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机 电源线 导联线 四肢电极 胸部电极 记录纸 清洁布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医学科学院2024)



一、合同编号: 整形2024-156号
二、合同名称: 货物采购合同(货物类)体检系统软件
三、项目编号: 0701-244106140325
四、项目名称: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
联系方式:53968102
供应商(乙方):北京海翊诚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18层
联系方式:1343936239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体检系统软件等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v9.0等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00000
合同金额: 5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整形外科医院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6-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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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十二道心电图机(心电图机)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芳兴屹立科贸有限公司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土二道心电图机(心电图机)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芳兴屹立科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合同号:/装运标志:L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合同号:/装运标志:L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3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第二章“合同特殊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1.6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果需要提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卖方应根据第9条付款条件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4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买卖双方商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卖方应继续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5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3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2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争端的解决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6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或签订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第二章特殊条款1货物和数量1.1本合同货物:心电图机1.21.2数量:3台2合同总金额2.1本合同总金额为¥150000.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为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2.2买方采购卖方的货物2.2.1采购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品牌设备生产商/产地单价(元)采购数量单位1十二道心电图机FX-8600福田北京福田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北京¥50000.003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150000.00元¥150000.00元2.2.2相关配件/耗材:丄3付款方式3.1付款比例:买卖双方确认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100%的发票之日起2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150000.00元)。3.2买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866049B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3.3卖方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北京芳兴屹立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2351578875K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02000029092002070313.4发票应根据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则买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且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标准84.1作为合同货物品牌/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卖方承诺销售给买方的合同货物是由原厂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承诺合同货物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适配买方现有安装及使用条件。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设备替代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4.2卖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免费运输、安装与调试。如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买方现有系统不匹配,导致合同货物无法安装或影响现有设备正常使用,买方应在卖方安装调试当场告知卖方,卖方应尽快解决或进行免费更换。5包装标准5.1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合同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水、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达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5.2合同货物内外包装必须标明配件名称、配件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有关信息,并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6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6.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6.2交货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运抵现场并经买方货到验收合格之日为正式的交货日期。6.3退货期:丄6.4验收6.4.1卖方应在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随买方管理人员、科室使用人员一起对到达配件进行开箱检查。6.4.2买卖双方共同检查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是否完整无损,核对合同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装箱单、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附件等材料是否完整齐备。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卖方方可进行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6.4.3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对合同货物进行免费调试及使用培训。买方当场确认合同货物安装完成且正常使用视为验收合格。6.5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到交货地点现场安装、调试、服务等过程中,应遵守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买方的管理。如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原因损坏买方其他设备或危害人身安全,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由卖方承担。96.6买方如对到达的合同货物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合同货物存在包装或本体损坏、质量不符、附件不全等问题时,应当场告知卖方,并有权对合同货物不予验收。