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沭阳县卫生健康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1322-JSFY-G2024-0001007
二、合同名称: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三)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322-JSFY-G2024-000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沭阳县卫生健康局本级
地址:沭阳县苏州东路11号
联系方式:13511773111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16-888号
联系方式:135852789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三)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服务内容为分包范围内的9-14周岁非留守独生子女;9-14周岁留守独生子女;9-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达49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服务要求:合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具体详见合同内容。
联系方式:13585278998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104090.00元
合同金额:110.40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20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24 11:51: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计生保险分包三(太平洋财险)网签合同.pdf
太平洋-放弃预付款申请.pdf
沭阳县2024年度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项目(分包三)项目编号:JSZC-321322-JSFY-G2024-0001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名称:沭阳县卫生健康局中标单位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2024年6月20日沭阳县2024年度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项目(分包三)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三)项目编号:JSZC-321322-JSFY-G2024-0001甲方:沭阳县卫生健康局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甲乙双方根据采购编号JSZC-321322-JSFY-G2024-0001的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的通知》(宿卫【2015】35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采购服务合同:一、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一)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为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二)保险人为乙方,负责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的承保,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为2024年2月1日-2025年1月31日全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人群(以县乡两级摸底调查为准),服务区域(沭城街道、十字街道、桑墟镇、潼阳镇、新河镇、颜集镇、悦来镇、刘集镇、耿圩镇、陇集镇)。中标人不得以财政延迟拨付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二、保险期限、保障内容(一)保险期限本协议的保险期限为1年,2024年2月1日00时至2025年1月31日24时。(二)保障内容第一、保障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承保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180日内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赔付标准为:一级伤残按100%赔付、二级伤残按90%赔付、三级伤残按80%赔付、四级伤残按70%赔付、五级伤残按60%赔付、六级伤残按50%赔付、七级伤残按40%赔付、八级伤残按30%赔付,九级伤残按20%赔付、十级伤残按10%赔付。3.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承保公司按照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赔付比例进行赔付。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承保公司按照对应险种住院津贴方案补贴相关费用。5.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承保公司按照对应险种约定的赔付相应医疗费用。第二、保障范围及方案1.9-14周岁非留守独生子女关爱保险①保险责任范围9-14周岁非留守独生子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②保险费及赔偿限额A.保险费20元/人年;B.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0000元;C.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80000元;D.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20000元;E.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F.住院补贴80元/天;G.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30000;注:构成伤残的,除需赔付意外医疗费用外,还应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③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a)赔款金额≤1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b)1万元(c)2万元(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乙方收到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两年。B.理赔材料(a)保险单、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e)其他相关材料。④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2.9-14周岁留守独生子女关爱保险①保险责任范围9-14周岁留守独生子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②保险费及赔偿限额A.保险费60元/人年;B.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按保额赔付)C.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20000元;(按对应伤残等级赔付)D.意外烧伤保险金额120000元;(意外三度烧伤,按该项烧伤给付)E.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15000元;(免赔额50元,赔付比例90%)F.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免赔额50元,赔付比例90%)注:构成伤残的,除需赔付意外医疗费用外,还应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③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a)赔款金额≤1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b)1万元(c)2万元(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乙方收到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两年。B.理赔材料(a)保险单、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e)其他相关材料。④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3.9-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关爱保险①保险责任范围9-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②保险费及赔偿限额A.保险费10元/人年;B.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20000元;(按保额赔付)C.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20000元;(按残疾比例赔付)D.意外医疗保险金额30000元;(100元以上按90%赔付)E.意外住院补贴200元/天;(按住院天数补贴,全年最高补贴180天)注:构成伤残的,除需赔付意外医疗费用外,还应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③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a)赔款金额≤1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b)1万元(c)2万元(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乙方收到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两年。B.理赔材料(a)保险单、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e)其他相关材料。④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4.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关爱保险①保险责任范围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②保险费及赔偿限额A.保险费100元/人年;B.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50000元;(按保额赔付)C.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50000元;(按残疾比例赔付)D.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0元;(100元以上按90%赔付)E.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6000元;(按住院天数补贴,200元/天,每次60天,全年最高补贴180天)F.疾病身故保险金额10000元;(新保60天免责期)G.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00元;注:构成伤残的,除需赔付意外医疗费用外,还应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③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a)赔款金额≤1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b)1万元(c)2万元(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乙方收到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两年。