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2024)



一、合同编号:4530722HT2024004870101

二、合同名称: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LJZC2024-C2-00137-LJXH-0008
四、项目名称: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地 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凤鸣南路延长线民宗局院内
联系方式:13578340907
供应商(乙方):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1号楼524室
联系方式:138889818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91022.31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

2.合同金额(元):991022.31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东山牦牛坪施工合同.pdf

#idc error#成交通知书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评定,编号为LJZC2024-C2-00137-LJXH-0008采购文件中的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一标项1,确定你公司成交,成交价格为991022.31元。自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和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等约定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格式见采购文件),报我机构项目联系人确认。采购人联系人:张艳电话:代理机构联系人:段维康电话:17708897569邮箱:1.]非州丽江星禾主程项目管理有限公统一战线工作部2024年06月192207002030070201·..1/1第一部份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承包人(全称):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工程地点:丽江市永胜县东山乡;工程内容:(1)太阳能路灯安装73盏。规格大小为:壁挂式63盏:6米杆式10盏,太阳能板:50w多晶硅弱光充技术(360*670),源:200珠高69亮LED光源、电池:40ah免维护高蓄能磷酸铁锂电池、控制器:智能光时控,全年365天6小时内调节时间亮灯。(2)实施苹果种植555亩,总计14430株。(26株/亩,规格:5年苗木、高1.5米,地径1.5cm:(3)发展苹果产业村内道路硬化修复改造,需在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水泥路面修复1080米3780平方米,均宽3.5米,建设标准为18cm混凝土C25号。(4)发展文旅融合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墙体绘画、宣传牌等。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6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玖拾玖万壹仟零贰拾贰元叁角壹分);(小写)¥:991022.31元。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朱欣桥:技术负责人:李云。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申请函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8、工程报价书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10、响应文件及其附件11、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通知、磋商答疑及其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日期:2024年6月24日合同订立地点: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有T发包人: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承包人: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工作部(公章)可爱住所:永胜县永北镇凤鸣南路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1AC307号楼524室法定代表人:王萍萍法定代表人:朱强伟限:1596936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6521028电话:18987552858.传真:6521028传真开户银行: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金康支行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59918871012账号:240142010400068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22201527513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NJM8DXH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承包人负责提供样品及报价,所选用的材料及价格由参建各方共同确认方式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属于发包人全额所有,计算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需全额扣除。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钢材、水泥、砂、碎石等)风险包干幅度±10%以内(含±10%)的均不作调整,主要材料价格以中标价价格为准。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主要材料价格(钢材、水泥、砂、碎石等)风险包干幅度超过±10%的按本章12.1中风险范围以外签约合同价的调整方法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即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导致涨跌的损益均由承包人承担;(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人工单价、规费、税金除外);(3)措施费包干的风险;本项目措施费按投标报价包干;对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计取措施费且该措施费用已包含其他专业项目措施费用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向该项专业项目提供相应施工措施但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重复计取措施费用的要求;(4)临时停水停电的风险,即临时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报价)偏离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与之配套的计量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和现行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单价±10%以上,且工程量偏差±15%以上的,对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含取消不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与之配套的计量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和现行相关配套文件及本合同相关约定重新计算认定。”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第12.3.1款约定执行。(2)竣工结算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合同履行期间,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对规费进行调整的,对调整开始日(不含开始日)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部分进行调整(仅对承包人办理有经发包人签章认可依据的部分进行调整),若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的将不予调整。2)招投标是按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9%计价;施工阶段拨付工程款、新增单价审核和工程结算(含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发包人保留因承包人的纳税身份、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差别作相应调整的权力。合同履行期间,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对税金进行调整的,对承包人已按调整后税率履行的部分,承包人提交完税证明等相关依据后,对执行新的税率的部分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承担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不因营改增的税务风险降低材料设备品质和工程质量标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五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与之配套的计量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现行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期进度。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于当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报表一式六份,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办理支付签约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签约合同金额7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质量保证金退回方式:缺陷责任期满且通过审定后无息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未拨付而拖延工期、停工或降低工程质量。(3)承包人收款时,应按发包人支付流程办理,并按项目属地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具合规有效的发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付款延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6支付分解表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下述约定外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元/天。13.6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移交工程后15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含)起,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以发包人审计单位在承包人编制前提交的书面清单和要求为准。提交资料的份数:2份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含竣工结算、竣工图)后,发包人审计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完成后签认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发包人审计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定案工作后30天内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结算审计审定价的3%;(3)其他方式:无。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支付工程尾款前,承包人缴纳审定金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还须按专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1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方应补足差额部分。(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10.4约定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4.3条的,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4)由于承包人因本项目所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处置不当等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影响发包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如有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订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给予扣除;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发包人有权追诉。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拒绝进场的,经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仍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原因除外)。(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如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能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质量等要求,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5)解除合同后,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违约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5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若需购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自行协商。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民法院起诉。21.本工程的其他要求:无。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承包人(全称):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东山乡牦牛坪村委会大洋坪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工程云南神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中国共产党永胜县委员会统一承包人(公章):07战线工作部爱地址:永胜县永北镇疯鸣南路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15070丰号楼524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8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