卖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如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解决,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应赔偿相应损失。6.7培训:卖方应协调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货物操作、日常保养维护的培训,并使买方相关人员能独立操作。7质保7.1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2质保期:合同生效后,合同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3年。保修期满后,及时供应耗材、备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设备停产后,包装配件供应至少3年。附属品6个月内保修(消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后,产品实行终身维修制,管理部门对中标产品单独设立档案。7.2.1质保期内由卖方协调对合同货物进行原厂质保,质保期内买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卖方应在质保期内配合买方工作需要协调原厂安排合同货物的7×24小时技术支持。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硬件更换和问题处理服务等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7.2.2卖方应在质保期内保证在接到买方电话或微信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给与解决方案,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买方要求需到场解决,或经买卖双方确认确有到场解决的必要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到场通知后24时内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合同货物需更换配件,卖方应于24小时内完成,如不能按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保证免费提供同类设备;如现场判断需返厂维修,卖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买方,并与买方协商返厂维修期限。如卖方判断无法按期更换零部件,或在返厂维修期间无法按期维修完成的,卖方应第一时间告知买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质保期根据约定外维修时间相应顺延。7.2.3对于隐蔽性的、经合理检测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免费质保期已过,由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应由卖方免费负责协调原厂维修、更换。7.2.4质保期内,如因卖方(包括原厂授权工程师)等非买方原因未及时完成维修或相关配件未及时更换等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使用合同货物,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买方解决。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10任并赔偿全部损失。7.2.5质保期内,如根据买方工作需要导致与合同货物适配的安装及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改造、升级)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工作并协调解决方案。7.2.6因合同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等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解决;由此给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卖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人向买方主张权利且买方赔偿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违约金、以及买方因应诉而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由卖方承担。7.2.7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品牌授权到期前30个自然日之前(不含30个自然日)通过书面盖章文件通知买方品牌授权的更新情况。如卖方确认未能继续获得供货品牌的授权,则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买方并与买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保证买方继续享有合同约定的质保服务。8买卖双方联系方式8.1买方联系方式8.1.1法定代表人:蒋海越职务:院长8.1.2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8.1.3项目负责人:杨锦秀、毕会8.1.4联系人:颜博文8.1.5联系电话:539681048.2卖方联系方式8.2.1法定代表人:田宝玲职务:总经理8.2.2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1层1117、13层13128.2.3联系人:杨钧8.2.4联系电话:133013281708.3买卖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授权销售等信息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及时通知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4本合同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邮寄送达一律采用邮政局EMS或顺丰快递方式,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拒收的,自交邮后第10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如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于14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9合同的生效。11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9.2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关于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解释参照文件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9.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附件:采购货物配置明细(以下无正文)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芳兴屹立科贸有限公司近越名称:(印章)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2024年6月17日签订日期:2024年6月17日12附件:采购货物配置明细No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备注1主机FX-86003台2电源线LAP-24+7303条国际电源线3等电位线CE-123条4导联线CP-204JC3条除颤保护5四肢电极TE-43C3套4只/套6胸部电极TE-01C3套6只/套7记录纸OP-691TEC3卷卷纸8充电电池BTE-0023块锂电,已装入主机内9清洁布3张10使用说明书3本11程序说明书PI-263本12定制键标签3张13附属品盒3只13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廉政承诺(其它类)甲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乙方:北京芳兴屹立科贸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十二道心电图机(心电图机)采购合同标的额:15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耗材、食品、信息软件、服装、文品等,以下同),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政承诺,以资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产品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产品采购合同的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且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负责人:尹琳、毕会及相关人员,以下同)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房屋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的选择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安排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五、乙方指定杨钧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给予好处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六、乙方如违反本承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采购合同,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则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七、本承诺自动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承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院办存档一份。