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务用工社会服务 劳务派遣员工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11N78101738120241

二、合同名称: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2024年购买劳务用工社会服务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4CGK00582
四、项目名称: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2024年购买劳务用工社会服务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
地 址:京大高速马连庄收费站出口
联系方式:03528105492
供应商(乙方):大同市重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北馨花园22号西三环1228号商铺
联系方式:136334210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2024年购买劳务用工社会服务项目(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504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劳务派遣员工101人,分别从事文职、司机、厨师等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具体安排。人员招聘、人员选拔、劳动合同签订、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保险缴纳、工伤申报以及满足采购人正常用人工作需求等服务内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办。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合格,符合招标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504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2024年购买劳务用工社会服务项目(二次)合同(11N78101738120241).pdf

劳务派遣协议甲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乙方:大同市重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速二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明勤,法定代表人:王成龙地址:大同市云州区马连庄收费站出口处地址: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北馨花园西门37号商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宾西支行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14050162380800000263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140200MA0K8U350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劳务派遣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招聘员工,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我公司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上。第二章协议期限第二条本协议期限从202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延续或终止手续。第三章派遣员工的管理—1—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一)乙方依据甲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确定录用名单。(二)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甲方协作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第四条派遣员工培训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生产或业务培训等,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派遣员工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负责乙方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将派遣员工的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员工奖惩的基本依据。第六条工资待遇及发放时间、发放方式(一)派遣员工的薪酬标准由甲方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每月应将派遣员工实际人数及出勤等实际情况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出勤情况制作工资及保险明细表。(二)派遣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三)派遣员工工资在每月15号前发放。(四)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五)派遣期间甲方如果因特殊原因暂时没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其它法定基金的缴纳手续,属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并在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中列支,属派遣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员工承担。(二)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三)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由乙方按照国家《工伤保—2—险条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第八条派遣员工的增减和更换(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员工,可按第三条确定增加派遣人员。(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无需向乙方进行任何赔偿: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三)在协议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且无需向乙方进行任何赔偿: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的;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9.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10.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11.上述情况甲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且在仲裁或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由乙方依法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1.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期限未到的派遣员工: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2.派遣员工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4.女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派遣员工的录用、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等法定基金缴付标准由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予以确定,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甲方应将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派遣员工。第十一条甲方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确凿的书面证据证明乙方派遣员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二条甲方有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向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并告知乙方,乙方予以书面备案。第十五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第十六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薪酬发放等行为和活动。第十七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假期福利,并给予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权益。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甲方派遣或授权的工作任务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司法部认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甲方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的,甲方须在乙方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乙方应督促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二十一条甲方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劳务费。第二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4—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才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可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甲方不得随意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第二十三条派遣人员在甲方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四条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向甲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乙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等工作:(一)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缴纳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及法定基金,若有延误或未缴情况,由乙方自行担责。;(二)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三)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薪酬发放工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五)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职称申报、婚育证明等事宜,提供相关证明及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和善后事宜,由乙方负责。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派管理人员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九条乙方派遣员工有权选择在甲方参加工会、党团组织活动,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第三十条乙方有权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劳务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甲方按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5—第三十一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向甲方派遣或调换在甲方服务的派遣员工。第三十二条乙方原则上不办理派遣员工的接收或调动手续,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一旦发生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乙方派遣人员辞职,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才能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补派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由于客观因素,乙方签订合同后应当补发派遣员工2024年度3至5月份工资、4至5月份保险以及第一季度加班费。基于此,乙方收取相应月份管理费用。第三十五条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第六章劳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三十六条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的薪酬、社保费单位支付部分、劳务管理费、招聘等费用,甲方每月按双方核定的实际额度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其中劳务管理费标准为:50元/人/月(其中外包人员管理费为212元/人/月);第三十七条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月5日前按派遣员工出勤等情况,核定派遣人员当月的薪酬提供给乙方,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劳务费打到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发票,并在每月15日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足额发放至派遣人员本人工资帐户,或现金的方式发放到本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二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乙方因违约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经济赔偿,甲方也有权在当期结算的费用中直接扣减。第八章协议终止第三十九条1、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6—大同市重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议,则本协议终止。2、如果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未到期,或派遣员工因特殊原因(如发生工伤、生病正处于医疗期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协议自动顺延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才终止。3、协议到期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终止后,甲方仍通过乙方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协议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否则按二个月劳务管理服务费总额赔偿给对方。如果因提前解约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提出方承担。第四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因甲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派遣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王明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王成龙签订日期:2024年6月7日,签订日期2024年6月7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用工社会服务 劳务派遣员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