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增殖放流苗种 淡水鱼苗采购合同公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
一、合同编号:[350101]HK[GK]2024001-4
二、合同名称:2024年增殖放流苗种采购
三、项目编号:[350101]HK[GK]202400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增殖放流苗种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4-5层部分单元
联系方式:0591-83536732
供应商(乙方):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闽侯县甘蔗镇818入城路海京楼2号
联系方式:1370501281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鲢
500,000(尾)
¥0.30
¥150,000.00
全长12cm及以上
合同金额: 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20日至2025年06月19日
履约地点:福州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06月24日
合同编号:[350101]HK[GK]2024001-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4-5层部分单元联系人:-联系电话:0591-83536732传真:电子邮箱:-乙方: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镇818入城路海京楼2号联系人:黄挺荣联系电话:13705012813传真:电子邮箱:9010310010010000016172根据项目编号为[350101]HK[GK]2024001的2024年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二、合同标的单价(元):0.30数量:500,000.00单位:尾,总金额(元):¥15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A07032801品目名称淡水鱼苗采购标的鲢品牌闽香产地类型国内国别(地区)中国产品属性无无无规格型号全长12cm及以上全长12cm及以上全长12cm及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三、合同金额3.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3.2合同总价组成: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本项目实际采购金额(签订合同金额)为250,000.00元,实际供货数量=所投采购包预算金额250,000.00元÷投标单价0.30元/尾,故实际采购数量为833,334尾;3.3其他需说明事项:所涉及金额150,000.00元为投标金额,因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原因,投标金额无法进行修改。本项目招标金额为250,000.00元,实际采购金额(签订合同金额)为250,000.00元,合同支付金额以250,000.00元为准;四、合同标的交付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4.2交付地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定地点4.3交付条件: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4.4供货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型号须符合相关要求。供货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原装进口产品(设备)交货时须提供中文产品说明书、保修卡、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商检证明等资料。制造编号与包装箱编号应一致。(2)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除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报福州市政府采购机构备案。(4)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第2页-权益”的有关要求。(5)其他供货要求:苗种应符合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接受甲方组织的专家组核查采购苗种类别、数量和质量,由甲方组织检测机构抽取样品,进行苗种质量检测。甲方组织专家对供苗单位的生产能力和亲本来源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甲方根据核查结果,有权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供苗单位予以解释和处理。甲方实行中标价格备案制度,甲方在开标后将中标情况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开展督查检查或专项验收,乙方应予以配合。五、质量标准及要求5.1质量标准及要求(1)乙方应确保所有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产品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进口产品须是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2)其他质量要求1、苗种种质纯正、体色正常;苗种活泼、游动有力。2、苗种体表完整无残缺、无破损、无畸形;苗种规格整齐、大小均匀,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残留,并通过有资质的苗种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禁止掺杂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跨大水系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3、建立苗种生产亲本来源、生产过程“三项纪录”等台账,以便于甲方进行督查检查,以保证苗种的质量安全。4、所提供苗种必须是自繁自育苗种。5、苗种规格:样本平均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苗种规格要求。规格合格率应大于或等于85%,死亡率、伤残率之和小于5%。6、苗种质量:苗种无病害、无药残,并经甲方组织的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合格。7、包装、运输、投放等技术要求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5/T1661-2017)》执行。5.2节能环保产品要求无5.3质量保证范围、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1)质量保证范围:验收方式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5/T1661-2017)》执行。苗种规格、质量、数量符合要求。(2)本合同乙方所供应的货物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月。(3)售后服务应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约定执行,具体如下:乙方在增殖放流服务期间,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能够48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第3页-(乙方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5.4商品安全责任商品安全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无六、安装调试、验收及退、换货6.1安装调试、验收应按照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甲方在放流前,组织相关人员核查放流苗种的数量和质量,并现场抽样进行苗种质量安全检验,以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若乙方育苗场不在福州辖区,增殖放流前应按甲方指定时间(至少应提前15天)提前将指定放流数量的苗种运到福州辖区内的苗种暂养场所(甲方不承担该运输费用)。经专家鉴定为中标物种,如非中标物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要及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乙方拖延或拒绝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还需另行赔偿,并报福州市政府采购机构备案。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6.3本项目是否邀请专家参与验收:☐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6.4本项目是否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6.5履约验收:验收方式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5/T1661-2017)》执行。6.6退、换货:如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货物或所提供的货物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无偿退货或更换采购货物款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7其他:(1)乙方应于付款前将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提交甲方收执,如因乙方逾期提交相关付款材料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本合同报价已涉及货物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苗种繁育、暂养、检验、运输、验收、检疫、到达要求水域放流所产生的租用车、船、人工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七、资金支付方式、条件和时间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150,000.002025-06-19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放流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供100%的合法合规、有效的合同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因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原因,支付金额无法进行修改,本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250,000.八、履约保证金无九、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十、违约责任10.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交付的合格产品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无10.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愿意更换产品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产品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还须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赔付违约金。(4)其他违约情形①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②乙方如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货物或所提供的货物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无偿退货或更换采购货物款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③甲方若发现苗种育苗场没有或者明显育苗条件不足、数量明显不够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报政府采购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④如乙方提供的苗种规格、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第5页-⑤乙方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⑥乙方应认真遵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20〕5号)的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⑦在验收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⑧在增殖放流服务期间,乙方未能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未到达服务现场,每延误1h,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延误超过24小时未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⑨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⑩在明确违约责任后,违约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在最终付款前甲方有权优先扣减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本合同签订前后及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一切资料、文件、信息等属于甲方秘密,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在未经对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3.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3.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合同其他条款无十五、其他约定-第6页-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5.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贰份,招标公司备档15.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5.6其他无十六、合同附件无甲方(采购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郑春桥,法定(授权)代表人:黄挺荣纳税人识别号:113501000036047744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741695989D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账号:9010310010010000016172签订地点:福州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0日-第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增殖放流苗种 淡水鱼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