甲方(盖章)越乙方(盖章)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节一经办人签名:7采购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构钩0经经办人联系方式:53968040经办人联系方式:13301328170年6月门日20242024年6月17日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医用电热垫(病员加温仪)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亿茗京城科贸有限公司1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医用电热垫(病员加温仪)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亿茗京城科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合同号:L装运标志:L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L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1合同号:L装运标志:L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L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1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3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第二章“合同特殊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1.6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果需要提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卖方应根据第9条付款条件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4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13.2.1在买卖双方商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卖方应继续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5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3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2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争端的解决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6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或签订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高清光学关节镜全系统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瑞晟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高清光学关节镜全系统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瑞晟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攵h品队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除颤监护仪(除颤仪)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除颤监护仪(除颤仪)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合同号:L装运标志:1收货人代号:L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1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L合同号:L装运标志:1收货人代号:L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1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L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3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第二章“合同特殊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L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1.6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果需要提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卖方应根据第9条付款条件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4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买卖双方商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卖方应继续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5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30%。号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2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争端的解决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6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或签订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第二章特殊条款1货物和数量1.1本合同货物:除颤仪1.21.2数量:42合同总金额2.1本合同总金额为2000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为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2.2买方采购卖方的货物2.2.1采购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品牌设备生产商/产地单价(元)采购数量单位1除颤仪(除颤监护仪)BeneHeartD3迈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50000.004台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2.2.2相关配件/耗材:上3付款方式3.1付款比例:买卖双方确认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100%的发票之日起2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200000.00元)。3.2买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866049B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3.3卖方账户信息:单位名称: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5MA018LJP4R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红门支行账号:110501845100000007043.4发票应根据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则买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且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标准4.1作为合同货物品牌/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卖方承诺销售给买方的合同货物是由原厂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承诺合同货物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双方约8定的标准,并适配买方现有安装及使用条件。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设备替代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4.2卖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免费运输、安装与调试。如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买方现有系统不匹配,导致合同货物无法安装或影响现有设备正常使用,买方应在卖方安装调试当场告知卖方,卖方应尽快解决或进行免费更换。5包装标准5.1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合同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水、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达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5.2合同货物内外包装必须标明配件名称、配件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有关信息,并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6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6.