B.理赔材料(a)保险单、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e)其他相关材料。④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保险①保险责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②保险费及赔偿限额A.保险费500元/人年;B.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按保额赔付)C.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50000元;(按残疾比例赔付)D.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0元;(100元以上按90%赔付)E.住院补贴200元/天;(按住院天数补贴,全年最高补贴180天)F.住院看护补贴120元/天;(按住院天数补贴,全年最高补贴180天)G.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00元;注:构成伤残的,除需赔付意外医疗费用外,还应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③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a)赔款金额≤1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b)1万元(c)2万元(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乙方收到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两年。B.理赔材料(a)保险单、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e)其他相关材料。④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三、保费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预付款:合同金额的10%,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进度款:乙方出具手续齐全的保险单和发票等材料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肆仟零玖拾元整(1104090元)人民币。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营业部账号:1116020019300214653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四、违约责任保险服务期间,甲方制定定期督查回访制度,乙方如达到以下条件的,每发生一起,甲方有权按对应处罚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1.承保后未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理赔情况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2.以下情况每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a.违反本合同相关责任与义务,受到被保险人投诉举报,经核实事实成立的;b.对被保险人合理索赔诉求故意刁难、拖延、设置障碍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通报批评并处罚款;c.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诿,故意减轻保险责任或减少赔付额度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对故意制造假赔案,套取保险赔款的(以保险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可为依据),每一次处罚10000元,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五、保险服务及履约要求1、加强保险内容宣传,印制由卫健局统一监制的保险服务手册,做到所有投保对象人手一册。手册内容包括:保险险种、赔付范围、赔付流程、赔付时限、承保的保险公司专职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卫健局监督电话。)开通手机短信提醒服务,保险公司定期为参保对象提供短信提醒服务,服务内容:防诈骗、投保项目、服务联系方式。2、赔付要求。保险公司接到参保人赔付申请或电话后,应有专人接待,及时和当地卫计服务中心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开通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确保在投标响应的工作时间内理赔到位。如未能按服务承诺进行理赔的,每有一次处罚款10000元整。3、通报制度。每个月月底、每个保险年度的年中、年终,中标的保险公司须将当月、半年、全年的有关理赔情况书面报告给招标人。并建立专门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管理工作表,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基本情况,受理日期,赔付金额和原因,理赔日期等,便于查询和管理。没有按要求报送理赔汇报材料及工作表的,每有一次,处罚款5000元。4、扣分制度。对于本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存在以下情况的,如再参与下一阶段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投标,将在下一次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招投标评分中予以扣分。有一例理赔不及时0.5分/次,有一例不到位1分/次,有一例超1个月未理赔扣除2分/次。在保险期限内如出现被保险人投诉,经过调查属实的,每出现一次扣被投诉的保险公司5分,并函告被投诉的保险公司。5、赔付期内,如有因未履行应赔尽赔义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的,则不得参加本项目下一年度的投标活动。6、保险延续性。因承保区域调整,对于持续参保的上一年度参保人员,如发生应理赔的的案件,案件发生之日在某一年度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的,均由该一年度保险公司理赔。如当年度发生的案件,所有中标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7、公益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积极出资参与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活动。六、保险期限和理赔时间1.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出现投标文件承诺的保险险种规定的理赔事件,被保险人相关理赔资料齐全后,乙方要在投标响应的工作时间内给付理赔保险金。2.预付赔款服务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家庭较为困难急需救治的,乙方将保险理赔责任限额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赔款,用于对被保险人的救治和康复费用,真正体现保险公司以人为本的贴心周到服务。3.先予赔付,代位追偿本保险项目的被保险人出险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先予以赔偿,由县卫生健康局及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七、一般条款(一)履约保证金1、按采购合同总价的5%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投标人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2、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方式实行: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投标人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保险到期后仍有赔案在处理中,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逾期(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投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7、除签订本合同外,甲方将投保数据、被保险人信息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予乙方,乙方确认。(二)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四)保密条款除下列情况之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了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八、项目验收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4.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九、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院审理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十、其他1签订日期:Q-2年6月20日.·.1:,1签订日期:Q-2年6月20日.·.1:,111.如有其它未明事项,通过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2.乙方按本合同书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书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书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1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和乙方各执1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代理公司分别留存1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签章::i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j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XCM或授权代表人签字::ij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CM或授权代表人签字:X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关于放弃支付预付款的申请沭阳县卫生健康局:由我公司中标的项目编号为JSZC-321322-JSFY-G2024-0001的2024年度沭阳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采购项目,根据合同付款方式:“预付款:合同金额的10%,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进度款:中标人出具手续齐全的保险单和发票等材料后,采购人一次性付清余款;资金支付的时间:收到供应商发票10个工作日内;资金支付的条件:满足相应阶段的要求且收到供应商发票;注: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规定的约定,我公司目前资金状况良好,无需贵单位支付预付款,现申请放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2024年06月1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