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2024)



公告内容:

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441501-2024-01010

二、合同名称

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项目

三、项目编号

441501-2024-01010

四、项目名称

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
地址:汕尾市城区公园路69号
联系方式:0660-3373777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地址:汕尾市区海滨大道中2638号浩辉华庭酒店15至17层
联系方式:181028787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项目
1(项)
380,000.00
380,000.00

合同金额: 380,000.00元,大写金额:叁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25日至2025年06月24日
履约地点:汕尾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汕尾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
2024年07月02日

附件1:服务质量考核表项目名称考核部门服务单位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标准分值得分服务团队项目负责团队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及时高效:20-15分;不太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不及时的:14-8分;不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未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7-0分。项目负责团队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及时高效:20-15分;不太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不及时的:14-8分;不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未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7-0分。项目负责团队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及时高效:20-15分;不太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不及时的:14-8分;不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要求,未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协调:7-0分。20服务效率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审核、赔付等服务效率高的:20-15分;效率一般的:14-8分;效率差的:7-0分。(备注:收到12345投诉人二次投诉的,每多一次扣2分。)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审核、赔付等服务效率高的:20-15分;效率一般的:14-8分;效率差的:7-0分。(备注:收到12345投诉人二次投诉的,每多一次扣2分。)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审核、赔付等服务效率高的:20-15分;效率一般的:14-8分;效率差的:7-0分。(备注:收到12345投诉人二次投诉的,每多一次扣2分。)20服务质量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赔付等服务完全满足甲方要求的:20-15分;较好满足要求的:14-8分;一般或不满足的:7-0分。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赔付等服务完全满足甲方要求的:20-15分;较好满足要求的:14-8分;一般或不满足的:7-0分。在服务期间提供的保险案件受理、赔付等服务完全满足甲方要求的:20-15分;较好满足要求的:14-8分;一般或不满足的:7-0分。20服务态度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工作细致、考虑全面,对理赔工作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完成的:20-15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好,对理赔工作基本能够完成的:14-8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一般,对理赔工作拖延或借故不办的:7-0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工作细致、考虑全面,对理赔工作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完成的:20-15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好,对理赔工作基本能够完成的:14-8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一般,对理赔工作拖延或借故不办的:7-0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工作细致、考虑全面,对理赔工作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完成的:20-15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好,对理赔工作基本能够完成的:14-8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一般,对理赔工作拖延或借故不办的:7-0分。20资料管理在服务期间理赔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及时报送甲方的:10-6分;资料发生缺失,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报送甲方的:5-0分。在服务期间理赔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及时报送甲方的:10-6分;资料发生缺失,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报送甲方的:5-0分。在服务期间理赔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及时报送甲方的:10-6分;资料发生缺失,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报送甲方的:5-0分。10保密方面按甲方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没有因泄密而影响工作的:10-6分;保密工作没有相应措施,由于泄密而影响工作的:5-0分。按甲方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没有因泄密而影响工作的:10-6分;保密工作没有相应措施,由于泄密而影响工作的:5-0分。按甲方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没有因泄密而影响工作的:10-6分;保密工作没有相应措施,由于泄密而影响工作的:5-0分。10得分统计得分统计得分统计得分统计100第1页共18页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第2页共18页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第七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3页共18页(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第4页共18页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第5页共18页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6页共18页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条释义: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第7页共18页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伤残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残疾程度限额百分比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65%四级残疾55%五级残疾45%六级残疾25%七级残疾15%八级残疾10%九级残疾4%十级残疾1%第8页共18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D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第9页共18页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Y娱乐设施条款Z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租用财产条款第10页共18页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C叉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租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1页共18页D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1000万。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的赔偿,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负责赔偿。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F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为其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四)附加被保险人如有其他类似的保险保障,本保单将被视为该保单的超赔保障。G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12页共18页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若存在其他保单,本保单仅负责其他保单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J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急救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采取了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部分的赔偿扩展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但对于任何误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救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第13页共18页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建筑物改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停车场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无论停放于被保险人场内或场外的)机动车辆遭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第14页共18页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W卫生装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的卫生装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装置。Y娱乐设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娱乐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Z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保管、占有(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应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租用汽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租用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租用的财产(包括融资租赁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克尽职守保护租用的财第15页共18页产的安至,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被保险人未在任何其他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条款、限制和条件。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16页共18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自然灾害扩展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类(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内容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暴雨、洪水、山崩、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场所发生坍塌或损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三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17页共18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超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第一条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附加险内容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受害人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支出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或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保健品、补品),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设置每人超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并在主险累计责任限额项下赔偿。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四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18页共1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设施类公共责任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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