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新建工程 信号灯、综合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7376820241402
二、合同名称: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7106240425194028-17127473
四、项目名称: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528号
联系方式:67670395
供应商(乙方):上海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男)
地址:
联系方式:152612119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 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544927.4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1、综合杆布置:本工程在两侧人行道布置路灯照明及综合杆,灯杆间距31m,路灯采用普通灯杆,路口结合标牌及信号灯等采用挑臂综合杆,交叉口采用投光灯照明。2、信号灯:本工程交耕路、文教路交叉口采用信号灯控制,车行信号灯为全色计时信号灯,人行信号灯为双色计时信号灯,信号机型号采用智能信号灯。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经理:张伟执业证书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沪2312005202318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21)200939
2.合同金额(元):
2544927.4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的合同(11N00247376820241402).pdf
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信号灯、综合杆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3768202414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东(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528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繁公路199弄9号东374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80电话:67670395,电话:15261211982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吴婷婷发包人(甲方1):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总包单位(甲方2):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包单位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发包人、分包人和总包单位三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1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洞泾镇杨树溇路(沪松公路-江川南二路)道路新建工程明-信号灯、综合杆工程分包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综合杆布置:本工程在两侧人行道布置路灯照明及综合杆,灯杆间距31m,路灯采用普通灯杆,路口结合标牌及信号灯等采用挑臂综合杆,交叉口采用投光灯照明。2、信号灯:本工程交耕路、文教路交叉口采用信号灯控制,车行信号灯为全色计时信号灯,人行信号灯为双色计时信号灯,信号机型号采用智能信号灯。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工程经招标确定,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价款确定为(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柒元肆角贰分¥:RMB2544927.42三、合同履约期限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天内完成。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三方约定为: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100%。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三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2(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9)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设计院出具的图纸;(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总包单位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单位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单位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07-04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本合同网上签订后生效。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7-04,日期:2024-07-04,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三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9)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设计院出具的图纸;(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此处空白)语言文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建筑的法规、规章。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图纸4.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5套施工图(其中含竣工图3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不能遗失、泄露、转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收回。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承包人项目经理8、分包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分包人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总包单位批准,接替人员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分包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纳入发包人考勤对象,每月出勤24天,缺勤按500元/天处罚。9、总包单位的工作9.1总包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之日前7天施工场地应具备进场的必要条件;按规定需由总包单位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完毕。(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3)总包单位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此处空白)(6)、总包单位应做的其它工作:总包单位对分包人行使总承包管理与服务,对分包人的工程施工进行验收与质量监管,对分包人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此处空白)(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发包人、总包单位提交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1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4)向总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单位代表审批。(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分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8)三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分包人的承诺,分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分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分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如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照以下标准由分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③分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分包人全部负责。④分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盖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⑤分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所列元器件的选用品牌、品种及型号;如未提交品牌表,则发包人有权对上述元器件指定任意品牌,而分包人不得因此增加任何费用。⑥工程质量要求同时符合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8失,均由分包人承担。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三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不可抗力、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3)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总包单位签认后予以顺延;(4)发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三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5)如因分包人原因超过自报工期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处以人民币6000元/每天的罚款,;若因发包人、总包单位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延误费用。14.2三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分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分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2)分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责任;(3)分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因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影响开工,工期不予顺延;(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5)分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分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总包单位要求分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分包人应按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返工,工期不顺延。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三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100%且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一种方式确定。(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总价为暂定价。(单价不予调整)(2)项目变更(含设计变更)的价格调整方法:(单价不予调整)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分包人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10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时效提出变更部分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价人确认后调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审价人确认后执行,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约定如下: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计价规范》确定。②、人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SH02-31-2016)。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合同工期间的市场信息价下浮10%结算,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并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报发包人和审价人核批。④、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按投标报价确定,税金按增值税9%计取。如因专业不同无参照费率的,按上海市定额总站公布的施工期间相关专业工程费率参考范围中的最低值计取。(3)工程合同价款一个月调整价的确定:无。(4)本工程的整体施工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得因任何理由而调整。(5)经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联合会签确认且在当月工程例会纪要中备案的“现场签证核定单”,经监理工程师、设计院代表、造价工程,11师和发包人代表联合会签确认的“技术核定单”均作为结算工程量增减的有效依据。(6)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所导致的价格变化按其规定调整。19.3三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本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在主体项目总包合同中直接向总包单位予以支付,在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予计取,总包单位不得再向分包人收取相关费用。20、工程量确认20.1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当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以当月15日为截止期,月已完工程量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业主项目主管审核签字后的工作量为准。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总包单位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价的30%。扣回时间和比例:/。21.2总包单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价的30%;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收到后在10天内付给分包单位。(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收到后在10天内付给分包单位。(3)出具审价报告后付至审定价的97%,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包单位,,12施工总包单位收到后在10天内付给分包单位。留审定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提交给发包人,分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付工程结算款。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为叁份。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总包单位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总包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条执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总包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4.3条执行。(3)三方约定的总包单位的其他违约责任: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5.3条执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2.1条执行。(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人民币6000元;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分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5)三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3(1)因分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分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分包人人民币拾万元,并有权单方面取消分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赔。(3)分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分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分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RMB1000元标准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总包单位代表批准后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分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分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发包有权向分包人索赔。28、争议28.1三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1)请(此处空白)调解;(2)三方约定向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发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投保。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建筑意外伤害险由分包人负责投保。31、担保31.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31.2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无。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和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等要求,分包人在材料设备采购30天前必须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提供样品(如需要)和报价单(报价单需注明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拟购数量、生产厂家、单价、拟采购时间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经审价人询价且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方可采购,分包人凭核价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2)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总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分包人并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质量保证书和出厂日期(如不能提供的也应提供类似证明)等以供核对。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进行书面确认;如无核价单确认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特别许可一律不许进场施工。(3)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发包人参与看样、选样和定货;由分包人负,15责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须向总包单位和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凡外地产品还需要提供进沪许可证。(4)分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分包人负责。(5)分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工作。37、合同份数37.2三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玖份,各4份。38.补充条款1(38.1)分包人在开工前须向发包人缴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本工程要求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38.2)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人施工技术措施不到位或者野蛮施工等原因造成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移位、变形、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结算时由发包人协调在工程款中予以代扣代付。(38.3)工作量签证实行现场会签制,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分包人必须在发生签证情况14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总包单位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38.4)分包人对于业主直接发包项目应按业主要求予以现场配合,如发生费用的另行协商确定。(38.5)分包人承诺认真执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若有违反愿按工程总造价的1.0%接受处罚。,16(38.6)本工地实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制度,如发现在施工现场吸烟的,分包人承诺每人次按人民币200元/次认罚。(38.7)分包人承诺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6日历天内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但不包括发包人和总包单位的资料),每延误一天(按工作日计算)分包人愿罚人民币壹仟元整。(38.8)总包单位对以上合同条款确认无异议,同意对分包单位实施总承包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工程分部分项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验),有权监督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的施工程,同时监督发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38.9)分包人应于本施工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提交本工程的履约保函,因分包人原因延迟提交履约保函致使本工程无法开工造成三方的直接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如分包人拒绝提交本工程履约保函的,本合同因无效造成的所有后果和全部损失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38.10)分包人开工以前须向总包单位和发包人提出水电使用申请,未经总包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接水接电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予以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予以罚款的权力。,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新建工程 信号灯、综合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