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告(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2024)
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300202400246001
招标项目名称:
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GC532300202400246001001
标段名称:
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
招标人:
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设计服务费:费率 2.18%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1.1%
中标工期:
工程总承包工期150日历天(含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取得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并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图成果文件)。
项目经理/总监:
邢冠宇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6-26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4-06-26 10:23:07
合同编号: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施工单位全称):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设计单位全称):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06月25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彩云镇滇中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禄丰市彩云镇彩云村委会。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禄发改投资〔2024〕10号。4.资金来源:项目补助资金及自筹。5.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标准化生产线一条,年屠宰能力9000头,新建屠宰车间、待宰圈、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利用现有建筑改造办公楼、宿舍。项目总投资1639.2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限额为人民币1515.95万元,设计费控制费率为2.18%,以上内容具体建设规模以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列项内容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资料编制归档、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完成所有设计阶段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专家咨询;配合甲方报批、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提供施工全过程设计服务工作,工作范围以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签订内容为准;(2)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发包人要求及经评审通过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各阶段的报批、各种工程资料的编制费用),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3)其他:资料归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招标人保留调整以上招标范围的权利。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6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云南省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取得审图合格证,且对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颁布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保证各专项工程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对施工质量终身负责;(3)总承包要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及国家、省、市现行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设计费(暂估)=建安工程费×2.18%;【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按照招标范围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地形测绘、施工图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通过施工图评审、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配备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并提供施工全过程设计服务工作等全部费用。】(2)建安工程费(暂估)=人民币1515.95万元×(1-1.10%)【设备费用不做下浮】2.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无。五、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邢冠宇;总设计负责人:李小龙。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件;(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6月25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会议室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三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正本4份,副本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2份,副本2份,承包人(施工单位)执正本1份,副本1份,承包人(设计单位)执正本1份,副本1份。发包人: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禄丰市彩云镇彩云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1532331015180163M邮政编码:651213电话:0878-4801000开户银行: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云支行账号:2900000784247012承包人(施工单位):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原民政局院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323315873759278邮政编码:651299电话:13619480555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禄丰支行账号:650021010000060120承包人(设计单位):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致远街1号2栋901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30112MA6PUYNE8L邮政编码:657799电话:1360888102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营业部账号:13568297992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金为审计认定总金额的3%。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范围,属于施工质量造成的问题承包方应及时组织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约定统一按壹年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包人(施工单位):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的安全责任(一)依法申请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明。(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四)不得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五)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二、乙方的安全责任(一)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四)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六)承包人主要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应当制定计划,明确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项目清单、使用计划及相关凭证备查。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八)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九)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十)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十二)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十三)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十四)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六)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十七)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十八)在项目施工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爆破物存放等,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源,编制危险源清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十九)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二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十一)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二十二)按照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并设置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三、违约责任:违反本安全生产合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包人(施工单位):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岗位姓名性别职称学历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编号一、设计负责人员一、设计负责人员一、设计负责人员一、设计负责人员一、设计负责人员一、设计负责人员设计负责人李小龙男工程师本科一级注册建筑师/20235300892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王鑫男/本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CS146100345电气专业负责人何金畅女高级工程师专科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DG106500004暖通专业负责人李继领男高级工程师研究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GN175400008结构专业负责人杨帆男高级工程师本科一级注册结果工程师/S135300754建筑专业负责人吕海英女/本科一级注册建筑师/20155300565造价专业负责人许丙富男工程师本科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11205300000642二、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现场人员项目负责人邢冠宇男/专科二级注册建造师/云2532019202130962技术负责人李加文男高级工程师本科高级工程师/Y120234051811290645施工员杨天寿男/本科土建施工员/53171010003055安全员张刚男/专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云建安C2(2023)0017269质量员朱晓东男工程师本科市政工程质量员/53201090019928标准员赵桂丹女/本科标准员/YN202310201067材料员曹颖刚男/专科材料员/53171110000748机械员张自强男/专科机械员/53171120000179劳务员寸涛男/本科劳务员/53171130006203资料员晁艳宾男/专科资料员/53171140003585附件5: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甲方(全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乙方(全称):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监理人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和监理人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委托人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终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委托人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见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见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四份,甲乙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并复印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禄丰市彩云镇彩云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1532331015180163M邮政编码:651213电话:开户银行: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云支行账号:2900000784247012乙方(施工单位):禄丰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原民政局院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323315873759278邮政编码:651299电话: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禄丰支行账号:650021010000060120乙方(设计单位):云南合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致远街1号2栋901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30112MA6PUYNE8L邮政编码:657799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营业部账号:1356829799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肉牛屠宰厂建设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