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能培训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采购项目名称: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31101000013020026
五、合同编号:11NMB169441120246807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详见附件
次
1.0
4800
4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
联系人:杨芮(经办)
联系电话:13677505250
传真:/
地址:塔城地区乌苏市孔雀河路06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培训协议4800元.pdf
关于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69441120246807).pdf
培训协议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乙方: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培训等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方式1、课程题目:内部培训2、课程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次培训时间待定)授课讲师:根据课程内容安排3、课程形式:讲受森林防火4、授课地点:具体地点甲方在开课前五天通知乙方第二条: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1、课酬:4800元/天(人数不超过60人,多于60人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培训费),培训时间1天,合计4800元。2、餐费、交通费及住宿费: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可负责联系)3、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培训费。乙方单位名称: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单位地址:乌苏市钱塘江东路55号电话:13809920208开户行:中国银行乌苏市支行账号:107021422204税号:5265420069781883X0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将确认的需求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司及受训学员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以保证课程内容更加有针对性和授课讲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课件。2、甲方负责提供培训地点及培训设施的准备,一般包括多媒体投影仪、麦克风、白板、白板笔(10支)、白纸、桌签、移动插线板等教学设施。3、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培训班的管理事宜。4、培训期间,甲方负责督促学员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甲方学员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5、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课程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有义务及时制止学员现场录音录像的行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讲师负责根据甲方客户确定的课程题目,准备充分的课程内容,备课和授课。2、乙方派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职称以上的讲师授课,乙方负责将课程教学大纲至少在开课前三日内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整理。3、乙方与授课讲师沟通,负责甲方学员的课程问题答疑工作。4、乙方讲师应当按照双方事先安排的时间、地点准时授课。第五条:关于后续合作1、培训结束后,双方为长期合作,双方有维护对方知名度的责任,并允许对方在对外宣传报道中提名。2、甲乙双方将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特别地,未经甲乙双方许可,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提供给第三方。3、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起至合同结束期间,乙方讲师不得私自与企业进行合作以维护甲方的权益。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讲师不按时授课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支付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2、甲方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授课并终止委托,同时向甲方索赔相关损失,同时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3、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培训费用的20%为违约金。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任何一方违约,均不在赔偿责任之列。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本条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七条:保密条款1、本协议中的协议条款均属于商业机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透露,如违反此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为长期有效。第八条通知双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是各自现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作为双方将来进行诉讼时,送达的有效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短信的方式,寄往双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以先到的为准。一方向他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甲方的联系电话:15199968059,电子邮箱号码:15327959@qq.com,.地址:乌苏市孔雀河路62号乙方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号码:地址:第九条:争议处理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到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双方同意,如果双方之间的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协议“通知”条款约定的双方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号码完成民事审判中的所有送达程序,双方均无异议。第九条:关于本协议1、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取消或者推迟培训项目则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当天。用方(盖章):乙方盖章):10代表人:买代表人:2023,年6月14日年月日合同编号:11NMB169441120246807采购单位(甲方):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服务单位(乙方):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乌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专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专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专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塔城地区利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品牌:1次4800.0048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480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肆仟捌佰元整二、付款方式见附件合同三、服务条款见附件合同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乌苏市支行1/2账号:,账号:10702142220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业技能培训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