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2024)
一、合同编号:11N62045706Y20243401
二、合同名称: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HJ-ZFCG-2023-23
四、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金联路1号
联系方式:13857790898
供应商(乙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四营堂巷46、48号309室
联系方式:1807203600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3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2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框架协议(已签章)20240314(2).pdf
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框架协议(已签章)20240314(2).pdf
合同编号:WIUCASLX2024-01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1合同协议书7发包方: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甲方将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一致,现签订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且。第二条服务内容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范围内小额零星修缮工程。施工、施工图设计、造价预算等,服务需及时到位,不能无故拖拉。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造价预算等服务为无偿服务。乙方承包甲方建设工程估算为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具体合作方式为签订单个具体施工合同(工程预算1万元以上)或工程委托单(工程预算1万元以下)。第三条服务期限本次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第四条服务经费(一)本合同采购预算金额为:3000000元,中标下浮率:12.4%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下浮率为固定折扣率形式,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中标下浮率不予调整。(二)乙方必须包括在服务区域内提供公房日常维修与公房危房维修加固所需的一切劳务、材料、设备、配件、备件、损耗(包括水、电等)、仓储、运输(包括垃圾外运)、维护、税费、保险、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三)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8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相关最新省市文件,主材价、人工费按照签订合同日期当月的温州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市场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再由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如有新的计价依据出台,则做相应调整。(四)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五)工程变更:以批准的预算工程为准,若现场需要扩大工程范围,改变工程量的,需经甲方确认后实施。擅自扩大修缮范围和项目的,则不予办理结算。(六)工程造价依据省、市、区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竣工验收等要求计算。工程结算按省、市、区的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七)付款方式(最终按财政资金下达为准)1)三个月结算一次(同时考虑实际工程量),结算后支付。施工单位做好结算书后,最终价款由财政审计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为准。最终支付时间按照财政资金下达时间为准,因财政资金未在三个月内划拨到位导致甲方支付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八)变更估价原则:除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外,其他一律不予追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签订合同日期当月的信息价进行计算后(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设计变更未尽事宜按计价依据(2018版)及市建设局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第五条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甲方将修缮工程交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和标2准进行修缮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第六条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合格第七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自实际竣工日期起36个月。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或承包人履约违约金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一)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2.628万元【履约保证金=采购预算*(1-投标下浮率)*1%】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三日内需向甲方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是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三)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修缮工作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可相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九条工程保险承包人承担保险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等。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发包人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郭双洋。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二、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乙方的修缮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2、甲方监督检查乙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3、甲方应按建筑工程、修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结果计算工程款,将工程款按期支付给乙方。4、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5、甲方可根据政策的变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项目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6、甲方应按时支付款项。本合同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按规定扣罚。(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结算经费。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3、乙方履行承诺的义务。4、乙方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做好成品保护,施工结束后需清理,由乙方自行承担为此付出的各种费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如乙方违反此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5、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改变,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特殊情况下(台风、暴雨和冰雪等),乙方除应做好施工工地保护工作外,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7、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和材料,并对其提供的工具、设备、材料负责。因乙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和材料等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8、乙方负责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和一切费用,并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9、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给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无故不按期施工,拖延工期,乙方拒单3次以上(含三次),每拒单一次罚扣1000元,甲方有权从单个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届时由甲方先行予以承担的,甲方有权足额向乙方追偿及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11、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经费时,乙方要服从大局,相应增减承包范围及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所有处罚,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不需取得承包人同意。临时增加、临时加急需要修缮修补的工程,乙方不能另行额外增加费用。12、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3、乙方须在中标后根据甲方的需要,办理相关款项支付手续(如开取发票)等工作。14、乙方负责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第十一条合同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6)招标文件;(7)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1)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明确释明优先顺序。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甲方具体要求及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根据上述规定条款,视乙方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警告、扣罚、支付违约金(单次5万元)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甲方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或乙方履约违约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二)乙方因机械、工具或技术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且乙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对抗甲方行使权利。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合同未尽事宜,应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终止(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加盖印章后生效。(二)合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1、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2、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2)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3)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4)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者。(5)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6)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合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7)累计三次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的。3、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三)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第十五条其他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施工单位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实行百分倒扣分考核奖罚制,建立考核小组,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达到考核要求的可续签一年,如考核要求达到优秀可再续签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在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甲方:国科温州研究院乙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财凯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四营堂巷金联路1号46.48号309室电话:0577-88017528电话:1807203600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支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行帐号:1203219009200274562帐号:1203227509200036712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声明律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现金否则不予承认行温州梧田支行27509200036712设有限公司附件一廉政责任书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甲方(业主单位):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乙方(施工单位):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一、甲方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二、乙方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者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廉政责任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各一份。限甲方:国科温州研究院乙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财凯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四营堂巷金联路1号46.48号309室电话:0577-88017528电话:1807203600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支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行帐号:1203219009200274562帐号:1203227509200036712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采取各种方式或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2.承包人的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承包人作为总包责任主体,对在总包范围及相关事宜的安全工作上承担总责。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承担和被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附件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的发包人(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与承包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1.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为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委等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3.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2)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3)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5)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4.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2)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4)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L(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7)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有关工程质量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8)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9)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5.违约责任(1)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承建和管理本工程施工时,工程质量除依法按约遵从相关规定外,须争取按照优质工程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获得“钱江杯”奖项的,发包人将按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的标准给予承包人奖励。