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61101000012971558
五、合同编号:11N748657213202411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公路、水利、建筑、消防检测)
详见附件
项
1.0
6000
6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
联系人:陈强
联系电话:18299821982
传真:/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3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48657213202411002).pdf
合同编号:11N748657213202411002采购单位(甲方):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焉耆回族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水利、建筑、消防检测)--品牌:1项6000.006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6000.006000.006000.006000.006000.006000.006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陆仟元整陆仟元整陆仟元整陆仟元整陆仟元整陆仟元整陆仟元整二、付款方式领取报告时并提供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检测费用。工程规模:4个单体,每个1500元,总价6000元(含税)。工程地址:焉耆县水文站院内。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当日至2024年7月15日。三、服务条款第一条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时取样、按批次进行送检,准确填写委托信息,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三)委托方不得对第二条约定的检测类别及项目与第三方签订同类型的委托合同/协议;(四)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二条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一)按照委托方委托单要求,在资质范围内根据国家、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检测任务;(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受托方拒绝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四)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受托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五)送检的样品除规范规定的退样、留样外,其余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试验完毕后由受托方予以弃样处理;建筑门窗试验后一个月内委托方应领取退还余样,过期不领受托方视做自动放弃。第三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履行,除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照工程类型及工1/2程检测量向另一方支付检测费总价*50%的违约金;(二)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委托方未按期、按要求提供样品、委托单,不具备检测等要求情况除外);(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六)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及计算标准均系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双方均按此标准履行,同时明确放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权利;(七)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外,守约方因行使权力/追索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鉴定费、交通差旅费、食宿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一)委托方明确检测标准情况下,按委托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委托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如遇工程返工、工程总造价变更等情况,应对增加部分另行增加检测费;(四)混凝土、砂浆试块、燃烧性能、室内空气检测不打折。第六条其他(一)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即自行终止,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得将本协议交与双方有利益的第三方;(二)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商业通知或法院、仲裁机构(以下称“司法机关”)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以下称“文书”)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若争议已经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三)本合同如以传真件/扫描件签署,合同自传真件/扫描件签署并进入对方接收系统之日起生效,但双方均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另一方。本合同一式4份,委托方持2份,受托方持2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巴音郭楞水文勘测局,乙方(公章):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光明路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37号(水利大厦),1728号电话:,电话:0996-602331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焉耆县支行账号:,账号:108204536816签订日期:2024年6月24日,签订日期:2024年6月24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