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6.2交货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运抵现场并经买方货到验收合格之日为正式的交货日期。6.3退货期:上6.4验收6.4.1卖方应在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随买方管理人员、科室使用人员一起对到达配件进行开箱检查。6.4.2买卖双方共同检查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是否完整无损,核对合同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装箱单、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附件等材料是否完整齐备。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卖方方可进行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6.4.3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对合同货物进行免费调试及使用培训。买方当场确认合同货物安装完成且正常使用视为验收合格。6.5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到交货地点现场安装、调试、服务等过程中,应遵守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买方的管理。如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原因损坏买方其他设备或危害人身安全,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由卖方承担。6.6买方如对到达的合同货物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合同货物存在包装或本体损坏、质量不符、附件不全等问题时,应当场告知卖方,并有权对合同货物不予9验收。卖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如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解决,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应赔偿相应损失。6.7培训:卖方应协调指定的原厂授权工程师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货物操作、日常保养维护的培训,并使买方相关人员能独立操作。7质保7.1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2质保期:合同生效后,合同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5年。终身免费维修保养,保修期内开机率不低于95%,未达到要求的开机率天数,按双倍天数顺延保修期。每年至少两次维护保养,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和零配件磨损问题,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终身免费维修保养,免收上门服务费,保修期过后,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工时费免费。保修期满后,及时供应耗材、备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设备停产后,包装配件供应至少5年。免费的远程诊断服务,终身免费维修保养,工时费免费,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7.2.1质保期内由卖方协调对合同货物进行原厂质保,质保期内买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卖方应在质保期内配合买方工作需要协调原厂安排合同货物的7×24小时技术支持。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硬件更换和问题处理服务等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7.2.2卖方应在质保期内保证在接到买方电话或微信通知后0.5小时内响应1小时给与解决方案,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买方要求需到场解决,或经买卖双方确认确有到场解决的必要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到场通知后24时内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授权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合同货物需更换配件,卖方应于24小时内完成,如不能按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保证免费提供同类设备;如现场判断需返厂维修,卖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买方,并与买方协商返厂维修期限。如卖方判断无法按期更换零部件,或在返厂维修期间无法按期维修完成的,卖方应第一时间告知买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质保期根据约定外维修时间相应顺延。7.2.3对于隐蔽性的、经合理检测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免费质保期已过,由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应由卖方免费负责协调原厂维修、更换。7.2.4质保期内,如因卖方(包括原厂授权工程师)等非买方原因未及时完成维修或相关配件未及时更换等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使用合同货物,卖方有义务积极协10助买方解决。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7.2.5质保期内,如根据买方工作需要导致与合同货物适配的安装及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改造、升级)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工作并协调解决方案。7.2.6因合同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等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解决;由此给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卖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人向买方主张权利且买方赔偿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违约金、以及买方因应诉而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由卖方承担。7.2.7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品牌授权到期前30个自然日之前(不含30个自然日)通过书面盖章文件通知买方品牌授权的更新情况。如卖方确认未能继续获得供货品牌的授权,则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买方并与买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保证买方继续享有合同约定的质保服务。8买卖双方联系方式8.1买方联系方式8.1.1法定代表人:蒋海越职务:院长8.1.2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8.1.3项目负责人:傅继弟、杨锦秀8.1.4联系人:颜博文8.1.5联系电话:539681048.2卖方联系方式8.2.1法定代表人:任亚楠职务:总经理8.2.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9层9118.2.3联系人:陶正伟8.2.4联系电话:131462978438.3买卖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授权销售等信息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及时通知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4本合同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邮寄送达一律采用邮政局EMS或顺丰快递方式,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拒收的,自交邮后第10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如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于14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19合同的生效。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9.2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关于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解释参照文件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9.