-320413-JZCG-G2024-0018号)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完成检验和验收。2.3.2本项目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所有2.5本合同总价为:¥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人民币)。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即¥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人民币),服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即¥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人民币);甲方支付乙方每笔款项的另一前提是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甲方应自接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之日后15日内按照约定支付资金。2.11不可抗力的约定时间为30天。2.15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JSZC-320413-JZCG-G2024-0018号)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完成检验和验收。2.18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19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运维服务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14-#idc error#附件:保密协议甲方: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联系方式:0519-82889580乙方: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四楼)联系方式:0519-83600231鉴于:常州市金坛区医保平台综合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拥有或已经拥有的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为保护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公司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协议内容。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保密信息:指披露方以口头告知、以磁盘或电子形式或书面方式标注或指定为保密信息的非公开信息,以及根据披露时的客观情况应当被视为保密信息的非公开信息。披露方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接收方披露其技术信息、财务数据、商业合作、数据信息等。这些信息在披露时以口头告知、以磁盘或电子形式或书面标示为“保密”的。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技术、设计、图样、模型、软件程序、资料分析、项目研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合同(协议)文件、投标文件、财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以及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保密信息包括且不限于:1、有关合作或交易活动本身相关的一切活动及相关信息(含任何接触、磋商、讨论、开会、谈判、调查、签署文件等相关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历史的、现在的和即将发生的;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股东、投资人及关联方信息、公司决议、公司组织架构、股权架构、重大投资交易、成本与收益分析、行业竞争优劣势分析、客户与供应商资料、营销计划、商业模式、市场拓展筹备计划、合同内容、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进货渠道、产品策略、财务报表及财会档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人力资源信息、法律纠纷等等;3、项目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货值明细、规划条件和数据、设计文件和数据、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出租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各类工程图纸、模型、平面图和示意图、建设工程量、工程节点和相关数据、税务信息、计算依据和凭证、项目人员配置和人员信息、不动产权证及其他项目证照和备案文件、房产原值和评估信息、项目财务信息和会计账簿及数据汇总表、租赁合同及其相关租赁信息等等;-16-4、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方案、信息系统设计方案、操作流程、制造方法、技术指标、技术文档、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涉及保密信息的业务函电等等;5、属于第三人的保密信息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一方承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6、任何一方未予公开的其他商业信息,或其他合理认为,并告之另一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第二条保密范围1、双方已有的技术秘密;2、双方敏感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业务信息、知识产权信息;3、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第三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无保密限制的信息;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第四条保密义务: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2、双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设置恶意程序;完善数据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全流程各环节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系统漏洞、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3、双方承诺对另一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文本、电子数据等方式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4、承诺未经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仅可向有知悉必要的内部人员披露,同时仅为项目所需使用)以及提供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双方均有义务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和数据,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双方亦不得依据他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5、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项目维护过程中,如因业务需要,一方需采购第三方软件或软件服务的,其需以数据最小化为原则,明确数据范围及用途,并与第三方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确保另一方数据安全,在对数据安全的要求未实施适当的控制之前不应向第三方以及外包服务提供权限进行数据的访问;,7、双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须,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第三方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披露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保密协议;8、双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披露方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9、双方承诺和保证,除第三条或另一方主体不存在,将一直对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10、双方需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及保密措施,从管理及技术方面保障另一方数据安全,对其员工进行必要的数据安全意识、技能培训和教育,使其满足工作要求,并与员工签订保密-17-协议,约束监督员工,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将另一方数据泄露。员工离岗或授权期满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文档、权限等资源移交收回工作;11、若一方在本条中所述的第三方公司或本条中所述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违约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带着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了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另一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无法确认的,至少承担合作项目金额1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六条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七条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第八条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第九条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第十条双方承认并同意,除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或授予另一方享有对其数据、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第十一条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常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若有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寄送的文件或资料如被退回或拒收的,自被退回或拒收之日起即视为送达。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同时适用于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各个程序中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发生部分或全部无效、终止、解除等情形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结束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第十五条本协议是为防止双方的保密信息在双方合作期间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一方应归还另一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其保密义务。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黄肠日期:日期:2024平明7月本协议书由双方于2024年6月日签署。本协议书由双方于2024年6月日签署。-18-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函常数科函字【2024】1号名称变更通知尊敬的首先,感谢贵方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与合作!经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于2024年5月31日颁发《营业执照》(变更后)及《登记通知书》,我司名称由“常州大数据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1日起,公司所有合同文本、资料、发票信息等文件中所涉公司名称将使用“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请知悉。我公司在此声明: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我司以往所有业务,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继续有效,原有业务的法律关系和约定内容保持不变。因公司名称变更给贵方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司将一如既往地与贵方保持精诚合作,共荣共赢!特此通知!附件:《登记通知书》常州年6月2040登记通知书(32040400spj003)登字[2024]第05310002号常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C5DQ6F):你单位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机关盖章)小E行政批专用065月3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保平台综合运维医保平台综合运维 医保平台综合运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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