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采购合同公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法律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7号
3、联系方式:87812119
4、供应商(乙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5、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道64号湖光大厦9楼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6、联系方式:139715073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法律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60000元
5、合同金额:1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8日;履约地点: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4-0759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7-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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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pdf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至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电话:027-87812119传真:027-87812119王乙方: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t成电话:027-87896528/38/48传真:027-87896508成因工作需要,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严甲方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制度(暂行)行托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3]120号),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第二条乙方委派常年法律顾问1、乙方认可并接受《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制度(暂行)》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王成林律师、金岩律师、李宏律师、吴艳律师、张泽鹏律师、陈宇祺实习律所共同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要求律师顾问组的律师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组的律师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指派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代为履行职责。3、如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有关工作,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律师。第三条乙方职责范围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甲方依法行政工作。本合同中所指甲方包括甲方机关及授权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2、乙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是:为甲方业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1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等等。3、甲乙双方同意将甲方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列入本合同,由乙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①、尚未形成诉讼的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事宜提供事前咨询与建议;②、重大决策提供事前咨询,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③、协助对员工及聘用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④、受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仲裁;⑤、受委托,代理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⑥、办理受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乙方的服务承诺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按甲方的质量、时间要求予以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协商甲方同意后可以顺延时间。2、乙方委派一名专职律师(执业期不少于2年)在甲方的住所地工作,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乙方其他人员一般可在住所地工作。3、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以书面形式为主,包括文稿、合同书、函件、电文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口头提供法律咨询,之后在指定期限内再补充书面形式,也可以直接提供口头咨询。第五条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知悉的甲方或者与甲方工作有关的2其他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已经公开或法律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外,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与甲方有关的任何资料对外公布或向第三人透露。2、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或在工作中接触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应当保密,并对提交的各类资料妥善保管,在合同终止时移交给甲方。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第六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71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厦行承担。角2、甲方指定王爱军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双律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义3、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均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501415、甲方应当对乙方常驻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6、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7、甲方应当将其所有法律事务优先交由乙方律师办理。第七条法律服务费用1、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壹拾陆万元人民币整。甲方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0%,即捌万元人民币;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即捌万元人民币。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超出打包价另按5000元每件支付诉讼代理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费用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并给与适当的优惠。3、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对于发生在武汉地区的费用,乙方免3l收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传真费和其他费用。在武汉地区以外出差的,甲方应承担必须的差旅费,费用标准按甲方单位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就该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经乙方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才有效。4、法律顾问费应统一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00078667;开户行及帐号:兴业银行武9汉水果湖支行416040100100015685;行号:217218。账号信息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如甲方将顾问费汇入律师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一律视为韦文乙方顾问律师私自收费,乙方顾问律师应无条件向甲方退款。第八条合同的解除方11、根据《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制度(暂行)》,法律顾问一7居年一聘,到期甲方可以续聘和另聘。法律顾问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解的,可以提出辞聘;甲方认为法律顾问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或认为双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原因的,可以提出解聘。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匀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应当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的未尽事宜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于加盖各方公章之日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I会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起算。咨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计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支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收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任行甲方: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乙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造月1-成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页产!行签约时间:2024年6月21日签约时间20年2月21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