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道路硬底化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服务 道路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社2024)



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28455170360X2207190253

项目业主:

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社

服务机构:

中瑞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28455170360X2207190253

合同总金额:

¥758.96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08月0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2年08月08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服务内容:

对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硬底化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狮岭村上狮村道路监理合同.pdf

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社 2024-07-02

合同编号: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合同委托单位: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社监理单位:中瑞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口2022年8月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社乙方(监理人):中瑞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规范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工作,订立本合同/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1.2工程内容: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委会上狮村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1.3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建安费预算价:32998.38元工程中标金额:[758.96元(大写:柒佰伍拾捌元玖角陆分]1.4工程建设地点: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所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依次递减。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1本合同通用条款、2.2本合同专用条款2.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第三条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四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合同附件为:无l甲方:四会市地豆镇狮岭村经济联合乙方:中瑞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察沙析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8日地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9号帐户名称:帐户名称:中瑞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106012010200046427邮编:邮编:550000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和语言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1.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当事人。1.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其他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件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条监理人义务2.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专业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2.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3.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3.2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3.3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项目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4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方,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确。3.5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3.5.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3.5.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6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协助人员,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第四条监理人权利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4.1.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4.1.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4.1.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44.1.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1.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1.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4.1.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1.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4.1.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4.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4.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和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五条委托人权利5.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5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5.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半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监理人责任6.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6.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6.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6.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七条委托人责任7.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7.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八条合同变更与终止8.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8.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6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8.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8.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1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8.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8.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8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监理报酬9.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9.2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9.3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十条其他10.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10.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7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0.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10.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0.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5设计人、承包人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10.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监理依据本合同适用的监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方及相关文件]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2.1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2.2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与信息管二u理,沟通协调和安全监督工作]交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外部条件包括中3.1开工前的拆迁、施工场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照明、开工许可证等申报手续。3.2施工工地与当地公安、消防、环卫、质检、安监等执法行政机关关系的协调。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4.1提供的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资料、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设计概算、预算、施工合同或协议(包括合同协议附件),以及修改设计补充图纸资料等。4.2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5]天内提交以上施工文件(或文本)壹份,合同(或8协议)壹份。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项目代表为;乙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艾志宏。第七条委托人应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如下条件:[无]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九条监理费为¥758.96元(大写:柒佰伍拾捌元玖角陆分)本项目为一次性付款:在本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含税)的【100】%,计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玖角陆分(¥758.96元)。第十条委托人与监理人意建设工程监理酬金按以下方式结算执行。10.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上述资料5天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应在审查完毕后及时支付监理费。10.2乙方在申请监理费应向甲方提供等值有效的发票。如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另行商议及签订补充合同。10.3双方同意用[人民币](币种)支付报酬。第十一条双方单位名称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时,不影响本合同的债权债务。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3.2]种争议解决方式:12.1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甲方所在地]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2.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提升项目监理服务 道路硬底化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服务 道路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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