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青田港务有限公司2024)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

项目名称: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
项目编号:
A3311011160014760

招标人:
青田港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码:
91331121148450315T
代理机构代码:
91330102143108545Q

标段名称: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
标段编号:
A3311011160014760001001

中标人: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罗其清

中标人代码:
911100001017004524
质量目标:

工期:
720
合同期限:
720

合同金额:
146607706.00
交易平台名称:
青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签署时间:
2024-05-30 00:00:00

主要包括隧道、路基、路面、机电、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完成和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附件下载: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施工合同.pdf

合同协议书青田港务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已接受虫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项目位于青田县温溪镇温溪村,起点位于在建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风门隧道内,主要实施内容为设置2202m/2座隧道,洞口路基67.5m,1处互通式立体交叉,1处隧道变电所,1处消防明渠。本工程采用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匝道设计速度40km/h,其余技术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隧道、路基、路面、机电、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完成和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通用技术规范;(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陆佰陆拾万零柒仟柒佰零陆元(¥146607706)。4.承包人项目经理:罗其清。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吴云。安全负责人:张权。5.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2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团有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他报减购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盖单位章)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5月30日2056110105华1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青田港务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行公示。(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年月30日20年8月1日集发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10安全生产合同为在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6)若项目为PPP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项目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7)两个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人应当牵头协调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515(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公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9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违约责任;5e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9年月30日2024年月30日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9年月30日2024年月30日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的发包人青田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罗其清。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五)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五)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疏港道路先行段(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4年5月30日20年5月3日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年5月3日2024年5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