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附件:采购货物配置明细(以下无正文)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称:(印章)越名称:(印章)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T1011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7024年6月1日签订日期:2024年6月17日12附件:采购货物配置明细除颤监护仪BeneHeartD3配置清单(每台)型号说明数量BeneHeartD3主机/1台除颤功能/心电算法软件Mortara算法(致命ARR+3/5导)1套AED自动体外除颤功能/监护功能MPM:3/5导除颤附件体外除颤电极板附件包1包心电附件包美标+成人+5导+按扣式+心电电极1套系统软件迈瑞D3除颤监护系统软件V1.01套电池锂电池1块记录仪内置式1个热敏打印纸/1份三芯电源线/1根使用说明书/1套保修卡/1份13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廉政承诺(其它类)甲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乙方:五洲恒生国际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除颤监护仪(除颤仪)采购合同标的额:2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耗材、食品、信息软件、服装、文品等,以下同),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政承诺,以资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产品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产品采购合同的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且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负责人:尹琳、傅继弟及相关人员,以下同)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房屋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的选择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安排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五、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给予好处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六、乙方如违反本承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采购合同,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则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七、本承诺自动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承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院办存档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通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为记经办人联系方式:1169783经办人联系方式:539680402024年66月17日0024年6月17日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体检系统软件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海翊诚创科技有限公司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体检系统软件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海翊诚创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2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合同号:1合同号:1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L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1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L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1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3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第二章“合同特殊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1.6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果需要提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卖方应根据第9条付款条件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4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买卖双方商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卖方应继续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5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3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2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争端的解决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6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或签订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第二章特殊条款1货物和数量1.1本合同货物:体检系统软件1.21.2数量:12合同总金额2.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为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2.2买方采购卖方的货物2.2.1采购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品牌设备生产商/产地单价(元)采购数量单位1体检系统软件V9.0中科恒业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500000.001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500000.00元500000.00元500000.00元2.2.2相关配件/耗材:上2.2.3本合同金额已包含软件和硬件在实施交付过程中与买方现有系统及第三方厂商对接的费用,买方不再支付本合同金额外的任何费用。卖方不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且如因第三方厂商接口对接延迟等原因影响本合同产品实施上线的进度,卖方不承担责任。3付款方式3.1付款比例:①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70%的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350000.00元)。②买卖双方确认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30%的发票之日起2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150000.00元)。3.2买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866049B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3.3卖方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北京海翊诚创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MA01HQBM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8账号:110501745000000006433.4发票应根据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则买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且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货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4.1作为合同货物品牌/生产商的代理商,卖方承诺销售给买方的合同货物是由原厂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承诺合同货物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适配买方现有安装及使用条件。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货物替代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4.2卖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免费运输、安装与调试。如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买方现有系统不匹配,导致合同货物无法安装或影响现有设备正常使用,买方应在卖方安装调试当场告知卖方,卖方应尽快解决或进行免费更换。5包装标准5.1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合同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水、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达交货地点。