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用房装修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5791X20242801
二、合同名称: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125240527104076-15120699
四、项目名称: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张江路576号
联系方式:58550205
供应商(乙方):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琦(女)
地址:
联系方式:1862159662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51938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镇盛夏路2006号、益江路299弄95号,对楼地面、平顶、门窗、水电等装修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期以采购人指令为准项目经理:薛君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沪2312006202209248
2.合同金额(元):
151938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的合同(11N00245791X20242801).pdf
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791X202428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江路576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68号17幢101室邮政编码:201210,邮政编码:202156电话:58550205,电话:18621596620传真:,传真:021-68451387联系人:赵晓霏,联系人:唐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衡、江丰居委用房装修项目工程地点:浦东新区盛夏路2006号、益江路299弄95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承包内容与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期以采购人指令为准。具体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价格为1519383元整(壹佰伍拾壹万玖仟叁佰捌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设施量调整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详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十、补充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2024-06-26,日期:2024-06-26,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此处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若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2.5设计人:若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如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何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4套(含竣工图,审图图纸(若需));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必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在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至少2套,其他根据项目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14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人及以上及联系电话。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人及以上及联系电话。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人及以上及联系电话。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具体工程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后,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合同通用条款。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按实调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以业主指定的为准。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协调各有关方、各部门解决、确认有关设计、施工、技术、商务问题,审核施工进度报表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14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详见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人员。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0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天数少于20天的,每少一天罚款1万元。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其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以20万元/人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10万元/人的违约金。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出勤不应小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到现场天数由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记录评价。项目负责人的履职必须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沪建管[2014]802号)的相关规定。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变更一人即扣除合同价的1%;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一人即扣除即扣除合同价的0.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1万元/人次•天的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工程或合同履行中双方确定的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发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支付。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4.监理人(若有)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若有,根据实际项目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零星维修维护为2年。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用房装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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