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7.本合同作为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0高时间:2024年2月28日33034合同编号:WIUCASLX2024-01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1合同协议书7发包方: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甲方将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一致,现签订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且。第二条服务内容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范围内小额零星修缮工程。施工、施工图设计、造价预算等,服务需及时到位,不能无故拖拉。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造价预算等服务为无偿服务。乙方承包甲方建设工程估算为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具体合作方式为签订单个具体施工合同(工程预算1万元以上)或工程委托单(工程预算1万元以下)。第三条服务期限本次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第四条服务经费(一)本合同采购预算金额为:3000000元,中标下浮率:12.4%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下浮率为固定折扣率形式,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中标下浮率不予调整。(二)乙方必须包括在服务区域内提供公房日常维修与公房危房维修加固所需的一切劳务、材料、设备、配件、备件、损耗(包括水、电等)、仓储、运输(包括垃圾外运)、维护、税费、保险、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三)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8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相关最新省市文件,主材价、人工费按照签订合同日期当月的温州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市场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再由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如有新的计价依据出台,则做相应调整。(四)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五)工程变更:以批准的预算工程为准,若现场需要扩大工程范围,改变工程量的,需经甲方确认后实施。擅自扩大修缮范围和项目的,则不予办理结算。(六)工程造价依据省、市、区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竣工验收等要求计算。工程结算按省、市、区的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七)付款方式(最终按财政资金下达为准)1)三个月结算一次(同时考虑实际工程量),结算后支付。施工单位做好结算书后,最终价款由财政审计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为准。最终支付时间按照财政资金下达时间为准,因财政资金未在三个月内划拨到位导致甲方支付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八)变更估价原则:除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外,其他一律不予追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签订合同日期当月的信息价进行计算后(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设计变更未尽事宜按计价依据(2018版)及市建设局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第五条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甲方将修缮工程交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和标2准进行修缮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第六条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合格第七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自实际竣工日期起36个月。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或承包人履约违约金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一)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2.628万元【履约保证金=采购预算*(1-投标下浮率)*1%】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三日内需向甲方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是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三)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修缮工作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可相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九条工程保险承包人承担保险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等。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发包人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郭双洋。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二、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乙方的修缮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2、甲方监督检查乙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3、甲方应按建筑工程、修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结果计算工程款,将工程款按期支付给乙方。4、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5、甲方可根据政策的变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项目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6、甲方应按时支付款项。本合同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按规定扣罚。(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结算经费。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3、乙方履行承诺的义务。4、乙方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做好成品保护,施工结束后需清理,由乙方自行承担为此付出的各种费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如乙方违反此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5、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改变,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特殊情况下(台风、暴雨和冰雪等),乙方除应做好施工工地保护工作外,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7、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和材料,并对其提供的工具、设备、材料负责。因乙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和材料等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8、乙方负责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和一切费用,并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9、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给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无故不按期施工,拖延工期,乙方拒单3次以上(含三次),每拒单一次罚扣1000元,甲方有权从单个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届时由甲方先行予以承担的,甲方有权足额向乙方追偿及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11、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经费时,乙方要服从大局,相应增减承包范围及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所有处罚,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不需取得承包人同意。临时增加、临时加急需要修缮修补的工程,乙方不能另行额外增加费用。12、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3、乙方须在中标后根据甲方的需要,办理相关款项支付手续(如开取发票)等工作。14、乙方负责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第十一条合同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6)招标文件;(7)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1)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明确释明优先顺序。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甲方具体要求及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根据上述规定条款,视乙方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警告、扣罚、支付违约金(单次5万元)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甲方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或乙方履约违约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二)乙方因机械、工具或技术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且乙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对抗甲方行使权利。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合同未尽事宜,应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终止(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加盖印章后生效。(二)合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1、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2、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2)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3)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4)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者。(5)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6)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合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7)累计三次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的。3、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三)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第十五条其他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施工单位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实行百分倒扣分考核奖罚制,建立考核小组,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达到考核要求的可续签一年,如考核要求达到优秀可再续签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在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甲方:国科温州研究院乙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财凯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四营堂巷金联路1号46.48号309室电话:0577-88017528电话:1807203600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支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行帐号:1203219009200274562帐号:1203227509200036712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声明律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现金否则不予承认行温州梧田支行27509200036712设有限公司附件一廉政责任书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甲方(业主单位):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乙方(施工单位):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一、甲方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二、乙方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者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廉政责任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各一份。限甲方:国科温州研究院乙方: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财凯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四营堂巷金联路1号46.48号309室电话:0577-88017528电话:1807203600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支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行帐号:1203219009200274562帐号:1203227509200036712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采取各种方式或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2.承包人的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承包人作为总包责任主体,对在总包范围及相关事宜的安全工作上承担总责。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承担和被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时间:2024年2月28日时间:2024年2月28日附件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的发包人(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与承包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1.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为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浙江宝翔建设有限公司。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委等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3.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2)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3)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5)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4.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2)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4)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L(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7)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有关工程质量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8)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9)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5.违约责任(1)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承建和管理本工程施工时,工程质量除依法按约遵从相关规定外,须争取按照优质工程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获得“钱江杯”奖项的,发包人将按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的标准给予承包人奖励。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7.本合同作为2023-2024年度国科温州研究院(温州生物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小额零星修缮服务项目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0高时间:2024年2月28日3303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额零星修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