5.2合同货物内外包装必须标明配件名称、配件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有关信息,并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6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6.1硬件6.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6.1.2交货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运抵现场并经买方货到验收合格之日为正式的交货日期。6.1.3退货期:丄6.1.4验收(1)卖方应在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协调安排原厂工程师随买方管理人员、科室使用人员一起对到达配件进行开箱检查。(2)买卖双方共同检查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是否完整无损,核对合同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装箱单、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附件等材料是否完整齐备。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卖方方可进行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3)卖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对合同货物进行免费调试及使用培训。买方当场确认合同货物安装完成且正常使用视为验收合格。96.2软件6.2.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本项目的深化设计方案、实施环境及物料准备、全部软/硬件安装部署并通过初步验收。6.2.2交货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6.2.3验收(1)合同货物到货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为期10个自然日的试运行及用户培训阶段。在试运行阶段内,如合同货物在功能与性能上出现与本合同约定及买方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因为合同货物的试运行造成买方其他软硬件运行故障的,卖方应积极与买方沟通并负责予以解决,对应货物的试运行期重新起算。合同货物全部试运行无误后进入正式上线期。(2)合同货物正式上线运行10个自然日且无任何故障后,卖方可提请买方进行项目最终验收并提交所有服务成果,买方有责任在接到通知后15个自然日内安排专人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且需满足项目工作内容、建设任务、技术要求、实施与服务、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应在10个自然日内签署验收报告,报告签署日期即最终验收合格之日。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30个自然日内卖方提供所有产品的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3)如属于卖方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未通过验收,卖方应在第一时间与买方沟通排除故障,直至通过验收,此期间卖方应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6.3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工程师)到交货地点现场安装、调试、服务等过程中,应遵守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买方的管理。如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原厂工程师)原因损坏买方其他设备或危害人身安全,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由卖方承担。6.4买方如对到达的合同货物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合同货物存在包装或本体损坏、质量不符、附件不全等问题时,应当场告知卖方,并有权对合同货物不予验收。卖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如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解决,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应赔偿全部损失。6.5培训:卖方应协调指定的原厂工程师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货物操作、日常保养维护的培训,并使买方相关人员能独立操作。7质保7.1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2质保期:合同签订生效,且合同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7.2.1质保期内由卖方协调对合同货物进行原厂质保,质保期内买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卖方应在质保期内配合买方工作需要协调原厂安排合同货物的10费或统一收费不能和其他收费方式混合收费;采用混合收费的退费方式。4.16能实现现金、银行卡等多种收费方式,按日期、检查科室、收费项目进行分类查询、统计并打印报表,以及发票管理。5分诊科室检查5.1各常规科室客户端支持医生自定义维护知识库,通过异常结果选择、正常结果默认值方式,实现医生零输入、快速输入的功能;可通过设置“添加条件判断结果”,自动生成科室小结。5分诊科室检查5.2各科室支持结果二次修改或取消检查。5分诊科室检查5.3通过设置特别关注科室,提醒相关检查科室关注本科室检查结果。5分诊科室检查5.4支持分诊科室取消检查状态,退回到未检状态。5分诊科室检查5.5支持查看历次对比的体检信息。5分诊科室检查5.6各科室可相互查看检查结果,实现信息共享。5分诊科室检查5.7支持口腔科牙齿图的应用,支持默认及自定义两种方式。6样本查询管理6.1可按照样本名称分类显示样本数量及对应的采血管量等。6样本查询管理6.2可查看样本对应结果回传情况,支持查看对应明细情况。7与院内系统接口7.1HIS系统接口:支持与HIS系统的连接。个人及单位体检均可通过与HIS系统的收费接口,实现在his系统内完成缴费结算,相应收费状态返回体检系统。7.2LIS系统接口:通过与检验LIS系统无缝连接,体检者可直接凭检验条码进行抽血检查,同时检查结果也可直接回传到体检系统。7.3PACS系统接口:通过与PACS系统无缝连接,体检者可直接凭指引单进行影像科室的检查无需再持各类申请单及收费单,检查结果(图文报告)可直接传到体检系统7.4心电系统接口:通过与心电系统无缝连接,体检者可直接凭指引单进行心电图科室的检查,无需再持各类申请单及收费单,检查结果(图文报告)可直接传到体检系统。7.5病理系统接口:通过与病理系统无缝连接,体检者可直接凭指引单进行病理科室的检查,无需再持各类申请单及收费单,检查结果(图文报告)可直接传到体检系统。8设备接口8.1开发接口程序,将仪器工作站生成的图文报告回传到体检系统,设备如:身高体重、电子血压、骨密度、C13、动脉硬化、人体成分、骨密度、眼底照相共10台。8设备接口8.2可以支持发送申请信息到设备工作站软件,在设备工作站软件扫8设备接口描指引单条码可快速获取受检者基本信息,无需在工作站软件中进行二次基本信息的录入。9检中加项体检系统支持在体检过程中为体检者增加体检项目。医生可自由的为体检者增加相应的体检项目。并通过“漏费管理”系统完成收费后再开展相应的检查。10指引单回收10.1支持扫码回收指引单,查看体检项目完成情况,可进行弃检、改期等相关业务操作。10指引单回收10.2支持高拍仪扫描纸质指引单行程电子文档在系统中进行存储。10指引单回收10.3支持将其他纸质报告部分用高拍仪扫描后与其他体检报告一并输出。11终检管理11.1可对体检中的异常指标以显著的标示予以提示,系统自动产生综合诊断和防治意见;总检建议能够对结论词从重到轻自动排序。11终检管理11.2疾病名称合并归类:相同类型的疾病可以自动合并形成一类疾病。11终检管理11.3可通过助记符快速查找引用疾病库知识库内的疾病名称,助于快速完成总检。11终检管理11.4可查看各科室的检查结果及相关医学图像报告。11终检管理11.5可实时动态查看历次体检结果。11终检管理11.6具有完备的总检撤销和重做功能,在总检未撤销前,阻止体检明细项目结果值的随意修改。11终检管理11.7总检医生根据体检者情况制定复检计划及项目并可生成报表,到复检日期时,系统登录后会自动弹框提醒需复检人员记录。11终检管理11.8终检结论支持鼠标拖动调整终检结论排序,终检结论顺序调整完成后点击重新生成健康建议,健康建议可以与新的终检结论顺序一一进行对应。工11终检管理11.9支持体检报告的批量导出,支持导出为PDF等格式。11终检管理11.10专家词库管理:有知识型、智能型的专家词库,实现专家用词的统一及规范。8设备接口12.1支持多类型个检报告管理及团体报告管理。8设备接口12.2能够实现单个打印及批量打印,并记录打印次数。8设备接口12.3可支持导出XML、PDF以及自定义研发等格式的电子报告。8设备接口12.4打印报告管理:总审完毕后,可以打印体检者的体检报告,可支持两种类型的历次对比报告:文字对比报告和对比曲线图。24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5支持2014年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关于健康体检报告的首页管理模块。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6支持在体检报告中自动呈现体检中心或者医院的印章。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7导出PDF报告可设置心电图科室报告旋转功能。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8支持人体健康画像作为体检报告的一部分一体化输出打印。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9报告解读管理:支持报告解读并记录报告解读相关信息,支持相应的医生工作量统计。1212报告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管理12.10报告模板编辑器系统:12.10.1可灵活方便的设置各种模式的体检报告单,满足专项体检、普通体检、VIP及各种不同客户需求。12.10.2可设置多种(不限制)体检报告单格式,支持自动排列、套打,固定表格方式打印。12.10.3根据不同的体检类型(学生体检、招工体检、征兵体检、干部体检、健康体检等)自动生成总检报告。