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采购合同公告(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2N74511060X2024201                     

二、合同名称: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GLZC2024-C2-250206-GXJZ                         
四、项目名称: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                         
   地      址:界首镇百里开发区一号                        
   联系方式:0773-6095130                         
   供应商(乙方):广西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海洋路8号(1幢1层07号房)                         
   联系方式:1373770770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848223.0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勇伟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71864322  

    2.合同金额(元):848223.0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 - 施工合同.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家村村级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项目。2.工程地点:广西桂林市兴安县。3.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4.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总价: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捌仟贰佰贰拾叁元零陆分(¥848223.06元);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合计:657010.69元(2)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合计:40157.61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5568.56元(3)其他项目费用合计:151054.76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勇伟。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6月2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广西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MA5PWJQN9W地址:兴安县界首镇红军路一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海洋路8号(1幢1层07号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300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15777380227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路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广西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账号:6600000132745000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工程量清单;(9)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资质类别和等级: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联系电话: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电子信箱: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通信地址: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份,上述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进度计划;3、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等;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6、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各一份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7、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以及建筑装饰深化设计图纸设计优化建议等。但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及认可。最终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七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除正常施工涉及的人员及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进出场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且由承包人进行管理登记。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批复总平用地红线。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以外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等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等规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办理开工所需手续及相关申请,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单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期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桂林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及建设单位接收档案资料清单证明。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立卷及至档案馆归档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提供4套竣工图。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后,通知各质检及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五家单位验收小组正式验收签字日期为准。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整改完毕三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价的3%。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价的3%。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为达到本工程的验收标准,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承包人安装的设备应进行试运行调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具备竣工收条件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最终结算以兴安县财政局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且审核完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单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存在异议的部分,由承包人核对后对异议部分进行书面描叙,并交由发包人再次审定。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详见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一次性返回给承包人(无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3。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提出保修方案,及时更换设备,承包人实施保修。属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决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级以上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8)、暴乱、骚乱、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等;(9)、由于任何有危险性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10)、以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11)、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市建协字【2009】3号文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应通知当事人。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桂林市本工程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主管部门从其下一节点工程款中扣除先予支付。21.2承包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必须在使用前2个月,向发包方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发明专利、产品证书、样品及应用的实例、单价组成等有关资料;经发包方、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者除费用自行承担外还应赔偿发包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21.3赶工费、夜间施工费由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对施工现场的考察、提供的图纸等各方面的资料自行报价,并包干使用,今后不作任何调整和签证。2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21.6发包人需要持散装水泥、多孔砖、砼砌块的材料发票原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政府有关部门收缴标准及数额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罚。21.7由于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属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有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21.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已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后的损坏及所需的修理费用、工程成品毁损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由发包人就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另外进行协商。21.9材料严格保证质量,相同类型材料质量应一致,若发现有材料以次品冒充,则该部分所有材料均按次品处理且须重新更换合格材料才能使用。21.10承包人必须配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工作,一切签证事宜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签证申请,过期补签无效,发包人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签证的视为此签证发包人已同意。夜间施工增加费(含夜间加班加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施工期间不予再签证。21.11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经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承包人有挂靠行为。②转包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因承包人责任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21.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之内,承包人必须将临时工棚、建筑垃圾等全部清理出现场,否则从第15天起,每天处以1000元罚款且不办理结算。21.1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14如因政策性原因或者项目暂时(或永久)取消导致开工延误或无法开工,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赔偿或补偿,并可根据政策要求或项目情况延时开工或取消部分合同内容。21.15承包人应自行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因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及村民关系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如因征地拆迁造成的问题由由发包人负责牵头解决。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2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3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5年(建议为5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其余项目质保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规范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结算价的3%。3.质量保证金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无息)的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兴安县界首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广西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界首镇红军路一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海洋路8号(1幢1层07号房)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集体经济服务中心新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