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外网带宽费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2024)



中心政务外网带宽费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85009-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中心政务外网带宽费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85009-XM001
四、项目名称: 中心政务外网带宽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
联系方式: 68390364
供应商(乙方):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中心政务外网带宽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80.196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务外网带宽费合同.pdf

协议号:GH-GXLL-YH-(06-24)-168中心政务外网带宽费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乙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合同基本信息甲方: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刘景起法定代表人:庄磊项目负责人: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联系电话:010-68390364传真:010-68313591电子信箱:cygy@gygLbeijing.gov.cn乙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章鹏项目负责人:刘昌华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号楼10层联系电话:010-59260000-884719201002135传真:010-59260682电子信箱:liuchanghua@bgctv.com.cn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光纤链路传输服务和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链路传输服务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产品及资费明细甲乙双方按照《线路租用清单》的格式签署《线路租用清单》约定线路的开通或变更的地点、类型、速率和单价等内容。《线路租用清单》数量不限,可根据业务需求追加或变更。线路租用清单将单独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协议后,盖双方骑缝协议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线路租用清单在本协议签订完毕后再进行追加或者变更,需双方签字认可后附于本协议后。线路租用清单表格请见附件。第2条资费说明与付款方式2.1一次性初装费包括光缆成本、链路设备以及因光缆建设所涉及的甲方责任区范围(以建筑红线为准)以外的施工工程费等费用。凡涉及甲方责任区范围以内的费用,如:挖沟、架电力杆、做引上及线路改造等施工工程费由甲方承担。链路接入服务价格如下: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备注1带宽50M专线3880元/条/月1151216046560元/条/年2带宽20M专线2000元/条/月12400024000元/条/年3带宽600专线22150元/条/月1265800265800元/条/年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总价(元)8019602.2付款方式及日期:2.2.1付款采取甲方以口现金口支票回汇款口财政支付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若甲方选择“汇款”形式付款,则甲方应提供:开户名称: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开户行行号:102100002556账号:0200025509014411620甲方承诺按照2.2.3条款约定的周期及金额,通过银行将应支付乙方的3费用划拨到乙方账户上。2.2.2计费日期本服务从2024年7月1日开始计费。2.2.3付款日期及金额:双方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需在2024年12月2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024年6个月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小写:40.098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玖佰捌拾元整,在2025年7月3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025年6个月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小写:40.098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玖佰捌拾元整。2.3发票的开具:2.3.1原则上,付款前乙方需预先开具一张全款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未能按时开具等额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确认核对发票的金额、内容。确认无误后,须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如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2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2.3.3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企业全称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55960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账号020002550901441162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电话683903642.4发票开具科目:数据传输服务费第3条甲方的权利、义务3.1向乙方提出光纤链路租用申请;3.2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协调;3.3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非甲方因素引起的故障时,可向乙方申告;3.4按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缴纳相应资费;3.5甲方端线路如涉及与第三方协调问题,由甲方负责;3.6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安装在甲方的,产权属乙方所有的用户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光电转换设备)进行保护,上述设备发生丢失和人为损坏,均由甲方负责赔偿;43.7在线路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的过错导致客户线路无法按时开通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客户和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4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1乙方根据甲方租用光纤链路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甲方用户端资源无问题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租用光纤链路服务;4.2为甲方安装的用户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光电转换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接入线路的联通调试;4.3乙方负责线路维护保障,一级故障(包括挖沟断线、交通事故断线等意外事故)保证在24小时内排除,二级故障(包括乙方设备、软件配置、配件更换等原因引起的事故)保证在6小时内到现场解决;4.4乙方因线路检修、扩容或其它原因需要中断线路时,应提前以电话、传真、Email、Web等方式通知甲方;4.5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用户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故障时间5计算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申告材料为始,以甲方收到乙方恢复通知为止;4.6如故障确实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的,对于给甲方带来的通讯中断,乙方承诺月中断累计超过24小时将免除半月月租用费,累计超过48小时将免除全月月租费,甲方应在发生故障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减免租费要求。第5条保密原则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本协议终止后永久对本协议及其对方未予公开披露的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6条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上述所列条款中的各自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直接致使守约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承担的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赔偿守约方并使守约方免受任何损失。6.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2条按时如数交付相应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应支付费用的5‰计算,若滞纳天数超过5天,则乙方将发出“停线通知”,按所列时间停线,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回欠费和滞纳金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滞纳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应支付费用的10%。第7条协议履行期、变更及解除7.1本协议履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月30日;本专线网络服务以乙方在协议履行期内的实际具体承租为据。计费起始以双方签署确认的计费起始日为准;7.2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签署终止协议的书面方式解除;7.3协议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将根据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按约定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均摊为履行和终止本协议而投入的费用;7.4协议一方拒绝或延迟履行协议义务,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没有改正该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协议;7.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90日内,若乙方仍未收到甲方支付的初装费及链路年/月/季租费,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并按本协议资费标准追回已经产生实际服务的相应费用;7.6若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无条件完好退回乙方产权属乙方的用户端接入设备;7.7若甲乙双方希望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应于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协议。第8条约定联系方式甲方: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乙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岩联系人:刘昌华电话:68390364电话:19201002135第9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9.3仲裁过程中,除正在仲裁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无争议部分。第10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6协议必要和有效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1条廉洁承诺为预防不廉洁、不正当竞争、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合作(协议)双方承诺如下:11.1严格遵守法规纪律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1.2双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要坚决抵制不廉洁行为。11.3不廉洁行为包括向对方行贿、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休闲、娱乐、旅游、超标宴请等活动;或违规接受其他劳务报酬、在对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可能影响公务公平公正的其他一切不廉洁行为。100011.4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综合事务中心举报电话:68390313TCP新乙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无正文)1+BL的B一合同专用章甲方(盖童乙方(盖章)二J1o2eon63.香编.乐长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授权代表:日期:20246.282024.6.28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政务外网带宽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