12.10.4可自动列出完成的报告列表并可任意定位方式打印其中一份报告。1313回访管理模块回访管理模块回访管理模块系统支持对体检人员的回访管理,具备回访管理权限的医护人员可按照多种条件检索出需要进行回访的受检者,对其进行分配回访医生,回访医生填写回访过程情况回访时可参考受检者分诊科室及终检结论情况,一次回访完成后可建立下一次回访计划,回访的级别可进行0814分类。(四)医疗质控管理要求(四)医疗质控管理要求(四)医疗质控管理要求(四)医疗质控管理要求(四)医疗质控管理要求1体检过程跟踪控制1.1支持体检导引单回收功能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提醒客户漏检项目并做项目拒检或改期操作。1.1支持体检导引单回收功能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提醒客户漏检项目并做项目拒检或改期操作。1体检过程跟踪控制1.2一键式查询体检者在体检中心各科室的体检状态,如已检项目、未检项目、检查医生、检查时间、缴费、改期等。1.2一键式查询体检者在体检中心各科室的体检状态,如已检项目、未检项目、检查医生、检查时间、缴费、改期等。1体检过程跟踪控制1.3通过扫描来检人员导检单上条码进行是否有就餐项及餐前项目是否完成的判定。1.3通过扫描来检人员导检单上条码进行是否有就餐项及餐前项目是否完成的判定。1体检过程跟踪控制1.4系统主界面会进行受检者目前处于体检状态的自动化提示,如已报到、分诊科室检查、终检、报告打印、报告发放等主要状态的提醒,便于医生进行积案管理。1.4系统主界面会进行受检者目前处于体检状态的自动化提示,如已报到、分诊科室检查、终检、报告打印、报告发放等主要状态的提醒,便于医生进行积案管理。2.1自定义公告:有公告设置权限的医护人员进入公告设备管理模块可进行公告内容维护、公告发布时间及失效时间设定、选择需要公告2.1自定义公告:有公告设置权限的医护人员进入公告设备管理模块可进行公告内容维护、公告发布时间及失效时间设定、选择需要公告252公告管理模块的对象发出公告,体检系统在线时右侧自动提示公告内容,如体检系统不在线系统登录时主界面右侧可自动提示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可进行编辑修改管理。22.2重大疾病自动公告及专家共识:疾病诊断管理模块对于重大疾病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疾病可进行发布公告及内容的设定,在检查过程中如有符合维护定义好的疾病条件则自动进行系统公告。22.3公告内容直接定位体检者:当公告信息中包含体检人员ID时,可点击体检人员ID实现该体检人员的跟踪定位,可查看此体检者的分诊科室结果及体检结论等。3科室录音管理系统支持科室检查是否录音及录音时长的设定,录音记录可在系统中进行查看播放。4重大疾病提醒系统支持重大疾病及危机值自动提醒功能,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系统主界面会自动进行提示,可填写重大疾病处理方式。5动态对比分析检中科室及终检均支持历次档案动态自动化对比分析。6报告三级审核6.1体检报告依据在总检过程中形成的终检结论的阳性程度及数量进行一级、二级或更高级别的划分,依据报告级别分配给不同级别的终检医生。6报告三级审核6.2体检系统支持对体检报告的级质控,RJ可自由分配体检报告的结论医生、终检医生、审核医生。终检医生及审核医生均具有通过及驳回上一级的权限,如通过可依次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如驳回需要上一级重新进行终检报告的书写,驳回原因可追溯查询。7报告核收管理系统支持对体检中心所有体检报告领取情况进行管理,该功能明确的标记出体检报告的领取时间、发放人等相关信息。可通过报告核收人或报告领取时间等查询报告发放情况。8报告流转控制管理模块体检系统支持对体检报告打印之后的交接具有详细的记录,可根据多种条件查询体检报告目前的交接情况等。9操作痕迹追溯管理模块体检系统支持对系统操作过程痕迹的追溯和记录,并可以根据多种分类条件精确查询相关的操作痕迹。10受检者电子签字功能10.1特殊类型电子签名:系统支持外接电子签名硬件设备,对于特殊类型体检如乙肝两对半检查需要客户签字确认乙肝检查知情同意书;新冠疫情防治期间需要签字体温上报同意书等,系统可以直接完成电子签名,然后进行相关同意书的打印。10受检者电子签字功能10.2弃检电子签名:体检完成或者体检过程中点击确认弃检项目可自26动提示弃检电子签名,受检者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弃检。10.3电子签字查看模块:通过条件检索电子签字相关信息,电子签字报告可进行打印等功能。11体检结果及报告逾期管理体检结果及报告逾期管理系统支持对体检中心的体检项目及体检报告的生成时间作逾期管理,可依据体检中心实际情况设定每一个体检项目及体检类型的设定生成的天数。可进行延期的自动查询,对已经延期需提交延期天数、延期原因等。12敏感词汇校验敏感词汇校验系统支持对体检结果的敏感词汇校验。如男性检查时出现了女性的结论词在作终检时系统会有明显的提醒。13检查结果上限设置检查结果上限设置所有检查项目都可以设定上限值位数,比如身高体重血压等数值型录入。14样本管理样本管理样本收集管理,实现体检中心收集的检验样本与检验科的核收交接。15科室阳性上报科室阳性上报支持分诊科室阳性上报管理模块,可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统计管理。16科室危机值上报科室危机值上报支持分诊科室危机值上报管理模块,可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统计管理。(五)多类型业务模式要求(五)多类型业务模式要求(五)多类型业务模式要求(五)多类型业务模式要求1多类型体检支持健康体检、干部体检、证件体检、妇女专项体检等体检类型。支持健康体检、干部体检、证件体检、妇女专项体检等体检类型。(六)拓展服务模块要求1短信平台管理1.1体检系统自动发送短信:体检系统登记或备单确认时选择同意接收短信通知,体检系统可直接进行报告领取、复诊、生日的提醒(VIP人员)、重大疾病提醒等的短信通知。1.1体检系统自动发送短信:体检系统登记或备单确认时选择同意接收短信通知,体检系统可直接进行报告领取、复诊、生日的提醒(VIP人员)、重大疾病提醒等的短信通知。1短信平台管理1.2自定义短信发送:系统支持自动对体检人员发送生日祝福短信。系统支持多条件检索对所筛选条件的人员进行批量发送短信。如在一段时间在体检中心检测出某种类型疾病情况进行统一的短信发送等。系统可提供部分短信通知模板,模板可以自行编辑。1.2自定义短信发送:系统支持自动对体检人员发送生日祝福短信。系统支持多条件检索对所筛选条件的人员进行批量发送短信。如在一段时间在体检中心检测出某种类型疾病情况进行统一的短信发送等。系统可提供部分短信通知模板,模板可以自行编辑。2虚拟档案柜管理支持创建虚拟档案柜,支持体检报告的扫码存档、领取、代领、转柜的一体化管理。支持创建虚拟档案柜,支持体检报告的扫码存档、领取、代领、转柜的一体化管理。3排班管理模块支持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排班管理,可合理安排体检中心的所有人员排班情况,依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划分不同的班次进行分组,按照不同的班次进行上班时间的管理分配,工作人员可查看自己的排班情况,管理人员可查看班次或所有人员的排班情况明细表。支持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排班管理,可合理安排体检中心的所有人员排班情况,依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划分不同的班次进行分组,按照不同的班次进行上班时间的管理分配,工作人员可查看自己的排班情况,管理人员可查看班次或所有人员的排班情况明细表。4VIP会员管理4.1系统支持体检人员类别的建立,依据权限对特殊人员类别检查过4.1系统支持体检人员类别的建立,依据权限对特殊人员类别检查过27程中的基础信息查看、体检结果查看以及报告打印等进行管理。程中的基础信息查看、体检结果查看以及报告打印等进行管理。4.2支持VIP会员信息的建立,支持会员卡的建立。4.2支持VIP会员信息的建立,支持会员卡的建立。4.3支持批量建卡、卡充值、批量充值、负充值、作废及卡充值消费信息查询。4.3支持批量建卡、卡充值、批量充值、负充值、作废及卡充值消费信息查询。4.4支持VIP客户自动打印不同类别的指引单。4.4支持VIP客户自动打印不同类别的指引单。4.5支持VIP会员卡级别的设定及卡积分的管理。4.5支持VIP会员卡级别的设定及卡积分的管理。(七)统计分析管理要求(七)统计分析管理要求(七)统计分析管理要求(七)统计分析管理要求(七)统计分析管理要求1统计分析管理1.1体检数据查询统计管理:个人数据查询能实现名字、编号、身份证、收集等信息查询个人所有记录。能根据多种查询条件查询科室工作量、医生工作量、疾病统计信息等,用于中心管理、考核、科研。1.1体检数据查询统计管理:个人数据查询能实现名字、编号、身份证、收集等信息查询个人所有记录。能根据多种查询条件查询科室工作量、医生工作量、疾病统计信息等,用于中心管理、考核、科研。1统计分析管理1.2统计表1.2.1未检查完人员体检项目列表。1.2.2体检人员拒查项目列表。1.2.3体检人员体检统合检查汇总列表。1.2.4体检人员体检综合结论列表。1.2.5体检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1.2.6综合统计分析表。1.2.7疾病的年龄段分布统计报表1.2.8体检结果病种分类统计表。1.2.9个人多次体检的对比分析报表。1.2.10单位多次体检的对比分析报表工1.2.11单位体检任务计划书列表A1.2.12单位体检任务完成情况表1.2.13团体综合分析报告。1.2.14样本采集工作量统计。1.2.15检验项目核收工作量统计。1.2.16检验项目核收人员列表。1.2.17体检人员核收项目列表。1.2.18检验项目未核收工作量统计。1.2.19检验项目工作量统计。1.2.20检验项目阳性率统计。1.2.21检验项目阳性发现明细。1.2.22样本收集管理等。1.2统计表1.2.1未检查完人员体检项目列表。1.2.2体检人员拒查项目列表。1.2.3体检人员体检统合检查汇总列表。1.2.4体检人员体检综合结论列表。1.2.5体检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1.2.6综合统计分析表。1.2.7疾病的年龄段分布统计报表1.2.8体检结果病种分类统计表。1.2.9个人多次体检的对比分析报表。1.2.10单位多次体检的对比分析报表工1.2.11单位体检任务计划书列表A1.2.12单位体检任务完成情况表1.2.13团体综合分析报告。1.2.14样本采集工作量统计。1.2.15检验项目核收工作量统计。1.2.16检验项目核收人员列表。1.2.17体检人员核收项目列表。1.2.18检验项目未核收工作量统计。1.2.19检验项目工作量统计。1.2.20检验项目阳性率统计。1.2.21检验项目阳性发现明细。1.2.22样本收集管理等。281.2.23登记医生工作量统计表。1.2.24检查科室工作量统计表。1.2.25检查医生工作量统计表。1.2.26检查项目工作量统计表。1.2.27检查项目-医生工作量统计表。1.2.28自定义查询工作量统计表等。1.2.29体检收费统计日报表。1.2.30体检收费统计月报表。1.2.31体检退费统计日报表。1.2.32体检退费统计月报表。1.2.33个人收费情况对照表。1.2.34单位体检收费情况统计表。1.2.35财务体检费用分类统计表。1.2.36体检缴费当日结算管理。1.2.37体检缴费日结汇总统计等。1.3自组合式的综合查询功能:1.3.1可对多科室多指标进行组合式的条件定义,查询结果自由定义,此功能有助于临床科学统计与研究1.3.2无需重新设计报表样式,可直接拖动需要的查询的数据。1.3.3查询条件可任意增加,比如查询血糖高于某个值,内科结论包含高血压等。22自定义报表工具自定义报表工具自定义报表工具系统内置报表工具,依据不同的需求自定义SQL语句进行查询导出,按照不同的业务需求可将SQL语句按照业务进行分类保存,分类保存后下次需要查询可便捷选择。33团报工具团报工具团报工具系统内置团体综合分析报告工具,依据不同单位需求定制相应的团报。(八)系统配置管理要求(八)系统配置管理要求(八)系统配置管理要求(八)系统配置管理要求(八)系统配置管理要求1系统配置1.1支持导检单自定义功能,体检中心可自由定义导引单样式,大小、显示位置等。1.1支持导检单自定义功能,体检中心可自由定义导引单样式,大小、显示位置等。1系统配置1.2系统支持灵活选择分诊科室指引单的打印功能。1.2系统支持灵活选择分诊科室指引单的打印功能。1系统配置1.3系统支持精细化的权限管理分配,对医护人员进行细化的权限分配。1.3系统支持精细化的权限管理分配,对医护人员进行细化的权限分配。1系统配置1.4支持应用参数列表配置管理,支持对外接硬件设备及相关打印输1.4支持应用参数列表配置管理,支持对外接硬件设备及相关打印输29出等进行配置管理。2基础信息管理2.1支持功能科室、体检套餐、收费项目、检查项目设定。2基础信息管理2.2支持单位、部门、工种、职业、体检类别、样本类型、项目归类等设定。2基础信息管理2.3支持收费方式、职能科室、输入法等设定。3配置文件加密配置文件加密处理,所有配置文件涉及到用户名、IP地址、密码、数据库等都使用Des加密,并独立给相应管理人员提供加密工具。体检自助登记机:1台1、支持个人自助登记打印指引单及检验条码。2、支持团体自助报到打印指引单及检验条码。3、支持互联网预约人员信息确认。4、支持问卷量表填写,1+X套餐推荐。30附件四:质保服务质量保证期:系统验收合格后3年。质保服务内容:1、体检服务器:保障应用程序正常运行。2、数据库:保障数据库的正常使用,包含自动备份,数据库优化等。3、体检客户端:保障客户端能正常使用,并处理由于软件bug或人员操作出现的问题4、运行环境:保障各系统运行稳定5、设备、系统接口:保障各设备、系统接口正常运6、日常技术服务:提供24小时400技术服务热线:400=0085006。7、远程协助服务:提供远程协助服务支持,通过QQ、TeamViewer等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习fH8、应急上门服务:如医院体检软件、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数据出现紊乱,乙方保证2小时到达现场,解决应急问题。9、其他售后服务、驻场服务等另见投标文件。31附件五:验收文档交付清单验收文档交付清单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公司名称交付内容(设备、软件、文档)基本情况及配置接收人时间备注需求说明书2接口文档A测试文档384试运行报告验收总结报告软件操作手册培训手册运维方案···..32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货物名称:便携式多普勒超声买买方: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卖方:北京尚瑞科技有限公司1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买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便携式多普勒超声以0701-2441061403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尚瑞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章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2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合同号:/装运标志:1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合同号:/装运标志:1收货人代号:1目的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3号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1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3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I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第二章“合同特殊条款”。CC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60个月。11.6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果需要提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卖方应根据第9条付款条件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4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买卖双方商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金额及违约金,卖方应继续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5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3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5.2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争端的解决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6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或签订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第二章特殊条款1货物和数量1.1本合同货物:便携式多普勒超声1.21.2数量:详见2.2.1采购货物清单2合同总金额2.1本合同总金额为4600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为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2.2买方采购卖方的货物2.2.1采购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品牌设备生产商/产地单价(元)采购数量单位1便携式多普勒超声(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CriusME7P迈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460000.001套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圆整小写:¥4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圆整小写:¥4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圆整小写:¥4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圆整小写:¥460000.00元I2.2.2相关配件/耗材:丄3付款方式3.1付款比例:①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70%的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322000元)。②买卖双方确认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总金额30%的发票之日起2个月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138000元)。3.2买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866049B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3.3卖方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北京尚瑞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1MA7LU52Y7Q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账号:81107010527026464043.4发票应根据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则买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且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4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标准4.1作为合同货物品牌/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卖方承诺销售给买方的合同货物是由原厂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承诺合同货物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适配买方现有安装及使用条件。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机 电源线 导联线 四肢电极 胸部电极 记录纸 清洁布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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